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
CDT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8集团军前军长徐勤先受审录像流传到互联网,并在部分平台遭到删除。中国数字时代将该录像完整版(时长6小时3分44秒)予以收藏,并整理成文字稿全文发布。1989年5月17日,徐勤先被上级要求率领第三十八集团军进入北京执行戒严令,镇压六四民主运动,但他拒绝执行调兵令。随后,徐勤先因“违抗戒严命令”被捕,次年被军事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徐勤先仍然受到当局严密的监视和控制,直至2021年1月在石家庄辞世,享年86岁。本文字稿由中国数字时代编辑以及AI大模型共同整理。我们已经进行校对调整。但是,由于音频质量的原因,部分内容仍然可能存在错误。我们欢迎读者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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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案庭审实录(六)
徐勤先: 是吧,建国40年来我们出现过这个一些失误。如果说大事情,我们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其他的事情哪有这么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当然还有“十年动乱”,那也是比较大的一件事。所以从内心这个确实是希望把它处理得很圆满。但是考虑的角度、考虑的高度、考虑的深浅,这个自己可能都不对。但是愿望和动机、目的还是从我们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考虑。
虽然当时没有正式讨论过,我觉得有的时候因为正在读书,从大概的愿望有时候讲一讲,还都是希望处理好。当时领导同志也讲,对国际上反应也认为这个是比较好的。传达的时候也讲到这个问题。
所以自己反反复复地想,说过去有过一些失误,自己看出来了,但是不敢讲,反正事后检讨。赶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有些问题看出来了,或者自己认为,自己认为这个问题有这样妥当或者不当,这样不妥当,把它讲出来。结果这次讲出来了还是讲错了。因为自己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对,高度不对,深浅程度也不对,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自己提出这些问题,发表这些意见,那和上级所想的、所决策的可能是谬误,谬之千里。
徐勤先: 最后一点意见,就是我自己这个问题,能否当成罪,是吧,罪轻罪重。我觉得这个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错误和罪行,这个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有些问题是思想问题,但是也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有些问题是错误,也可以过了一定的度就可能变成罪行。
所以自己的问题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因为正式逮捕我的时候已经跟我讲了,你对这个问题怎么认识的。我也讲到这个意见。所以我对自己的问题的严重性,这个还是有足够的认识。指控我的一些事实,除了我声明的、讲到的以外,我觉得也是符合当时情况的,有些是不完全符合。那就是说这条鸿沟怎么划,那么说究竟是错误还是罪,究竟是思想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会根据法律来做出判断。这点只是作为个人一点希望,讲一讲。
徐勤先: 那么说至于自己对这件事情前后过程,只把有关的一些情况向法庭再陈述一下,不是最后陈述,只是说一说自己当时处这些问题的情况。
这个一点,就是从5月上旬以后,因为5月初最后一次执行任务和军区读书班5月11号结束,大家感到这个情况好像基本上完了,说下步操作工作就结束了。但是这里面一个最大的背景出现了,我们党内出现了分裂党和支持动乱的错误,发生在赵紫阳身上。当时各种舆论以及一些领导同志讲话,这个调门都不完全是一样的。有的时候侧重于这个方面,有的时候侧重于那个方面,这个思想就是没有一以贯之下来。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产生一些影响。邓主席的讲话,“4.26社论”以及其他以后其他这些领导同志讲话,赵紫阳的事不再说了,因为那是支持动乱和分裂党。
那就是说党中央出现这些问题,影响到下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说不能把这些问题完全归罪于一个集团军军长身上,因为一个集团军军长他了解的情况也是非常有限的。除了传达一个邓主席的讲话,一个“4.26社论”,还有就是接受任务时候讲的那么多,其他情况也并不是什么也不知道。其他情况也都讲过,什么民主法治轨道解决,有的要用监察部什么来解决,有的要通过民主对话来解决。讲过好多的意见,而且讲的这些意见都受正确的一些东西都是受到欢迎的。
但是以后这些事情好像没有继续下去。当然我不是说现在这些事,把动乱、暴乱的原因归罪于我们工作没有做到家,不是这样子的,因为它迟早要发生。那就是说敌人在这块寻事、闹事。但是如果不出现这个分裂,要一以贯之、贯到底,那么可能这个问题也就不至于这样严重。所以这个问题我想请予以适当的考虑,就是说这种环境背景。
徐勤先: 那么第二点,我是从5月15日发病,是吧,5月18日中午去执行任务,中间这个病得挺厉害。是在病中做了处置去接受任务的。如果我对这个任务还是很消极,那当时总院的医生们就不让我去。我说我还是要去,我说你们想办法帮我处置处置,我就说我还是要去。我没有找任何托词,去打滑头仗。当然这个任务去了以后是这样子,思想引起很大震动,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一个问题,那是自己的问题。接受任务是在那样一种情况下去接受任务的。这是第二点具体情况。
徐勤先: 第三点具体情况,那就是说我首先是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是从党内生活来说,把一切说在明处。那么说即使错误,那还是个意见,这个错误。现在就是把这个意见错误和这个什么罪行这个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现在就是把这个说到的一些意见已经变了样了,不符合我原来说的意思了。那这个话,这个事情将来怎么样处理,这个作为我个人来讲只能把这些想法说出来。因为怎么变的,没有想过,没有想过,从头到尾就没有的东西它怎么就出来了,就变了形了,这个就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了。
徐勤先: 第四点,就是说我是在首长们讲完了,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以后才讲的意见,而且讲的意见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讲的意见那么说有也有值得考虑的地方。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在这个起诉书里面都没有反映,好像首长们讲完了以后我就是顶着就是出来了以后就是不同意。它不是这样的情况。那么说既然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我还是有做传达的准备的。就是说思想上在这个时候因为时间很短,头脑里都反应不了这么快,有一些考虑的角度也不一定恰当,但是毕竟有这种准备。那要传达就别传达错了,把这个事情得弄清楚。
