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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 3 月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並在周五(10 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訟費,未有提及金額。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認為,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又引案例稱,上訴方只有一個上訴理由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羅健熙一方則指,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並非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誤讀有關「共同目的」的案例屬犯錯,但這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已脫身」的羅,要為這錯誤付出代價。判詞指,律政司希望糾正原審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

是次訟費申請,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肖慧婷及檢控官沈嘉琪代表;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及黃宛蓓代表。
訟費判決續由負責審理本案上訴的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共同處理。判詞由彭偉昌撰寫,指羅健熙在上訴結果維持無罪後,按《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申請就兩事獲得訟費,分別為律政司提出的案件呈述上訴,及處理訟費申請的訴訟。
律政司:羅應只得一半訟費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接受羅健熙聘用大狀沈士文和黃宛蓓為法律代表,但反對部分訟費申請,認為羅健熙應只取得一半訟費,因上訴庭「雖然認為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而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法官誤讀案例,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
律政司一方又引用「黎智英被指刑恐東方記者」一案,指該案處理訟費時,律政司長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個獲得法庭接納,所以該案答辯人被裁定只能獲得一半的上訴訟費」。
答辯方:律政司錯引訟費案例
羅健熙一方則認為,上述案例是因答辯人處理上訴時有行為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才被「剝奪一半訟費」。羅一方另引「吳瑞麟案」、「鄧兆峰案」,指上訴理由的多寡及成功率,不是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申請方處理上訴時的行為、過程、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羅一方又強調,原審法官對法律誤解,與他被判無罪根本無關。
判詞:原審犯錯與無罪裁決無關 不應由羅付代價
上訴庭認為,羅健熙一方對「黎智英案」的引述不準確,但認同能否取得上訴訟費,不能單純取決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一切要視乎實際情況。
判詞續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指原審法官沒有掌握好相關法律是犯錯,但與羅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而羅健熙一方,沿著律政司的進路拆解問題,沒過猶不及或浪費時間,因此上訴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 D6 (即羅健熙)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
判詞指,律政司長希望糾正原審的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最終下令羅健熙可獲得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羅被控尖東非法集結 原審、上訴皆無罪
原案共涉 10 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 8 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第 10 被告鄧卓儒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羅健熙不認罪受審,2022 年 11 月被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無罪,稱認為羅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屯(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做(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指羅被捕「至少是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證供不足。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 2025 年 3 月駁回、維持羅的無罪裁決。判詞指,原審法官忽視「盧建民案」,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未能讀通之前案例,「令人遺憾」。但他最終裁定羅無罪,因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
CACC217/2022(DCCC650、651、653、654、655、658/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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