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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當中 3 人周一(10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僅攜雨傘、口罩及索帶,「潛在殺傷力低」,又指他們候審期間均已完成學業,望法庭考慮本案歷時較長帶來煎熬,採納較低量刑起點。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3 人還押。
其餘兩人重開案情。案發時 15 歲男生供稱,當天與朋友到銅鑼灣買手袋予母親,期間失散、被捕。控方質疑他沒提被搜出布碎等,是想掩藏罪責,並引蒙面罪成立的感化報告,質疑他曾稱獨自一人外出「睇示威」,男生未有回答,後稱沒印象與感化官說過甚麼。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依次為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0 歲)、李安翹(22 歲)、蘇雅賢(26 歲)、謝兆雄(28 歲)、陳樂燊(31 歲),均為現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情:3 認罪被告全黑衣著 被警截獲
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周一(10 日)認罪,林姓被告、陳樂燊重開辯方案情獲批,出庭作供。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獲裁無罪的李予信到場旁聽。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有逾 500 名示威者集結,包括築起傘陣、以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用噴漆塗鴉「CHINAZI」和「共狗」,以及組成人鏈傳遞雨傘及樽裝水。下午 5 時 52 分,警方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作出驅散,拘捕本案 3 名認罪被告。
案情續指,李安翹向警方迎面衝來,警員喝令她停下不果,李揮動手上長雨傘走向警員,李終被制服。李當時全黑衣著、戴著黑色護眼罩及防毒面具,背囊內有 3 個口罩、遮骨遮、泳鏡、勞工手套,以及兩包未開封合共 150 條塑膠帶。
蘇雅賢在行車線跑向行人路時被截獲,當時蘇全黑衣著、戴口罩和勞工手套,背囊內有未開封的剪刀、口罩及縮骨遮。謝兆雄則急步向前走時,在行車線被截獲,當時他全黑衣著,戴頭盔、防毒面具、護鏡、圍巾及手袖等。
辯方求情:所攜物品潛在殺傷力低
代表李安翹的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李案發時 17 歲、「特別細」,2021 年原審裁決時 19 歲,現年 22 歲,她由被控至發還原審的日子,「說短一定不短,都唔係被告意旨造成」,她因本案延至 2022 年完成高級文憑課程,其後做兩份工作,並抽空做義工,「撇除呢單案件,第二被告係良好公民」。
他指,李反方向往「百幾個軍裝走過去」是原因不明,但看來不是主動攻擊。他又引述上周頒布的「張賀祺案」,指被告所攜物品的潛在殺傷力﹐是刑期考慮之一,強調李僅攜雨傘、口罩及索帶等,「潛在殺傷力係低」,另盼法庭給予 25% 認罪扣減。
辯方:因案未能任幼稚園教師
代表蘇雅賢的大律師林國輝指,蘇案發時 20 歲,修讀幼兒教育學士課程,現年 26 歲,志願為任職幼稚園教師,惟因本案與夢想無緣。他指,蘇改變抱負,在律政司上訴期間,修讀特殊教育碩士學位,希望改善自閉症幼童學習發展,並成為行為治療師。
林國輝引述蘇家人、導師、同事等求情信,指蘇品性純良、熱愛工作、有耐心和愛心、深得家長信任讚賞 ,盼法庭考慮蘇認罪,沒浪費法庭時間,加上本案歷時較長帶來煎熬,給予更多刑期折扣,讓蘇盡快服刑,及早投入社會。
代表謝兆雄的大律師高麟指,謝來自單親家庭、生活比較拮据,以優異成績考入中大工程系,其後任職醫療公司。高麟引述謝的求情信指,本案打擊謝精神狀況,但沒有自暴自棄,積極面對過錯,不但沒有申請延遲學業,更參加輔導培訓,希望陪伴有心理困擾的年輕人,形容謝是「希望在錯誤中學習而成長的人」。
高麟指,本案沒證據顯示謝使用實質暴力,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以及給予 25% 認罪扣減。官聽畢求情,將案押至 6 月 25 日判刑,3 人期間還押。
被告供稱為購母親生日禮物到場
重開案情的林姓被告,案發時 15 歲就讀中四,現時 20 歲為大學三年級生。
林周一出庭作供,憶述 2019 年 9 月下旬,在 Facebook 看到 SOGO 崇光百貨手袋促銷廣告,故在案發當日,與 3 位朋友由天水圍住所乘搭 Uber,赴銅鑼灣購買手袋予母親生日禮物。
林憶述,於下午 5 時半抵達駱克道,獲司機告知前方封路。他與友人下車,看到街道有很多人聚集,崇光百貨等店舖停止營業,遂打算乘搭地鐵離開,惟發現地鐵站關閉,行往軒尼詩道期間與友人失散,聯絡對方亦不果。
林指,行至鵝頸橋底時,有一名女子稱現場很危險,遂給他手袖、護目鏡等保護裝備﹐其後看到身旁的人突然向後跑,他出於本能急步離開,最終被警員拘捕。林指不知道當時發生暴動,亦否認參與暴動。
控方指曾用汽油彈 被告否認
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盤問指,天水圍亦有店舖售賣同一品牌手袋?林稱不知道。控方指,林當時除了穿黑衣,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衣及泳鏡等。林解釋,因「驚出汗」而帶多一件上衣,「驚咳影響到人」而帶口罩,又指「平時游水都會擺呢個背囊,(泳鏡)擺喺入面,冇咩特別拎出嚟」。
控方問,當時有人扔汽油彈、塗鴉?林稱沒有看到,但同意當時戴上由女子給予的裝備,以及手持長傘。控方質疑,林沒想過離開?林指「想搵完朋友一齊離開」。
控方播放搜身片段,顯示警方從林背囊搜出兩件上衣,林指忘記帶了多少件上衣。控方質疑,林看到片段後更改口供,又指他赴商場購買禮物,未至於帶兩件上衣以防出汗?林否認改口供,指購買禮物後,返回天水圍打籃球。法官聞言問,手袋對他而言可算是貴重物品,林拿著手袋去打籃球?林指當時沒想太多。
片段另顯示,警方從林褲袋搜出布碎、生理鹽水,控方指林作供沒提到相關物品,是想掩藏參與暴動、與汽油彈有關的罪責?林不同意。控方再指,林幾乎全黑打扮、持長傘,管有汽油彈內的布塊,因他曾經使用汽油彈,戴冰袖、手套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林一概否認。
控方引感化報告 指供詞前後不符
控方展示林於 2022 年因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感化官為他撰寫的報告,引述林稱響應 Instagram 號召,獨自一人外出「睇示威」,質疑當時說法,並非如他現時作供的版本?林未有回答,法官問林是否沒印象與感化官說過甚麼?林稱沒印象。
控方指,林供稱到場購買禮物非實情,事實是他當日知悉灣仔一帶發生非法集結,因此前往該處響應示威。而警方在林背囊搜出兩枝飲品,因他預料會參與長時間暴動?林不同意。林完成作供,案件周二(11 日)續審,陳樂燊將出庭作供。
DCCC1017/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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