徐勤先: 第五点,首长们说了几次,说你还是传达吧。这就原原本本传达了。首长并没有在当时也没有太说更多的话,因为当时这个气氛不是那么很紧张的。固然我自己这种想法发表出这种意见,当时可能首长也没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没有准备。但是经过讲了几次,我还是传达了。
再一点就是18号晚上到19号上午以及20号早晨,这个做了勉强参加这个表示,也做了具体什么时候去的这个表示。去以前也曾经给指挥所打过电话,当然中间这些变化像今天上午出示这些证据,那些细节我就闹不清楚。那么从我自己来讲,18号晚上是比较勉强的。所以以后为什么我就没有再说跟军区直接报告呢?因为当时王福义同志讲了,我给军区首长报告了,我现在就报告了吧,报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实一下子,这就完了。这点确实没有再盯死。如果说他没有报告,那我就再委托他报告,是不是?那么已经报告了,所以当时自己这个台阶也下不来,所以自己也没有再打电话。但是这种表示这是肯定有的。
而且首长们也知道我要去,因为20号早晨打电话,这就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打了电话完了以后,吴运中又给我打电话说不让你去了,你跟那块住院吧。今天上午这些证人证言里面也讲到了,是吧,要切断和我联系。那就是这时候我要去的表示,那军区首长还是知道的。至于说通过什么渠道知道的,我是不清楚的。
当然军区首长采取这种措施我认为也必要,因为当时对我思想不摸底,你思想通不通,你就用去怎么样执行这次任务。那去了以后还要按照上级指示办,但是当时上级摸不清你的底儿。所以这我没有埋怨上级的意思,因为这个原因还是自己导出来的,还是自己引起的。
徐勤先: 最后一点要说明的,当时我自己是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当中,做了个人不参加的表示。因为从4月下旬以来碰到了这些事,有些问题想不通,有些问题就说了以后好像没有做。所以这时候自己有想法,作为个人来讲,你不管你怎么想不通是你个人的问题,但是我有想法这不能影响单位,不能影响38集团军党委常委。当然事实上一点影响没有,这个是不可能的。情绪上,心理上,精力上,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觉得个人和组织这毕竟是两码事,你个人是个人,你组织是组织,不能因为你个人就影响到组织,影响到单位。
这是当时的一点考虑。当时第二点考虑,就是说个人这个怎么办,是吧,个人怎么办呢?或者是这个只陈己见吧,把自己意见通通快快都讲出来,说这个词自己都讲了。当然自己当时也可以有另外一种态度,那就沉默不语吧。可是我前面已经说到了,说就是不能老沉默不语,有些意见还能讲出来吧,也许这个意见上级听了以后有点道理呢。所以自己还把这意见讲出来了。
所以自己就是没有别的办法,是吧,好像只能够采取,就是因为对这个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别的办法,不能影响单位,所以只能够做出就是不愿意参加,自己不愿意参加这样一种表示。而且我离开85楼的时候给刘政委打了电话,做了报告。一方面确实是从医院出来的,当时也有病,另外一方面自己思想上也确实是不通。说明明白白的把这些事你是不通,你还是怎么回事,都说清楚。
所以以上这些情况我相信公诉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这些事情本来不必要在辩论的时候再讲,但是既然有这道程序,审判长允许我讲一讲,那么我就再讲一讲,供参考,完了。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军区法律顾问处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徐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和公诉人的发言。我们认为徐勤先作为一名集团军军长,本应坚决执行命令,而徐却向军区首长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任务,不去执行命令。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但考虑到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节问题,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 一、徐勤先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向上级和上级首长和组织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属于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形式。
如徐勤先在受领任务后,在首长的责令下,还是按要求打电话给集团军王福义政委,传达了军委和军区赋予38集团军的具体任务。在传达后,他向军区首长表示任务已经传达下去了,自己回总院住院去了,以后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这些事实与他所述的自己并不想影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而仅想自己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应属于指挥员个人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认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奉命出发开进阶段以及实行戒严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很明显,由于上述每后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都比前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更直接侵害具体客体,因此其危害程度后者大于前者。所以发生于受领传达任务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危害,轻于发生于后面几个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
