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男子被指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社交媒體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原被控一項「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他上月被改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區院審理,並押至 8 月 21 日於區院提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被告陳浩騫(22 歲,餐飲業服務員),原於今年 4 月 30 日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上月遭控方改控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首兩次提堂曾稱,在被告住所找到其他煽動刊物,又指發現額外證據、顯示被告除發布網上帖文亦涉其他控罪行為,大機會加控罪名。
控方在 7 月修訂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新煽動罪、煽動顛覆政權罪刑罰不同
根據法例,被告原被控「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與其他新煽動罪一樣,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翻查資料,23 條生效後,除本案被告外,共 6 人曾被控新煽動罪,全部於判刑上限為 2 年監禁的裁判法院審理,6 人全認罪,判囚 8 個月 8 周至 14 個月。
至於本案被告遭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設量刑分級,情節嚴重判監 5 至 10 年,情節較輕判監 5 年以下。翻查資料,至今共 12 人承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 6 人判入教導所,其餘判監 2 年半至 5 年 3 個月。其中光城者案 7 名被告,兩名成年被告被裁「情節嚴重」,判監 5 年及 5 年 3 個月;5 名未成年被告因年輕降為「情節較輕」,判入教導所。賢學思政案同被裁「情節較輕」,3 人判監 30 至 36 個月,一人判入教導所。集英楊武堂武術教練黃德強則被裁「情節嚴重」,判監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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