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

黎智英案|辯方:從犯證人陳梓華為「連環騙子」 應謹慎考慮其證供

黎智英案|辯方:從犯證人陳梓華為「連環騙子」 應謹慎考慮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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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關注 IPAC 創辦人向黎發訊

就控方早前指,黎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違法協議,例如黎的 Twitter 帳號仍追蹤重光團隊(SWHK)和「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辯方周三反駁,追蹤 Twitter 帳號不代表支持,正如很多人追蹤美國總統特朗普,不代表支持他。

法官李素蘭指,IPAC 創辦人裴倫德向黎發訊,請求黎在《蘋果》刊出相關文章,黎將訊息轉發副社長陳沛敏,行為屬支持嗎?辯方指,接收訊息不代表支持,舉例很多人都會收到以色列和伊朗局勢最新消息。李素蘭聞言強調「是 IPAC 創辦人向黎發訊」,正如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也不會隨便傳送東西給黎?

法官杜麗冰亦指,裴倫德向黎傳送 IPAC 聯合主席、英國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在議會呼籲制裁林鄭月娥的 Twitter 連結,稱「今天組織了這件事。其實現在要實現,也不是不可能」,黎回覆「是的,現在並非不可能」來表達同意,可見他不僅接收訊息?

辯方重申,接收訊息不代表支持,即使黎支持,也不代表他根據協議採取行動。

黎與陳梓華證供有矛盾 辯方:可以李宇軒證供佐證

控方指控,黎最遲於 2020 年 1 月,與陳梓華、劉祖廸於台北陽明山大宅會面時,已達成串謀協議。辯方則主張,即使有協議存在,都只是陳、劉及李宇軒之間 3 人的協議,與黎無關。而陳早前供稱,黎在會面提出國際遊說步驟等;黎於庭上否認。

另外,針對陳梓華供稱台北會面後,他與劉祖廸曾聯絡李宇軒,將會面重點告知對方,包括他們同意黎對國際遊說的理解等,辯方指,李宇軒作供時沒提及上述內容,似乎亦不知道陳與黎在台北會面。

辯方續指,法庭須分別評估黎與陳的可靠性,而李宇軒的證供可以佐證。辯方解釋,李庭上未有提及的證供,正正是陳梓華聲稱曾與黎討論、但黎庭上否認的內容,亦正正是黎與陳證供有分歧之處,法庭可以此協助評估黎與陳的證供。

陳梓華(credit: Kensahung)
辯方:陳謊話連篇 法庭須謹慎處理

辯方又指,控方主要依賴陳梓華的證供,以舉證台北會面的對話內容。辯方強調,法庭在考慮陳的證供時須小心謹慎,指陳是已被定罪,擔任控方證人可受惠,而陳庭上亦承認曾撒謊。

辯方形容,陳是「連環騙子(serial liar)」,舉例指陳供稱與黎會面時,曾保證自己不是勇武派,不使用暴力。另一從犯證人李宇軒則提到,陳有勇武小隊、有地方儲存用具、兩人曾討論成立流亡政府,又提及如要「搞軍隊」,會由陳負責。

辯方形容,陳有如「暴力狂人(violent nutter)」,提出以武力推翻政府,而他謊話連篇,可顯示其性格缺陷。因此,控方不能引用台北會面指證黎,法庭亦應優先考慮黎的證供。

至於控方指黎向陳梓華等人下達指示,辯方指,陳供稱黎「希望」劉祖廸的攬炒團隊可以接棒,但「希望」不等同達成協議。辯方舉例,有人鼓勵他的朋友搶劫銀行,並建議他如何做,不代表當朋友與他人搶劫,該人就成了共犯。

辯方:評估黎供詞時須考慮其年紀

辯方指,沒詳細口頭描述黎供詞,並非內容不重要,而是想帶出法庭要用最高標準檢視陳梓華、李宇軒的供詞。李素蘭關注,辯方書面陳詞提到評估黎智英供詞可信性時,「必須帶公正和同理心」(a spirit of justice and empathy)。

辯方解釋,並非要求法庭以不同方式來衡量黎或其他證人供詞,而是希望法庭評估黎供詞時,會考慮他的年紀。

另外,就控方指黎助手 Mark Simon 為黎和陳梓華的「中間人」,辯方質疑此為傳聞證供。杜麗冰反駁,陳曾供稱黎說如有需要,可透過 Mark Simon 找他,可見不是傳聞證供。李運騰亦指,Mark Simon 跟陳的對話,可用作解釋陳部分行為。

黎智英出庭作供(credit: kensahung)
《蘋果》公司一方:公司罪責取決於黎定罪

代表 3 間《蘋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陳詞指,考慮到第四被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沒有案底,希望法庭就其犯罪傾向較低作出指引。

李運騰引述書面陳詞指,針對 3 間公司,本案重點在於控方指稱的高層成員,是否公司的「指示人(directing mind)」,所指稱的非法意圖可否歸咎於公司。

李運騰詢問,若法庭裁定黎智英屬公司「指示人」,公司方面的立場是否認為,《蘋果》公司的罪責,取決於黎最終是否被定罪。王確認,另表示控方指黎智英、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及前總編羅偉光,均為公司的指示人,辯方則強調張、陳及羅 3 人,於案發時間不能完全自主為公司作決定。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另向法庭呈交 7 頁文件,就審訊部分提及的事項,邀請法庭採取司法認知,法庭將於周四裁定是否接納。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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