再如,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虽向下传达命令,但向上级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二种是阳奉阴违地利用指挥员职务妨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三种是扣押上级命令控制所属部队抗拒执行命令的行为。显然,上述第一种方式的行为的直接后果也能够使上级及时发现并委派新的指挥员去组织完成戒严准备工作和戒严任务。一般不会贻误戒严时机和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是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较轻的一种。而第二种方式的行为因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对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妨碍性,将导致上级发现晚,可能会贻误戒严时机或者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而第三种方式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会对戒严任务的完成发生直接严重的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看,徐勤先的行为无论是在时间阶段上还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属于较轻形式的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一点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给予考虑。
辩护人: 二、徐勤先在戒严准备阶段曾向组织表示自己要参加执行戒严任务。
经过法庭调查证实,1989年5月19日,当副政委吴运中同志受38集团军常委的委托,到军区总院做徐的工作时,徐表示自己参加执行戒严任务,并向吴提出了要部队搞好执行任务动员及开进途中应注意问题等三条建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军区虽于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团军切断徐与部队的联系等,但由于吴运中19日早晨已离开集团军赶往军区总院,不知军区的通知精神。故当徐问军区能否同意他参加执行任务时,吴曾答应军区是会同意的。
因此,徐的这种表示应视为是向本级组织,是应视为是直接向本级组织和间接向上级组织的意思表示。由于徐知道其部队奉命应于20日开进集结,他表示参加执行任务的时尚处于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并且有开始履行职务的言行。
这些应视为徐勤先对自己原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行为的一定程度的中止情节。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注意。
辩护人: 三、对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节的意见。
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战争和部队建设中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徐曾两次带部队进京完成了军委下达的维护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务;三是他于5月16日患病住院后,在客观上缺乏对动乱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时错误舆论导向和中央两种声音的影响。这些客观情况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全面考虑。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辩护人就犯罪的事实性质提出了辩护意见。
我们注意到了辩护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质属于犯罪中止的这一点,就是已经构成犯罪,作为有罪的辩护这一点与我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未遂阶段,在既遂阶段也就不存在着犯罪中止的问题。这是犯罪中止的一个条件。
中止的第二条必须是自动的中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可以将犯罪进行到底,按他的意志自动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必须是彻底的中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是彻底放弃了犯罪。
纵观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为不符合这犯罪中止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5月18日公开向军区领导表示,拒不执行戒严命令,犯罪已经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时许再次打电话向刘政委表示:“这边任务我已经传达下去了,以后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刘政委也明确地讲道:“你就住你的,你住你的院吧,以后你也不要再管部队的事了。”这都说明领导对徐勤先所表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徐勤先讲的再清楚不过了,这是既遂了的犯罪。19日虽然经军里面领导做工作,徐始终没有向任何领导表示过愿意执行,这说明徐的违抗戒严命令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么中止的问题。
第二,诚然徐在19日曾经向集团军吴副政委表示过愿意执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务是军委调38集团军进行执行戒严的命令,这个命令不是军区的,也不是集团军的,命令一旦下达绝非儿戏。徐已经明确表示了拒不执行命令,如果再要参加执行的话,决定权不在军委,不在军里面,也不在军区,而在军委。因此5月19日的表示并不影响违抗戒严命令的构成。
第三,按照中止的第三个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是真心实意地彻底放弃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销军长职务时,还向政治部的领导表示:“错与不错,要历史来检验。”言外之意,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是错的,是正确的。请问这又怎么叫彻底放弃犯罪呢?又怎么能称得上是犯罪中止呢?这是我要答辩的第一个问题。
公诉人: 另外,刚才辩护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时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受上级、受这个当时社会条件的两种声音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就是说当时社会各种方面的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呢,决定的因素还在被告人主观上,这不能作为呢,减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罪这个罪责的一种理由。
