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星期日

8.31五年整合|太子旺角24人被控全審結 示威者車廂襲乘客 警指月台最低武力制服

8.31五年整合|太子旺角24人被控全審結 示威者車廂襲乘客 警指月台最低武力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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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捕 69 人 調查後控 24 人

警方周一(8 月 26 日)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由事發日至今,共拘捕 69 人,包括 58 男及 11 女,當中 5 人案發時為 18 歲以下,21 人為學生。經調查後共檢控 24 人,其中 21 人罪成、2 人潛逃,遭法庭發出通緝令。

《法庭線》根據法庭紀錄、傳媒報道,整理被起訴的 24 人背景和案情。他們案發時介乎 13 至 36 歲,被控暴動、非法集結、阻差辦公、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地點涉及旺角、旺角站、太子站及油麻地站。

24 人分三批起訴 原審階段均已完成

翻查報道,24 人分成三批被起訴(見上表)。首批是案發後兩天,男文員及 13 歲男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分別被指藏有 48 粒螺絲帽、彈弓、鐳射筆,以及藏有汽油彈。男文員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一年;13 歲男童則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發後近一年,即 2020 年 7 月,第二批被告共 6 人被控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等罪,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兩人缺席聆訊被發拘捕令;案發時 19 歲男學生承認兩項暴動罪,判囚 3 年 4 個月。

餘下 3 名被告都是男學生,經審訊後定罪,當中一人涉在旺角非法集結,判監 8 個月;案發時 23 歲的卓嘉豪、19 歲的連俊雄襲擊乘客、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10 個月及 5 年 6 個月,連的刑期為 8.31 案件中最重。

第三批被告事隔近 4 年被控 一人無罪

第三批有 16 名被告,於 2023 年 5 月被控,事隔已近 4 年。他們面對的控罪包括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均在裁判法院審理。

其中 7 人被指藏有鐳射筆等,判監禁 3 個月至 5 個月 2 星期,其餘 8 人被控阻差辦公、襲警、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刑事毀壞等罪,判監禁 5 星期至 4 個月、社會服務令;一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當中一名女被告獲裁定非法囚禁他人罪不成立,她被指禁錮休班警員,要求刪去月台上的黑衣人片段。裁判官陳志輝認為,片段顯示她稱「冷靜啲,唔好驚」,指她沒一早離場「十分可疑」,但不能完全排除僅介入「勸交」。

控方解釋延誤 指因警員證人重疊

控方代表於其中一案,在庭上解釋檢控時序,提到除了當晚被捕人士外,警方繼續展開拘捕,2020 年中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起訴哪些人士及安排審訊。控方續指,律政司按嚴重性將擬起訴人士分成兩批,分別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審理。

他指,案件涉及大量警方證人,「速龍警員(當時)由朝做到晚,想像到所有案件,區院、裁院一齊做,啲證人會重疊晒」,因此律政司分批處理擬起訴人士,「今次事件,控方盡量去做,當然我理解,事實上會有『時差』出現」。部分主審裁判官接納有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重組事發經過:毀車站襲乘客判最重
太子站月台最多人被捕

記者翻查法庭紀錄、判詞、監警會報告,重組當晚由示威者在旺角站破壞,至警員在油麻地站搜捕的經過。至於當晚其後發生有救護員一度未能進入車站、謠傳有示威者死亡等,今次時序整合則未有涵蓋。

在示威者破壞車站、於車廂中與乘客衝突兩個階段,分別有 4 及 5 人次被控,涉及暴動、刑毀及襲擊等,有罪成被告判囚 5 年半,是事件中最重。而在太子站月台階段有 15 人次被控,佔總被告人數逾半,控罪亦多與警員追捕有關,涉及襲警、阻差等。

事發:示威者在旺角站破壞

根據監警會報告,民陣當天為紀念 2014 年人大常委會「831 決定」,計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然後遊行至中聯辦,但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當日金鐘爆發衝突,其後示威蔓延至銅鑼灣、天后及九龍。

晚上 9 時,有示威者在尖沙咀堵路、縱火,部分人其後到達油麻地及旺角。晚上約 10 時,有示威者進入港鐵旺角站,破壞站內設施,包括閉路電視、售票機及車站控制室玻璃,並闖入控制室。警員到達時示威者已離開。

(判詞截圖)
旺角站的情況(判詞截圖)

831 監警會報告截圖
旺角站的情況(監警會報告截圖)

乘客遭示威者扯髮、掌摑
盤問下認推女子 曾取出鎅刀

其中一案的判詞指,有穿黑衣示威者在旺角站登上前往太子站的列車,行車期間與乘客爭執,而列車抵站後大部分示威者下車,但有部分在月台與乘客繼續爭執。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詞羅列呈堂片段的截圖,裁斷有示威者襲擊乘客,涉及掌摑、扯頭髮、以彈叉射擊、投擲水瓶及雨傘等,期間亦用滅火器噴射車廂,致煙霧瀰漫。

3 名乘客出任控方證人,獲頒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其中一人指,因黑衣人攔着車門阻礙關閉,他着對方不要阻礙市民生活,引來對方責罵,他其後遭扯頭髮、掌摑。辯方盤問時指證人曾經「推記者」,他承認「推過白色頭盔女子」,但稱對女子是否記者有保留。

