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上訴指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上訴指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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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選舉意義在於選代議士
非僅為填補空缺

蘇浚鋒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法官引述上訴方陳詞指,上訴方認為,選舉的意義在於讓選民選出真正代表自己的代議士,非如律政司一方所言,僅為填補空缺。

此外,律政司認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破壞或干擾選舉,但沒有提供實質證據。上訴方強調,本案涉及限制言論自由,如要施加限制,必須有合理目的,而呼籲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會干擾選舉,故相關限制並無合理目的。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通常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並就相關議題索取高院原訟庭法官的意見。(法律 101 文章

蘇被指轉發許智峯等人帖文
認煽惑投白票獲判緩刑

上訴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 「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收窄言論自由,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並無不妥。辯方又指出,條例並無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被告應獲撤控。

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最後裁定控罪合憲,表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判囚 2 年、緩刑 18 個月

HCMA457/2023(WKCC264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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