第一,虽然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外界因素的影响,但这不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被告人违抗命令是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世界观改造不彻底,在关键的时刻与党离心离德的政治立场不坚定造成的,这才是本质的东西。
第二点,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违令者有杀头之罪,这是一个普通军人起码的常识。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徐勤先对这一点是清楚的。当时徐曾以不怕撤职、不当军长来表示抗命的决心,这说明他的主观的故意是明确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点,如果说受两种声音影响,那么在当时受两种声音影响的绝非徐本人一个,其他同志在关键的时刻为什么能够坚决执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务呢?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这些同志在政治上过得硬,在行动上才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性。
第四点,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给我们国家、给我们的党、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对于说思想上受什么种种原因的影响,这都是思想动因上的东西,这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是法律上从轻的一个条件。
公诉人: 下面我答辩第三个问题,刚才辩护人、被告人都讲了,在提出不执行命令时是以个人身份,好像就是说我个人没有代表组织,没有代表部队抗命的,这个情节呢较轻。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这个军区通知38集团军的军长到军区接受命令,这说明军区授予命令是给38军授予的,绝不是给徐勤先一个人授予的。徐勤先来接受任务,当时也是代表38军来接受任务的。所以徐勤先当时违抗命令是以军长的身份,而不是以个人什么名义,况且说以个人名义也不允许违抗命令。
另外,徐虽然向部队传达了命令,但徐的行为本身对38军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呢,徐本身这个以个人说以个人身份违抗命令,说减轻是这个可以减轻罪责,这也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说被告人在接受任务时提出了可以撤销我的军长职务,这说明他是以个人名义。我觉得这当时恰巧表现了被告人坚决不执行命令的决心,并不能说明徐勤先当时抗命时是代表个人的身份去执行命令,去违抗命令的。
公诉人: 另外,刚才被告人在这个自我辩护当中呢,讲到了很多证言和自己记述不一样,这个意思是讲这些证言不客观。我觉得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根据当事人、根据当时的事情的事实做出的,经过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并由检察院审查核实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点,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情况的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的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当时在场的人不止徐勤先一个人,也不是在场的当时这个一个两个证人,而是很多人。当时说这个证人所出示的证言是客观的,本案起诉书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上,每一句话都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所证实。所以我们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的,这些证人证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定案的根据的。
公诉人: 刚才辩护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要全面看待被告人的这个历史的表现情况。对这一点我们起诉,我们在公诉词中已经讲到了。为了把这问题进一步这个再讲一下呢,现在我想讲这么点意见。我们党的历来政策是奖惩严明,功过分开,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绩而掩盖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呢不考虑一生的历史,这个在公诉词中我们讲得很清楚。
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确实表现不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由一个团职干部提升到集团军的军长,这说明党对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该给予的也都给予了。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工作表现不错,现在办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党对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荣誉,不注重从政治上解决与中央一致的问题,导致了在关键的时刻不能够冲锋陷阵而违抗了军令,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违抗军令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公诉人: 再一点,就是被告刚才讲到,我是在发扬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见,不是要违抗军令。企图呢以此来抹杀其违抗军令的实质,这是不能允许的。
发扬民主与违抗军令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发扬民主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达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大的胜利,而违抗军令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是极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结果只能是损害革命,给革命事业造成重大的损害。
