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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周二(15 日)展開第二日上訴聆訊,律政司一方回應被告方的聯合陳詞,指是「立足錯誤」,因控方不只是指控被告沒審議預算案的內容,而是由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至導致特首下台,整個過程才構成濫權,又指被告方的說法及舉例是荒謬。
對於被告方爭議,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在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下應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及刑事行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不能應用該原則,又指原審裁決正確,而被告方的詮釋是荒謬、不合邏輯、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
被告方逐一就個人案情陳詞,反駁原審的裁斷,指鄭達鴻、楊雪盈所屬的港島區沒就運用否決權達共識;梁國雄所屬的社民連沒改變立場;質疑對具良好紀錄的陳志全有罪推論不穩妥;就針對林卓廷的證據亦處理不當。案件周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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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被告方立足錯誤
被告方吳政亨、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在上訴作出聯合陳詞,周一完成口頭陳詞(見報道)。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周二作出回應。
被告方周一稱,控方最主要的案情是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此舉屬於濫權,違反《基本法》;即控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只能考慮預算案的內容,一旦提倡、要求預算案以外的政治情況,已構成濫權。
周天行回應時稱,被告方的陳詞是立足錯誤(wrong footing)。他引述控罪詳情,重申控方是指控各被告串謀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整個過程才構成濫權,故控方不只是指控被告沒有審議預算案的內容。
周亦引述《基本法》第 73 條,指立法會議員的職權是要審核預算案,若果故意不考慮預算案的內容優劣而作出表決,是違反第 73 條。
至於被告方提到,「雙普選」的訴求是在《基本法》中反映。周指,被告方以此合理化被告有理由否決預算案,批評是混淆視聽(red herring)。
周天行:被告方說法、例子荒謬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基本法》有提及達至普選的過程。周天行回應稱,《基本法》提及立法會有不同的權力和功能,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作出不同應對,指被告方提及立會議員被賦予否決權,這樣就可以為所欲為,該說法是荒謬。
官追問,是否指立法會議員只可在《基本法》訂明的憲制框架內行事?周同意,並指被告方陳詞時,舉出特首出於其他不當考慮而推出或撤回法案的例子,暗示立法會可以行使權力逼使辭職,認為此例子亦是荒謬。
對於被告方引述「不干預」的法律原則,指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政治事務運作和權力行使,周指此原則不適用、並非絕對;又指被告方援引的海外案例,無法回應本港在《基本法》及《國安法》下的獨特憲法背景。

被告方: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是控方案情的關鍵之處
被告方大律師沈士文回應律政司時稱,原審在裁決理由書,一再重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是控方案情的關鍵之處(crux),認為法庭應集中處理原審關注的議題。
沈又反駁周天行,指《基本法》第 73 條並未有限制議員如何審核,控方所指被告違反議員職權的說法是混淆視聽。
沈又指,《基本法》第 68 條提到落實普選,行政、立法有責任,亦是需要實現的政治議程,指是否構成濫權是屬於《基本法》的詮釋,與《國安法》無關。
至於「不干預」的法律原則,沈引用終審法院梁國雄案判例,指立法會的事務應由立法會管理,重申立法會議員如何行使否決權及其理由,不應被帶到法庭處理。
周天行:顛覆罪「非法手段」條文
不能應用同類原則詮釋
針對《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的條文(見下),原審裁定當中的「非法手段」,不限於與前述的「使用武力」相關。被告方昨日力陳,在普通法的「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該表述應限於與前面的「使用武力」相關,亦應該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周天行回應指,原審的裁決正確,指若將顛覆罪詮釋為僅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是荒謬、不合邏輯,亦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
周又指,「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本身的表達不牽涉類別或項目列表,因此不能應用「同類原則」。他舉例,法例列明搶劫、襲擊、毆打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為,那麼「其他暴力行為」的類別,就會僅限於搶劫、襲擊、毆打,但顛覆罪的條文則沒有指出類別的字眼。
