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议修订《监狱规则》,容许惩教署以不符合维护国安为名,限制或拒绝亲友丶律师,以致专职教士探访特定在囚人士,亦订立新的罪行,使抗拒或阻碍惩教署人员执行职务者最多可被监禁半年。有学者和前立法会议员忧虑,新设罪行可被当局用作对「政治犯」加监之用;而本身是律师的议员谢伟俊则忧虑,当局申请手令去禁止法律专业人员探视个别在囚人士,可能会因为难找证据而流于「靠估」(猜度的意思)。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昨(7日)午举行会议,讨论《监狱规则》的修订建议,发言的12名议员中,逾半明言支持,当中包括赢得19席的「第一大党」民主建港协进联盟(简称民建联)主席陈克勤,委员会主席简慧敏在讨论后表示,获悉保安局会「早一日得一日」地把草案提交俨如英国内阁的行政会议和通过后,刊宪时即日生效。
两月内两例快速通过 全涉国安
这将是两个月内第二条法例以这种「先立法丶后审议」方式并于刊宪后即时生效的法例,两者均涉及国家安全。上次是5月中由提出到讨论不足48小时便生效丶俗称《基本法》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例,容许中央驻港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注明情况下要求港府提供协助,并以中国内地制度在港迤施行。
就订立新的罪行禁止在囚人士妨碍惩教署人员执法,保安局长邓炳强昨在委员会上解释,惩教人员虽有权力对付「院友」,但不像其他纪律部队般有明确的条文,订明抗拒或阻碍人员执行职务属一种罪行,并可予以拘捕,新订罪行是与其他纪律部队看齐,而适用者可包括「院友」(即在囚人士)和探监人士。
根据建议,为维持监狱保安及运作,「并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极端情况」,订定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碍惩教署人员执行职务,违者一经定罪,建议可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 6 个月。《监狱规则》将赋权署方人员拘捕妨碍其执行职务丶作出或协助在囚人士逃走丶参与骚动等对监狱保安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的人,并可为此使用按理属必需的武力及扣留被捕 人,直至付交警务人员羁押。规则亦会订明,署方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用枪,包括逃狱或「有人与在囚人士向他人使用暴力」及有人向执行职务的署方人员或在囚人士使用暴力等。
有学者料修例后会有政治犯被祭旗
有不愿具名的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向本台指出,有关修订显然可用作针对在囚的政治犯,因为当局去年修例,令触犯国安类罪行的囚犯基本上不能如其他囚犯般因行为良好而提早获释,其刑期是「最迟离开日期」(latest 诶eparture 诶ate,简称LDB),结果是狱方人员不可以「加监」(名义上是增加在囚天数,实质上是减少提早获释的天数),意味当局不可以此手段来驯化该批政治犯,但订立新罪行则可在原有刑期上累加。他续称,现时「加监」的天数只会是「几日」,日后便可加至半年。而新罪最初虽是针对政治犯,但订立后便可推而广之用在不同人身上。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亦认同有此可能,预料当局通过后,会以此条例令一丶两个在囚人士加监,以收杀鸡儆猴之效,现时仍在狱中以合法手段抗争或保护个人权利的年轻政治犯,最有可能被用作「祭旗」。他直言,当局一定会否认新权力被滥用,而是强调这是控制监狱内一切所必须的
不过,主持会议的简慧敏反而担心上述新罪行的刑罚偏低,指有其他纪律部队人员向她反映,例如阻碍警方执法的刑期最高可达两年。邓炳强回覆时表示,针对阻差办公的罪行涉及两条条例,入狱两年是另一条文,强调新罪与其他纪律部队的刑罚是一致的。
另外,多名有法律背景的议员则关注惩教署向法庭申请手令禁止法律代表探访的安排,法律界议员林新强认为,申请禁令代表指相关律师不守法或不遵守监狱探视规则,对律师属严重指控,会影响律师或事务所声誉或业务,甚至有可能被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调查,促请署方在采取行动前须严谨考虑。
本身是律师的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谢伟俊强调,事涉当事人的法律申诉权利,必须慎用,更关注律师现时与在囚或羁押人士会晤时,受保密规定保障,惩教人员可监视但不可窃听,质疑当局基于什么证据去判断要申请禁见手令,「系咪靠估?」
邓炳强回应指,理据不可一言以蔽之,但过往曾发生涉案律师在获得保释出外后探人而有可能「夹口供」,强调执法人员可有其他途径取得情报,绝非惩教署长说了算,而是需要裁判官听取理据后丶相信有风险才会批出手令。
他最后说,修例建议已充分考虑《基本法》和人权法相关条文,所施加的限制亦是合理丶必须和相称的;而在囚者虽不会因为入狱而失去《基本法》保障的所有权利,但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受到基于维护国安丶监狱保安丶纪律和秩序的目的而有所限制。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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