其次,二者的发生的背景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发扬民主是在平时党内的正常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表现,而是违抗军令是在上级的决定已经下达以后必须要无条件执行的问题。
第三,二者发生的结果也不一样,发扬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种结果,也可以使一个意见得到否决或者得到更加完善,而违抗军令只有一个结果,这就是说给革命事业造成损害。
由此可见,5月18日被告人在明确了军委下达调38军进行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时拒不执行命令,无论在什么意义上讲都不是在发扬民主,而是违抗命令。被告故意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目的在于推卸责任,这是不能允许的。
公诉人: 另外,刚才被告人还提到了关于后果的问题,认为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传说,这个与自己没有关系,不能把这个责任都归到自己的身上。请被告人应该注意,我原在刚才发表的公诉词中已经讲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并没有说这些后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5月18日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部队,包括对38集团军和徐本人的传说传闻,经过查证,在这期间尚未发现被告人与社会非法组织有组织上的联系,也没有发现徐将自己将不执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会上流露。这一点呢,这个刚才我们已经讲清楚了,社会上的传闻在18号之前与徐勤先无关,这段时间的传闻当中也没有明确点到38军徐军长的名字,因此5月17日解放军报就此专门发了辟谣的消息。
第二点,经过调查,徐在5月18日违抗戒严命令前,徐对社会上的一些传闻和一些这个谣言是知道的,按说你作为一个高级的指挥官,听到社会上这么多关于自己的政治谣传,本应提高警惕,严防上当,用自己的坚决执行命令的行为来辟谣,这样才对党、对人民、对革命的事业更为有利。而事实恰恰相反,徐却在5月18日当着众多军区领导的面,公开拒绝执行命令,用自己的行为把谣传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的恶性并非一般。
第三点,被告作为一名高级干部,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关键的问题上违抗军令,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本身就把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公开暴露于社会和部队。大家知道谣言并不可怕,因为谣言可以用事实来戳穿,而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社会上暴露的事实却是难以用舆论加以澄清的,这种行动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是可想而知了。
第四点,更主要的是,徐的行为客观上迎合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给我们党、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军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上午法庭所列举的国内的一些、国外的、国内外的一些事实就已说明了这些,这里我再不,我不再一一列举了。
综上所述,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不仅干扰了首脑机关的工作部署,在部队内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在客观上支持助长了动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他们树立了一面旗帜。徐的行为向世界舆论公然宣布,在中国确实发生了一个将军抗命的这样一个事实,这些难道不都是后果吗?
公诉人: 我再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他在违抗命令的时候的动机是好的,是在关于一件国家的大事,因此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被告人对犯罪构成的一种错误认识。一般的说,所谓的犯罪动机是指驱使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的说动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特殊犯罪,动机才是构成这一个罪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同一个犯罪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动机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动机,既有因对中央决策不理解产生的担忧和抵制这样一种动机,也有因怕承担责任这样的动机,同时也有政治立场不坚定这样的问题。
因此,对被告人的动机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评价,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清楚,从现在我们查证的情况来看,徐勤先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机,因此我们认定他是违抗戒严命令罪是一种职务犯罪。那么鉴于动机不是构成违抗戒严命令这一个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就本案来说,无论徐勤先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对其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认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犯罪的动机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动机,因此我们也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问题。我就补充答辩这个问题。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公诉人: 我再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啊,刚才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的时候,其中提到了一个问题,讲到是讲呢他在问题发生之前,呃,正在住院吧,当时呢身体状况不大好,这个呢对他的这个思想呢有一定的影响,这个呢,呃,需要说明一下。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在5月18日的中午,38集团军的副参谋长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军区开会的电话中已经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当时问到被告的时候,被告人明确地表示,呃,身体呢没有问题,可以到军区参加会议。
