2024年9月16日星期一

23條|首宗新煽動罪定罪 27歲男子認6.12穿「光時」衫遊蕩 還押候判

23條|首宗「新煽動」定罪 27歲男子認6.12穿「光時」衫遊蕩 還押候判

分享:

 
 
辯方引初選案裁定
指五大訴求不涉分裂國家

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

被告遭定罪後,控方表示他有四組案底,其中一組與本案相似,涉及舊煽動罪。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背景,他未婚,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中學畢業後任職臨時工。

辯方又稱,案情提及,被告認為五大訴求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信念一樣,並引述高院 47 人初選案的裁決,當中提及五大訴求的意思,並不牽涉分裂國家,指原訟庭都沒有裁定此口號或理念是非法或額覆國家政權,「只不過被告人嘅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指修例為「可公訴罪行」
裁判法院最高刑罰為 2 年

辯方又指,今年 3 月的煽動罪修訂「有個奧妙之處」,根據舊煽動罪條例,重犯者可處監禁 3 年;但修例後為「可公訴罪行」,而本案於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刑罰則「由 3 年褪到  2 年」。

「可公訴罪行」一般而言,嚴重性及刑罰較重,會交由區域法院或更上級的法院處理,如「新煽動罪」便是「可公訴罪行」,最高可判監 7 年。但裁判法院可判處的刑期,除法例特別指明外,最高為 2 年。(詳情可參考「法律 101」)

辯方同意,被告有類似的案底;但重申沒證據顯示,被告由住所出門後,有任何人被煽動性字句受到煽惑。辯方又指,監禁為本案的唯一選擇,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作出三分一扣減。辯方又指,他同樣有處理另外 2 宗同類案件,認為本案「時間上滲透性比較弱啲」,案情亦較輕微。

官則問,辯方是否同意,被告的過往案底為加刑因素?辯方確認,但強調被告不是慣犯,判刑時不應以算術或百分比增加。官亦明言「唔傾向(認為)佢係慣犯」。

辯方指不應以預防國安為由
判處長期監禁

官問及辯方陳詞,指辯方提到,不應以預防國安為由,向被告判處長期監禁,或判處預防性羈押。辯方回應時稱,《國安法》沒有類似預防性羈押的概念。

官另問, 法庭可否考慮,因應保護公眾利益而延長判刑?辯方認為,控罪已間接保護社會及公眾利益,又指本案與被告之前干犯的案件相似,「保護公眾喺個判刑入面,唔係咁重要」,反而阻嚇性的比重更大。

案情:警員覺被告形跡可疑截查

案情指,2024 年 6 月 12 日中午約 12 時 15 分 ,有一名警員觀察到被告於沙田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並形跡可疑,當時他穿著一件印有具煽動性陳述「 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著一個印有「F.D.N.O.L 」的黃色口罩。警員遂截查被告,被告未能出示其身分證明。

警員作出搜查,發現其黑色手提袋藏有一盒排泄物,另帶上八達通卡及電話。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於 11 時 50 分獨自離開位於沙田小瀝源的住所,並乘小巴前往石門港鐵站 。

控方指,被告整段路途上一直公開展示印有具煽動性陳述「 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F.D.N.O.L 」。

案情:被告知道穿著涉案上衣
是觸犯法律

被告被捕後,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他稱,當日打算前往京瑞廣場用膳。

他表示,於 2024 年 3 月在台灣的 T 恤印刷店購員上衣;「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香港特别行政區回復到 1997 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他知道陳述有煽動的意思,亦知道穿著該上衣,是觸犯法律。被告認為 6 月 12 日 是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特意穿該上衣,又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使公眾記起 2019 年的社會動亂。

他又指,「F.D.N.O.L 」的意思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認為信念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戴著它是希望帶出此訊息 ,並使公眾認同。

被告將排泄物隨身攜帶,是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洩。

至於被告的電話顯示,曾透過 LINE 向 T 恤印刷店訂購兩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 T 恤及一件印有「香港獨立」的工恤,2024 年 3 月前往台灣旅遊時取貨。

被告承認「新煽動罪」

被告諸啓邦(27 歲,無業)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獲撤銷。

根據條文,新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若罪成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另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

WKCC2585/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