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

721非白衣人案.判詞分析3|官指眾人沒報警 如何裁林卓廷與警長通話不算?

721非白衣人案.判詞分析3|官指眾人悉襲擊沒報警 如何裁林卓廷與警長通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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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7 人親睹知悉襲擊沒報警
裁林與警長通話不算報警

區院法官陳廣池在判詞分析被告和證人供詞時,多次提及有沒有報警。他在判詞的後語,概括指出 7 名被告「在見到或知道有人被襲或有人非法聚集都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 999。」亦在逐一分析個別被告證供時,指出他們沒有報警,質疑有違留在現場的原委。

林卓廷供稱,他曾與元朗警區警民關係組的鄧警長通話。據辯方結案,林在通話中向鄧質疑警方行動緩慢,稱「咁耐由得嗰啲白衣⼈集結咁耐,你由黃昏到依家⼀路集結你都唔驅散啲⿊社會,依家開始打⼈啦喎,你快啲做嘢啦。」

林引述鄧警長回應指「警隊知個狀況,佢哋話一直有便衣睇住嘅。」然後林向鄧指,會進入元朗監察警方。林供稱,認為與鄧的通話屬於報警,而他預計警方短時間內到場。至於到站後沒再次報警是因慰問傷者、應對閘外白衣人等分身不暇,而他亦相信事件已因直播「通晒天」,已有很多人報警。

鄧警長作供時則指,接到林來電時,因認識及熟悉林的聲音故沒有懷疑對方身分,又指林說元朗有人聚集,質問警方有多少人手,怎樣部署(林否認),而鄧沒回答;鄧又稱,他叫林千萬不要入元朗,否則事情更加混亂,火上加油(林亦否認)。

法官在判詞指,從鄧的回應和對話,鄧「明顯地不視這電話通話是報警的行為」,又裁斷指「(通話的)內容明顯是質詢和指示。鄧警長亦沒有查證及記錄 D1 的身份和身份証。D1 沒有試圖打 999 或元朗警署報案室報警,本席認為這通話並不能算是報了警。」

721非白衣人 直播片段截圖
本案被告均為在元朗站閘機內的人,法官指他們案發時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 999。(《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截圖)

官分析兩被告證供時 引沒報警作裁斷

法官另外在分析第四被告葉鑫昇及第六被告尹仲明的案情時,都引沒有報警的情況作裁斷。

針對葉鑫昇供稱,留在現場是希望在警察到來時親身提供證據,官質疑他自己最後沒有報警或到警署報案,「有違 D4 當初留在現場的原委,但亦反映 D4 的動機根本不是這樣」。

葉鑫昇作供時解釋,他回家後見警方已介入事件,而其姐夫和妹夫均是警員,獲告知事件已被定性為社會事件,加上妻子患情緒病,故以家人為先,所以他沒有報警。

針對尹仲明供稱,案發時間之後到了天水圍警署欲報案,但警署落閘,「冇人成功報到案」,官指尹「不但沒有報案,反而變相去了警署外邊成爲聚集的人群」,續連番質疑 「D6 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 50 人以上親身到去警署報案?…為何 D6 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和其他 50 多人一起報案?」

官引尹與眾人在警署門外聚集一事,指「這不正是反映 D6 在元朗站的意圖並不是 D6 所說的,而是和其他人有密(默)契地行事」,裁斷「他參與(閘內暴動)的意圖明顯不過」。

721 非白衣人案
本案 7 名非白衣人被告,上排(左至右)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下排(左至右)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楊朗。

其餘被告曾解釋沒報警原因

其餘被告作供時,亦曾解釋沒親自報警的原因,法官在判詞未有逐一引述。

次被告庾家豪案發時為政府 1823 熱線中心客戶服務主管。他確認當時自己沒報警,而女友有報警,林卓廷曾稱已報警,在場有人打 999 但打不通。他指,憑其工作經驗知悉「再多一個人打唔會令個電話打得通,只會令電話排得耐」。

第三被告陳永晞指,曾到元朗站客戶服務中心向港鐵職員求助及要求報警,身邊都有途人表示報警;第五被告鄺浩林、第七被告楊朗同樣稱,因知悉現場有人報警,故 3 人均沒報警。

與案發時間重疊 3 小時內
逾 2.4 萬個 999 報案電話

翻查監警會報告,721 當晚 7 時至 9 時 59 分,999 控制台共接獲 729 宗報案電話,部分稱有白衣人在鳳攸北街及鳳琴街聚集,並稱現場人數由數十人到逾百人不等;9 時後有數宗電話報案指部分白衣人在街上向人施襲,對途人造成滋擾;9 時 45 分後,有報案提及部分白衣人追打途人。

本案關鍵時間為晚上 10 時 45 分至 11 時 3 分的 18 分鐘。監警會報告指,由晚上 10 時 30 分至凌晨 1 時 30 分的 3 小時內,撥打到新界區 999 緊急熱線的電話達 24,374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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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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