同一名證人在盤問下亦同意曾在車廂內取出鎅刀,但指是發生在還未到達旺角站之時。他解釋,當時「醒起」沒將工作用的鎅刀放入背囊,「於是取出鎅刀檢查刀片是否穩妥地收進鎅刀內,怕刀片突出來有危險。」

證人不同意推女子令衝突升級,也不同意取出鎅刀屬挑釁性。

831 車廂衝突
車廂衝突情況(判詞截圖);該案中第二被告(D2)為連俊雄;X 為控方證人、涉事乘客

831 車廂衝突
車廂衝突情況(判詞截圖);該案中第三被告(D3)為卓嘉豪

證人、被告供稱有藍衣乘客取出鐵鎚

被告卓嘉豪選擇作供,他事發時穿白色上衣、黑色短褲,當晚在油麻地站乘港鐵回家,當列車抵達旺角站時遇到示威者、乘客爭執。

卓供稱,兩名乘客(兼控方證人)曾分別用雙手推開手持攝影機的白色頭盔女子,以及「一手拍開一部攝影機」,而黑衣人開始起哄,有人說「做乜打記者呀又」,被推的女子說「做乜推我,做乜打我?」

卓續稱,在太子站月台有黑衣人向乘客揮動雨傘,他將黑衣人拉回月台,期間有穿藍衣的乘客在背包取出鎚仔,「向黑衣人頭部打了一下,黑衣人退後」。其中一名控方證人亦同意,有藍衣乘客「曾取出鎚仔揮舞」,並指不太清楚鎚仔有沒有打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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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影像顯示,車廂內一名藍色上衣人士右手持鎚仔。

官形容乘客「取鎚仔防衛」

辯方陳詞指,控方證人的行為是直接導致紛爭發生,甚至令衝突升級和延續,包括在列車上「出鎅刀」、推攝影器材、推女子出車廂,甚至藍衣乘客「出鎚仔」。

不過法官徐綺薇指,事件起因與被告本身有否參與暴動的意圖「根本無關」,又指據呈堂片段,清楚可見所謂「打記者」、「出鎅刀」是無中生有,並接納證人取出鎅刀是為查看刀片狀況的供詞;同時裁斷卓挑釁乘客,指他編造故事、顛倒是非,整體行為「明顯是與黑衣人並肩作戰」。

至於取出鐵鎚的乘客,法官據片段指有藍衣乘客「舉高手揮動一個錘」,其後形容其動作「嚇退不斷襲擊的黑衣人出車廂」;又在判刑理由書指「一名乘客要從背包取出鎚仔來防衛,這正正顯示到在場示威者不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所衍生出來的嚴重後果」。

3 名乘客及取出鎚仔的藍衣乘客,沒有被檢控。

徐綺薇在判詞指,示威者罔顧他人正常生活的權利,形容「完全是漠視法紀、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不可理喻」。在另一宗 8.31 暴動案中,時任區院法官姚勳智指,被告襲擊乘客,完全漠視法紀及肆意破壞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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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行動受質疑 警稱用「最低程度武力」

至於在太子站月台,傳媒片段、相片顯示大批警員包括防暴、速龍小隊警員進行追捕,有警員曾進入車廂,向乘客揮打警棍、使用胡椒噴劑,其後離開車廂,亦在警員在月台向車廂舉海棉彈槍。月台上,有人向警員舉出雨傘,有人被捕;車廂中則有人跌坐地上,有人打開雨傘。

監警會報告指,當晚共拘捕 63 人,包括「新聞影片所見一對蜷縮在車廂地上的男女」。而網上出現帖文,指警方「無差別向太子站内人士使用武力」,而警方在「車廂內的行動引起公眾廣泛討論,並被批評過度使用武力」、亦被質疑濫用武力。

報告引述警方管理層解釋,指警員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根據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部分打扮成普通乘客、並分散在港鐵月台各處及車廂內的暴徒」,又指有警員遭人用雨傘及利器襲擊,「需要使用最低程度武力制服及拘捕他們,包括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

831 Pakkin Leung@Rice Post
警員在太子站月台及車廂中追捕。(Pakkin Leung@Rice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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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太子站月台及車廂中追捕。(Pakkin Leung@Rice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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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太子站月台及車廂中追捕。(Pakkin Leung@Rice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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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中有人蹲、坐在地上,情緒激動。(Pakkin Leung@Rice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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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油麻地站搜捕。(Pakkin Leung@Rice Post)

兩民事訴訟均已完結

當晚被捕、時任教育大學學生會會長梁耀霆擬向警方索償,他於 2019 年 9 月入稟高院,要求港鐵交出太子站閉路電視片段。高院批准梁申請,但指梁不可把片段複製或向公眾披露。梁於 2021 年回覆傳媒指,考慮到案件勝算及使用資源,已放棄向警方索償。

另一位指當晚遭警方毆打、入稟向警務處索償的傷者,亦於 2021 年向傳媒表示,由於面對龐大的個人壓力及無力感,加上過程漫長,決定終止民事訴訟。

換言之,兩宗外界已知的民事訴訟均已完結。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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