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worker walks past a board after the opening of a temporary national security office, in Hong Kong, China July 8, 2020. REUTERS/Tyrone Siu
立法会周一(12日)突然加开会议,应政府要求处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附属法例。 (TYRONE SIU/路透社资料图片) 

立法会周一(12日)突然加开会议,应政府要求就立法仅一年多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处理「技术性附属法例」,以便利国安公署执行职务。内容包括公署对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港府任何部门及公务员要应公署要求提供协助、禁止披露公署调查工作、确立国安委秘书处落实「监督指导」角色、并建议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列为禁地。而今次亦是23条生效后政府首推的附属法例 。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仅一年多,港府以「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为由,突然提多项附属法例修订。立法会应政府要求,在不足24小时内通知周一加开保安及司法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


立法会上传的文件指,今次修订主要涵盖4个范畴,包括在附属法例中加入条文,确立国安委秘书处落实公署「监督指导」角色。第二是《港区国安法》第55条订明,当案件涉及外国势力、港府管辖有困难,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或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下,特区政府或公署可报请中央批准,公署可对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局建议附属法例订明,港府任何部门、机关或公务人员须应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公署签发的法律文书,即属犯法。同时建议订立罪行,禁止任何人披露公署正在办理案件的任何有关资料。


建议增附属条例将公署履职场所划为禁地


第三,就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和伪造公署的法律文书、证件等文件的行为订立罪行。另外现时国安法订明,公署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区管辖,新附属法例有望加入条文确立公署所制作或发出的证明文件的效力。另外亦会明确与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义务,规定任何人不得获取、管有或披露有关资料,但如公署已公开该资料或向该人给予合法权限,则属例外。


第四是建议特首可刊宪命令宣布将公署履职场所划为禁地,以减低特别是与间谍行为相关的风险。有关范围不涉私人民居,当局并称不会对周边造成不合理影响。根据国安条例第 43 条禁止间谍活动下,如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闯入禁地,可判 20 年监禁;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可处禁监两年。


文件指出,违例者最高罚款 50 万元及监禁 7 年,但目前未有明确指出各附属条例的刑罚建议。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声称「国际形势风云色变」,并举例指:「两星期前美国中央情报局针对我们国家公开宣布大量招揽叛国者,可见我们面对国家安全风险是非常严峻,亦是突如其来。」他指因此要尽快敲定有关附属法例及条文并刊宪,提交立法会作「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建议两项附属法例于刊宪当日实施。


谢伟俊关注公署管辖国安案后仍否有「自证己罪」


会议上,议员陈绍雄关注「公署履职场所」除了指公署大楼地址,是否还包含现场执法的地方,继而会视情况刊宪将其立为禁地。邓炳强指出,公署有外出搜查的权利,执法部门有责任协助如封锁该地,因此无须再用附属法例立「禁地」。


议员江玉欢则问到附属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及基本自由条款,律政司长林定国强调附属法例不能与主体法例不相符,国安法都有相关保障人权自由的条款,因此附属法例不会对人权自由造成影响。


谢伟俊进一步关注公民权利问题,他说当国安案件由公署管辖,将行使国内刑事诉讼条例法律,那么「自证己罪」的原则是否会被剔除。林定国指,因为管辖权已不属香港而是内地,自然对被告人的保障都会引用国内刑事诉讼法,「我自己都没有资格就中国法律作权威性解读」。他续指据他「有限理解」,内地法定仍有用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具体如何表现当然要看内地法律」。


其实公署可因特定情况对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并非新鲜事,国安法早已订明,所以外界一直关注当局何时会启动。但港府今次突然提出加附属法例,令人质疑其动机。消息人士称,立法工作一直都在推进,亦非针对个别案件如黎智英案或长和出售港口风波。但消息人士没有正面回应中央有否指示订立附例,只强调中央就特区对维护国安有清晰责任。


编辑: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