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11.12中大二號橋|理大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認罪囚2年9月

11.12中大二號橋|理大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改認罪囚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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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得直發還原審
被告改認罪

本案 4 名被告為中大生陳起行(被捕時 22 歲)、理大生李俊皓(現 29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被捕時 20 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被捕時 24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李暴動罪名不成立,兩人遭律政司上訴,據了解陳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張、鄧則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將被告李俊皓的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李周三(13 日)在區院改為認罪。

案情:警方兩度出示「橙旗」
曾撤走部分警員

案情指,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大二號橋被多人佔據,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及火車路軌投擲雜物,令交通嚴重癱瘓,更使用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警員。

於 11 月 12 日早上 11 時許,警方在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的行車線設立防線,約 50 米外的物業管理處,有人擺放大量「水馬」、雜物等障礙物,霸佔環迴東路的來回行車線。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及辱罵警員,警方一度出示「橙旗」警告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橡膠彈。因示威者沒有作攻擊,警方當時沒使用武力。

下午約 2 時後,聚集人數超過 100 人,大部分穿黑衣、戴口罩。中大教職員嘗試調解,要求警方退至二號橋後方,同時有示威者以大型垃圾車等障礙物築起陣線,大力拍打雜物、叫囂和辱罵警員。警方遂出示「橙旗」和「黑旗」,警告示威者和平散去,示威者未有理會。因應示威者沒有攻擊,警方亦沒使用武力。

經中大校方代表與警方指揮官商討後,部分警員撤離,只留下約 5 名警員留守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觀察示威者舉動。

案情:示威者向警防線推進
警方驅散時拘捕被告

至下午 3 時,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和雜物,部分汽油彈擲中警員,燒著制服和盾牌。警方警告示威者停止攻擊不果,遂於 3 時 24 分進行驅散,拘捕 5 名人士,包括本案 4 名被告,以及另一名女子。

其中被告李俊皓於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外被制服,當時身穿黑色 T 恤、黑色長運動褲及灰色鞋。其衣服骯髒,身上另攜有一個布袋,內有保鮮紙、剪刀、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Johnny Lee 」紙條。

辯方指案件有延誤
被告等候期間感痛苦

辯方求情提及,上訴階段有延誤,被告在 2021 年 7 月獲裁無罪,控方 7 日後表明會上訴,而被告大約 7 個月再度被捕,但控方至 2022 年 8 月才就上訴呈交案件呈述草稿。辯方強調,並非指稱控方「壞心腸」刻意延誤,但候審期間被告積極面對人生,曾患抑鬱症但已康復,亦有進修考取急救證書。辯方指,案發至今逾 5 年,被告在等候期間感到十分痛苦,希望可盡快了結事件。

法官李慶年指,本案有別於一般的延誤,指案件於裁決 3 年後才作上訴聆訊。對於控方指,據案例列明,被告於開審後才認罪,只可獲少於 20% 刑期扣減。法官認為,本案情況特殊,不能盲目跟從案例,否則會「好堅離地」。控方回應,無可爭議本案確有波折,法官可考慮不同情況酌情扣減。

官:示威者欲重奪二號橋控制權
汽油彈擲中警員加重刑責

法官休庭約 1 小時後判刑,先引述被告背景,指他在 2013 年曾在中大修讀物理學,期間患上抑鬱症而未能畢業,至 2021 年證實康復。被告於 2023 年修畢理大地產及建設測量學士課程,及後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經理。

法官指,事發前一日(即 11 月 11 日)二號橋曾發生暴動,示威者翌日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認為本案有預謀。官指,本案聚集人數超過 100 人,在關鍵時間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投擲的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須加重刑責。

官續指,本案暴動歷時約 13 分鐘,認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因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和港鐵鐵路上,示威者早一日已堵塞道路,對公眾和警員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更嚴重的滋擾。

官: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

官指從片段可見,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被告選擇留在現場,以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以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即使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力襲擊,其裝束和行徑明顯是到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挑戰警方及阻礙警方恢復公共秩序。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屬中度至嚴重,被告個人罪責則屬於低至中級,故以 3 年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指上訴應盡快提出
審訊後波折打破被告期望

針對減刑考慮,辯方指本案於 2021 年審結時,不少現時常用的案例仍未存在,故辯方於原審時未能全面及宏觀考慮訴訟風險。惟法官認為,不能以 2024 年案例來量度 2021 年審訊的案件。至於被告原審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加上他沒案底,則可獲扣減。

至於控方涉於上訴期間有延誤,法官指控方於裁決一年後,才呈交案件呈述草稿,當時法官已再三要求控方正確引述裁決理由書,「卻不得要領」,導致須開庭處理相關事宜。

法官指,被告本獲判無罪, 以案件呈述的上訴應盡快提出,因被告懷有合理期望可恢復自由,但審訊後的延誤及波折「把被告人的期望打破」,亦影響其更生進程。官指考慮後就被告認罪扣減 5 分 1 刑期,再因被告良好紀錄和節省公帑,額外減刑 3 個月,判處被告監禁 33 個月。

DCCC362/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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