周引 2003 年「23 條」草案
指人大常委會曾參考
至於顛覆罪是否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指,「非法」的定義並不限於刑事行為(criminal conduct),而是指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
周引述《國安法》第 28 條:「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以及第 34 條提到「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他續指,若條文訂明是犯罪行為,可見會提及相關字眼,但顛覆罪的條文就沒有,故不限於犯罪行為。
周又引用 2003 年香港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指提到顛覆罪其中一個元素,是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指可見在《國安法》立法時,是刻意改用「非法手段」的字眼。
潘兆初關注,2003 年條例草案由政府提交予立法會,但《國安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問如何幫助法庭理解本案的爭議。周答,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前,必定有參考過上述草案內容。
關文渭反駁:正因包羅萬有
條文才列例子
就律政司指,「同類原則」只適用於「特定事項的公式」(a formula of specific matters),不適用於「非法手段」,被告方大狀關文渭回應指,正正因「非法手段」包羅萬有(all-encompassing),立法者無法列出該類別的所有例子,故在條文列出兩個或以上的例子,即「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關續指,「我不知道律政司怎麼能說這裡(條文)沒有類別」,重申「非法手段」應限於與前面的「使用武力」相關。
彭耀鴻:國安法與「23 條」草案不同
就律政司引用 2003 年「23 條」草案,指顛覆罪不限於刑事行為,被告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兩者來自不同時間、不同立法者,條文亦非常不同,當年「23 條」草案指向特定的刑事行為,固然使用不同字眼。
彭續指,「真正令我震驚的,是周天行對『非法』的詮釋」(What really alarmed me is what he said about what “unlawful” is.),稱周認為「非法」即是「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其說法令人擔憂,因這有違所有人一直以來所接受的教育,即案例所指「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甚麼都可以做」的認知(you may do anything if the law does not prohibited)。

吳政亨一方:吳與戴耀廷
無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雙方完成法律爭議的陳詞,接着是被告方逐一就案情陳詞。
針對吳政亨的案情,其代表大律師關文渭稱,吳的角色特別,非組織者,亦非參加者。關指,吳與組織者戴耀廷的 WhatsApp 對話並無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兩人的討論焦點僅是如何在立法會取得「35+」議席。
關強調,吳政享同意取得「35+」並不代表同意進一步的行動,即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關又指,吳與戴達成的協議,是舉行初選及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議席,此事並不違法,並稱兩人的協議,和戴與其他初選參加者達成的協議有別。
關又指,控方亦指控吳政亨發起「三投三不投」及在《蘋果》刊登頭版廣告,但關指出,「三投三不投」是在 2020 年 3 月發起,距離控罪時間相當遠,而頭版廣告則無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鄭達鴻一方:原審忽略鄭需公民黨支持
案發時屬公民黨的鄭達鴻,其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稱,鄭參選的港島區,協調協議文件用了「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潘引控方證人區諾軒供詞,指區提到該詞保留靈活性,是可用可不用。潘續指,原審錯誤裁定港島區的參選人,在協議會議之後對否決權達成共識。
潘亦稱,鄭當時在公民黨沒控制權及話語權,指他雖然有其想法,但不獲黨接納,重申鄭想參加初選及立法會選舉,是需要獲得黨的支持,指原審忽略此一點。
潘又提到,鄭作供時曾引述《基本法》條文,指就算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被解散,特首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不會構成癱瘓政府的情況。潘稱,如果法庭相信其說法,或認為其說法有可能是真,則應判鄭無罪。
楊雪盈一方:〈墨〉出現楊簽署屬謎團
同屬港島區的楊雪盈,原審裁決時引用警方在楊辦公室電腦撿獲的文件,認為她有意圖否決預算案。
楊的代表大律師張耀良稱,不能肯定該部電腦是楊的辦公室電腦,抑或是其私人電腦,指楊為區議員、灣仔區議會主席,辦公室有其助手、職員,其辦公室有很多部電腦,不肯定由誰人管有或有使用的權限。
