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

港大評議會案4人上訴得直減刑 上訴庭指控罪煽惑本地人 原審着墨過多國際因素

港大評議會案4人上訴得直減刑 上訴庭指控罪煽惑本地人 原審着墨過多國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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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上訴得直 獲減刑 9 個月

4 名申請人分別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梁麗幗、陳國維、鄧詠芝、關文渭、黃雅斌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4 人主張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的量刑起點和最終刑期過重,理據包括原審錯誤裁定有嚴重加刑因素、沒有完整理解求情信而錯判申請方悔意淺薄,以及沒有區分「直接煽感」和「間接煽惑」,導致判斷控罪嚴重性時出錯。

判詞另以 6 段篇幅交代原審量刑過程,形容原審訂定了牢固、完善的量刑原則,例如她觀察到不論是「有意圖而傷人」,抑或 4 人承認的「煽惑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另亦參考了「潘榕偉案」量刑原則指本案較嚴重(該案被告被指造謠新屋嶺扣留中心有女示威者被姦、籲人包圍新屋嶺,原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訴得直後被判囚 13 個月),及若判緩刑會涉原則犯錯、對社會發放錯誤訊息。

判詞續指,原審考慮 8 個加刑因素,例如與他人一同犯案、公然藐視法律等,遂以判囚 35 個月為量刑起點;再考慮 4 人認罪、年輕等作減刑,最終將 4 人判囚 24 個月。

上訴庭:案發時大規模暴力風險仍不容忽視

上訴庭列出 12 項評估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時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案發背景、犯案者角色及其參與程度與性質、犯案者動機或意圖,涉否預謀犯案等。再引述終院「禁蒙面法案」的描述,指香港在 2019 年 6 月起持續承受一些公共暴力、違法行為,踏入前所未有的嚴峻局勢,引致 2020 年 6 月 30 日《國安法》在港實施。

判詞續指,至 2021 年 7 月 1 日,網上有人呼籲在港島示威,當時演變成大規模暴力場面的風險雖不及之前,但仍不容忽視。同日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發生刺警案,數日後 4 人就犯下本案。

上訴庭認同原審稱 4 人行為可致騷亂再爆發

判詞接着分析本案指,有意圖煽惑他人傷警本身已夠糟糕(already bad enough),更差的是在上述背景之下發生;它可能會再次激起反對警察的情緒,在社會動盪高鋒期,可能有人會受鼓動,甚至有膽量傷害警察。而警察負責執法、維持秩序,若針對他們,會嚴重損害他們打擊對公共秩序構成潛在威脅的努力,又認同原審稱 4 人的煽惑行為可致騷亂再度爆發,為香港帶來龐大代價。

判詞續指,4 人歌頌梁健輝對警方所做的兇殘襲擊(savage attack)及其自殺是「為港犧牲的烈士」,即使煽惑並非直接,亦不等同申請方所稱嚴重性有所下降,因煽惑的嚴重性,取決於實際和背景,而非形式。

上訴庭又指,4 人此等美化暴力的行為,所隱含的訊息是以暴力對抗警察,即使犧牲性命,亦是成就個人政治目的之光榮舉動,認為此種危險、激進、狂熱的想法不應在任何文明社會紮根。

上訴庭:原審似乎着墨過多國際因素

不過判詞續指,接納是次煽惑是單一事件(one-off incident),沒有持續或重複發生,據案中證據,實際引人行動的風險亦不算很高。判詞又指,據承認事實,4 人在第三次評議會會議上各有角色,法官自可推論出 4 人有一定程度預謀,但同意精密程度不高。

對於原審指 4 人為學生領袖,有關議案與港大評議會無關,卻利用評議會為煽惑平台,屬濫用職權,上訴庭指出根據港大學生會憲章,宗旨之一是要推動學生關注社會議題,涵蓋刺警事件,故認為在會議討論事件本質上是正當的,只是 4 人在該場合作出煽惑。

至於透過網上直播該次會議,上訴庭認同是加刑因素,但認為控罪是煽惑本地人針對警察,原審似乎著墨過多在國際因素。

上訴庭最後裁定,原審以監禁 35 個月為量刑起點屬於過高,應改為 24 個月;其餘認罪扣減、減刑因素維持不變,指因 4 人不算及時認罪,故原審僅給予 20% 認罪扣減沒可批評之處。

原審另基於申請人年輕、議案其後撤回給予 4 個月減刑,上訴庭指在整體判刑而言不算少,而給予的減刑幅度屬於原審的酌情權,申請方未能確立原審犯錯,上訴庭沒有基礎作出干預。

案情指 4 人涉主持會議、動議及發言

案情指,港大評議會於 2021 年 7 月 5 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和議,而杜林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郭永皓於 7 月 9 日凌晨召開記者會,讀出道歉信及承認有關議案不當,指學生會無意鼓勵或宣揚任何非法行為,宣布撤回議案,學生會幹事會及出席記者會的評議員即時辭職,張敬生則沒有出席記者會。港大評議會翌日召開緊急會議,張敬生續任會議主席,另 3 名被告則缺席,會議上撤回涉事議案,並通過郭永皓辭任學生會會長的議案。

張敬生獲減刑後 申人身保護令失敗

張敬生刑期上訴得直後,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 101 文章),指在獄中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扣減而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特首李家超、國安委先後介入案件。

懲教署一方指,國安委經署長徵詢後作出決定,指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及情況,案中「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於危害國安罪行,而若張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安。高院法官黎婉姫指國安委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最終駁回張的申請(見報道)。

CACC201/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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