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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宣布流亡海外、正被通緝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未有就多宗反修例事件入稟興訟、藐視法庭罪成支付訟費,遭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高院今年 2 月頒令許智峯破產,並於周一(23 日)就破產管理署申請批出「不開始令」,意指許的破產期未正式開始計算。
一般而言,首次破產人士的破產期由破產令生效當日起計,4 年後自動解除(法律 101 文章)。按《破產條例》若破產人沒出席受託人指明的初次會面,或沒提供相關財產等資料,受託人有權申請「不開始令」,即暫停計算破產期,自動解除破產日期因而延後,直至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
許今年 2 月遭頒令破產 律政司指沒付訟費
破產呈請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許智峯,雙方未有出庭。案件由法官陳靜芬處理。
高院今年 2 月初頒令許智峯破產,律政司當時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許沒有按法庭作出的命令向律政司支付訟費,律政司因而向高等法院就許提出破產呈請。高院頒令許破產並須支付訟費,律政司將依法繼續追討有關款項;而由於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不會作其他評論。
訟費涉及數宗刑事、民事案
翻查資料,許智峯涉及 4 宗刑事案件,其中一項指許向警方提供錯誤資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 2020 年 12 月出訪丹麥後會回港,律政司在案中指控他 4 項刑事藐視法庭罪。高院於 2022 年在許缺席聆訊下裁定他 4 罪罪成,判監 3 年 6 個月,兼須付訟費。
另外 3 宗案件,是許被指在反修例期間取他人手機刪示威相案、立法會內會衝突案,以及立法會涉潑臭水案。
許智峯另涉 2 宗民事案件,其中一宗於 2020 年入稟高院要求警方公開催淚彈成分和化學物質,以讓他日後進一步提出司法覆核,許流亡海外後,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放棄訴訟,惟他其後改變主意繼續訴訟。法官指,許改變主意屬於濫用程序,拒絕他撤回兼下令許須付訟費,並頒令訴訟終止。
許同年向反修例案於西灣河開槍的警員,以及涉駕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向示威人群的司機鄭國泉,提出私人檢控,遭律政司介入撤控。許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政司決定;法官最終於 2021 年拒絕其申請,並下令許須支付訟費。
許曾指破產對生活、財政「毫無影響」
許智峯 2023 年底在個人 Facebook 專頁提及身在澳洲,並獲澳洲法庭認許為律師。對於律政司的破產呈請,許稱在港的破產申請對其澳洲生活、財政「毫無影響」。
HCB7034/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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