原審亦裁定,雖然楊沒在其 Facebook 發布〈墨落無悔〉聲明,但聲明有其名字,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相反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知悉及贊同〈墨〉。張稱,〈墨〉發起人之一鄒家成供稱,發起人以 Google document 收集簽署,張稱,楊的名字出現在該文件一事屬謎團(mystery),認為原審在這情況下,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張又指,楊由助手代表出席第一次的協調會議,會議上沒就否決權達成共識;楊出席之後的兩次會議,但內容僅與初選的後勤安排有關,故戴耀廷並無與港島的參加者就否決權達成協議。

梁國雄一方:社民連沒改變立場
針對梁國雄的案情,原審裁定社民連曾經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但其後立場改變,引述社民連於 2020 年 6 月發布的〈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提及「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代表梁國雄的潘熙引述區諾軒供詞,指在新東第二次協調會議之前,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致電區,要求「唔好應承人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嘅講法」;而代表梁出席新東會議的陳寶瑩則在會上指,如預算案涉及基層民生、全民退休保障,社民連會支持。
潘引述決議文,指提及「應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為共同綱領鬥爭,包括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我們相信,為港人奪得『全面否決權』,直接否決惡法和不義撥款」、「我們不必寄望議會過半就能翻天覆地」、「致力爭取公平正義的經濟權利,政策倡議必以改善基層及勞動民眾的生活為先」。
潘熙指,該文沒提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又指梁國雄在新東選舉論壇表示,不需要簽署〈墨〉,而梁和社民連最終亦沒有簽署〈墨〉。
他指由此可見,梁國雄確實考慮了預算案的好處,「並非為否決而否決」(he did not veto it for the purpose of vetoing),亦非原審所指,社民連立場有變。他最後反問,「梁在社民連受人尊敬,他會改變長期以來對基層的看法嗎?」
陳志全一方:
原審裁斷是否唯一推論?
代表何啟明、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針對何的案情會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馬維騉提到陳志全背景,指他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會議出席率達 99%,被稱為最勤奮的議員,獲立法會主席讚賞。馬又指陳是同志,他一直與建制派和政府合作,致力處理性小眾議題。
馬指,陳志全作為一名非常勤奮的立法會議員,非常了解《基本法》下的議員功能和職責,例如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
馬認為,基於上述背景,質疑陳會否犯下顛覆等嚴重罪行。他續指,陳志全的競選小冊子、口號、街頭集會、電台節目,均沒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質疑唯一針對他的「正面證據」(positive evidence)是來自控方證人。
馬重申,陳志全有良好紀錄,一直與建制派攜手合作、支持政府,曾宣誓效忠,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反問「陳志全意圖癱瘓立法會,是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陳突然違背其過往記錄,不再擁護《基本法》,是否合理推論?」
馬最後總結,陳志全有 8 年立法會議員經驗,作為守法公民、勤奮的議員,熟悉《基本法》條文、議員的功能和職責,質疑原審是否能夠完全、安全地排除,陳志全真誠相信他所做的事情是符合《基本法》這一點。馬指,原審定罪並不可靠。
林卓廷一方:
鄺俊宇發言相同沒被控
至於黃碧雲、林卓廷,大律師沈士文指兩人沒出席九西、新東的協調會議,林是由莊榮輝代表出席。
沈士文又將林卓廷與原審被判無罪的劉偉聰相比,指劉被搜出辯論筆記,但因為從未被使用過,所以不構成定罪證據;林卓廷同樣被搜出辯論筆記,更在選舉論壇上稱「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
沈質疑,針對兩人的證據相似,但原審處理的方式卻是完全相反(the treatment of similar evidence of D16 and D38 was exactly the opposite)。
沈又指,有其他民主黨成員、即鄺俊宇,有參加初選但沒被控,指鄺的公開發言,內容大意與林卓廷的相同,即若預算案是有用就會贊成。沈又指,從是日聆訊可知悉,至少兩個政黨,即社民連、民主黨都反對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沈重申,針對林卓廷的證據只有辯論筆記、選舉論壇發言。沈周三將繼續陳詞。
本案原有 14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譚得志;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不過譚得志於聆訊開始前退出,彭卓棋則於聆訊首日退出。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 概覽: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 判詞分析3|基本法預視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會 被裁定嚴重阻撓政府
-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 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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