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23條|男子涉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 承認3項煽動罪囚10月

23條|男子涉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 承認3項煽動罪囚10月

分享:

 
 
案情:被告在巴士椅背寫上
「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

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被告承認 3 項煽動罪,另外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案情指,警方於 2024 年 3 月 25 日及 4 月 21 日先後接獲舉報,指在巴士上層椅背發現寫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可供巴士乘客清楚看到。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登上巴士,在涉事座位坐下。

至 4 月 27 日,有警員於早上 7 時半目睹被告登上巴士,及後發現被告的座位前面椅背,被寫上「光復香港」字句。警員尾隨被告下車,目睹他棄置雙頭筆。

至於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被告分別於 4 月 2 日及 4 月 18 日,在巴士椅背寫上「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黑警屎忽俾狗屌」等字句。

警方於 6 月 23 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寫上有關字句。他在錄影會面表示,因一時衝動,趁車上沒人時寫下字句,以表達自己有言論自由。被告表示,有關陳述分別意指有權利反抗政府,及有決定前途的能力;香港應有不同的未來,並非「回歸祖國管治」,而且香港應由新領導班子管治;香港應由反政府社運人士執政。他又指,知悉寫下「光復香港」會有違法風險,亦知道向公眾展示可危害國安及社會安寧。

被告表示,字句寫在巴士較後位置,亦有機會被清潔工抹去,故相信其行為的影響力低,但他相信繁忙時間會被乘客看到。

求情:被告欲證本港仍有言論自由
惟「社會實驗注定失敗」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警誡下講出其犯案企圖,希望證明本港仍有言論自由,「佢嘅社會實驗注定失敗」,又指言論自由非絕對,其一限制是《基本法》列明的維護國安。

辯方提到,被告現年 29 歲,其患腦退化症的嫲嫲日前離世,被告因案還押未能見她最後一面。而被告沒案底,求情信可見其悔意。

辯方又指,新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由 2 年上升至 7 年,強調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者,「唔係所有都要增加 3 倍半」。辯方指,本案的滲透性不高,被告在巴士椅背上犯案,「睇到嘅人唔會話少,但唔係話太多」;亦沒證據顯示被煽動者的數量。

辯方最後指,被告案發前於銀行工作,日後未能從事相關行業,其更生上亦有「幾踏實」的計劃,期望服刑後重新做人,「唔再牽涉喺社會測試上」。

官:以巴士為目標宣揚港獨
拒納即興行事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知悉涉案陳述,主張將香港從中國分離,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在巴士椅背寫上字句。官指,被告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上層和較後的位置,為避免被巴士職員發現,同時可令乘客看到,以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而涉案字句的展示時間,由 1 日至 1 個月不等。

官指,本案的煽動字句涉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實踐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故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官指,被告表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他帶備雙頭筆登上巴士,從他再三將犯案工具棄掉來看,認為他並非即興行事。至於被告聲稱受外國的偏頗文章荼毒,官指若然屬實,被告現應已體會到,「具煽動性行為對公眾帶來實質和潛在的影響。」

被告被判囚 10 月

官考慮被告的犯案處境、意圖、對國安帶來的潛在風險後,就 3 項煽動罪各以判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下調至每項罪囚 8 個月。

官指,被告於不同時間和地點,宣揚意思相若的煽動性訊息,每次作為構成一項罪行。官考慮量刑整體性,下令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即被告被判囚 10 個月。

被告被控 3 項煽動罪、
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鍾文傑(29 歲,報稱文員)被控 3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分別在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3 月 28 日至 4 月 21 日、4 月 27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控被告分別在 2024 年 4 月 2 日及 4 月 18 日,在香港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WKCC2786/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