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控辯方結案爭議保單權益誰屬 明年2.11裁決

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控辯方結案爭議保單權益誰屬 明年2.11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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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賢生應訊後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獲准保釋的被告郭賢生,戴黑色幼框眼鏡、身穿墨綠色風衣到庭應訊,戴上法庭提供的耳機,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控方:保單權益屬郭鳳儀

控方陳詞指,本案沒改變檢控基礎,被告郭賢生被指控企圖處理的「資金」,一直是指涉案「親子升學儲蓄計劃」的保單結餘,而非保單本身。

控方續引述保單的權益及信託條款,指該保單為信託保單,郭鳳儀作為受保人,亦即受益人,保單利益均屬於她,也會納入其遺產。條款又指出,郭鳳儀年滿 18 歲前,保單的利益由持有人(即郭賢生)以信託形式持有,但會在郭鳳儀成年後失去相關利益。

控方補充指,雖然郭鳳儀沒簽署確認回條,以接受保單權益轉移,但該保單屬餽贈,她成年後會「自動」成為擁有人,「唔需要擁有人去表達接唔接受(權益)」。

辯方:立法原意非針對「嬰兒單」

辯方則指,控方沒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舉證,以證明郭鳳儀為「潛逃者」。

辯方續指,本案控罪的立法原意針對「制裁」或「反制措施」,防止市民以資金支援在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強調立法機關並非希望以本案控罪,處理「一個人好耐之前買嬰兒單」的情況,形容現時的檢控「變相係對親情嘅檢控」。

辯方指,被告郭賢生曾為長子郭海東,投保同款「親子升學儲蓄計劃」保單,而郭海東年滿 18 歲後,曾兩度扭傷向友邦保險申請意外索償,申請書均由郭賢生簽名確認,反映郭海東並無「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保單的實際操作與條文不符。

辯方續指,當郭鳳儀年滿 18 歲時,友邦保險曾發信,要求她簽署保單權益轉移確認回條、提供地址證明、身分證副本,但郭鳳儀沒按上述要求回信,「呢個唔係表示到佢唔接受咩」,故此該信託已失效,保單權益歸郭賢生。

郭賢生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保單「儲蓄成分」不屬存款

辯方引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資金」的定義,指包括「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户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指出香港合法存款的財務機構,只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持牌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不包括保險公司,而保單「儲蓄成分」,是指持有人所繳交的保費,並非存款。

辯方續指,保險合約「好似賭博合約」,視乎有否保單所涵蓋的事件發生,以決定保險公司的利潤,而保單結餘為保險公司對持有人的承諾,並非收入,故不屬「資金」。加上控罪只針對涉案保單,並無「餘額」的字眼,惟保單本身只是合約,沒有價值,價值均在「保單權益」。

辯方:郭賢生相信持有保單

辯方另指,已向法庭呈上證據作免責辯護,指郭賢生 2023 年處理離婚訴訟時,曾繳交經濟狀況陳述書,當中有申報自己持有涉案保單,當時郭鳳儀尚未被刊憲訂明為潛逃者。

辯方指,郭賢生過往多次為長子郭海東處理同款保單,即使郭賢生於本案並無作供證明該陳述書內容真實,仍可證明他在案發時相信涉案保單由他持有,現時亦沒證據顯示其信念有變,「如果佢信念改變,行動都會改變」,控方未能舉證排除合理疑點。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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