第二是5月18号的下午,当军区领导同志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讲话情绪不大对头,他这个呢也表示不执行命令的时候,有的领导又问到被告人是否身体有问题,被告人当场在此声明说身体没有问题。这是案发前和和徐勤先在违抗戒严命令过程当中他对自己身体情况所做的回答。
案发以后问题发生以后,也就是在解放军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的时候,当问到他,当时呢解放军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同志也曾再三问被告人,呃,问题发生的时候身体怎么样。被告人在回答讯问的时候也是这样回答的,说不是身体问题,是思想问题。
今年的元月8号,也就是本院这个,本院根据解放军检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对本案的审查起诉以后,江副检察长又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讯问的时候又问到了他的身,身,当时,呃,表态不执行戒严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当时被告的回答也也讲到主要是思想问题。
因此综合上面的事实说明,被告人把不执行命令的问题说成是病魔缠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他今天这种说法与他问题发生时和问题发生后的多次表态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同志们还有什么意见?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徐勤先: 这样啊,有些问题请律师为我辩。我个人要回答的问题就这么几个。
我刚才没有讲病魔缠身,我就讲我去接受任务的时候,这个意思我就没有用身体不好作为借口啊,去不接受啊,去去啊,不接受,呃,不去接受任务啊,或是来推脱自己的问题。整个问题发生,刚才这个检察员讲的对,几次我都讲到这个问题,身体当时是不好,哎,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问题。这个我不想因为这个问题就是你推到别处去,本来是这个问题你把这个把它偷梁换柱,不是这么回事。哎,唐明洪给我的时候打电话能不能去,我说身体好些了能去。哎,哎,你说身体究竟好不好,那个只有医生啊,来说,那么当时那么个情况,所以这个事我没有用这个来推脱我的过失罪责,没有这个意思啊。这刚才我这个没有什么反驳的意思啊,我说明一下子。这是第一点。
徐勤先: 第二点关于在这个社会上这个一些后果啊,一些传言呢,因为16号住院,18号中午,这经过了16号晚上,17号一天,18号就没人了,18号就在一天半啊,来来回回,反正到我那去的人也看我的不少,有的说我撤职了,有说这个说那个,因为当时在病中啊,你说这个事确实也听到一点,但是没有十分在意,因为他当时身体他也不允许我去和他们讨论这些问题啊,这是很很痛苦一种状态,但是他有的说到了以后呢,我偶尔也听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没有答言,也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啊。这是第二个问题。
徐勤先: 第三个问题呢,关于这个,呃,我在这个,呃,听完了首长传达完了任务,讲了情况,呃,并不是否认我这个问题的存在,不是这个意思啊。而是说我做记录询问这些问题,有向军里边传达的表示,就是说有这个准备,但是说思想上这是有想法的嘛,思想有想法的,但是有这个准备。所以这样的话呢,就询问了一些问题,这个准确的这个核对了这个记录,是这样一个意思,并不是用这个核对或者来否定我有问题,不是这个意思。刚才我的辩护也不是这个意思啊,问题归问题,就是说当时思想上有哪些想法,是吧,如实的向法庭陈述。
因为你既然有这个要传达,不要传达你就传达准确,哎,你说我要不想传达了,不想传达了,你管他准不准的,那干脆你就,那那就是一种,是吧,坚决对抗的姿态,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啊,就当时认真的做了记录,有些记录地方不准的就把它核对准,核对准这个目的,那就是说在我向军区讲了这个意见以后,军区让我传达,我仍然是要传达的,只是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是推脱我问题的存在。这是第三点。
徐勤先: 第四点。我没有讲到关于这个什么,不是说发扬民主这种问题,而是说呢,在这个会议上我是讲到了一些意见啊,那的确那天开会也没有说咱们发扬发扬民主,大家再提提什么意见,是这样的。我是认为在这个会议上按照党章,按照准则,就是说可以提出一些意见,说我的意见错误,说我不该提,提的场合不对,是吧,这个都可以啊,但是不能够把这个提啊,提出这些意见这些事统统都归到一起啊,我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啊,并不是说借口说咱咱们党内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讲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不是这个意思。
因为一开始我就讲到了,我说这么大的问题,那应应该这么大的这个这个群众性政治事件应该政治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哎,要用军队,非非要用武力不可,还有有卫戍部队,有公安,有武警,哎,非要用野战军把它调到北京郊区保持威慑,哎,建议谁谁谁来开会,然后结果就现在建议谁谁谁开会,这个中间都划划掉了好几个啊,所以我不想这个就是说,呃,用发扬民主来推脱我自己的错误,我自己的问题,问题归问题,是吧,是罪责就是罪责,哎,但是我把这些情况说明,就是说中间有这么一段过程,我是作为意见来讲的,哎,至于说这些意见怎么样认定,是吧,这个法庭上可以考虑啊,怎么今天作为就是说,呃,辩论阶段说说也有还有点合法权益,可以,呃,讲一讲,那我就把这个意见讲出来,那讲出来,至于说怎么样认定,那就怎么样认定就怎么样认定啊,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发扬民主这个会啊,但是在我的观念里头呢,你说上级讲了什么样的任务,有什么不同意见,好像还可以提一提,哎,至于说你提错了,提不对了,你这个该承担什么责任,你承担什么责任啊,我只是想说明这么一点。
徐勤先: 第五点呢,这个这个事情啊,呃,反正按照法律程序啊,我是没有办法啊,这个这个这个怎么说呢,没没法说了,是吧,反正我不是那么说的,比如说实实在在不是那么讲的,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说,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想,那么说现在,呃,许多证人证言证明我是这么说的,那就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讲,怎么样认定,那就怎么样认定啊,但是要从事实来讲,我看总有弄明白哪一天,哎,因为他没有讲,他根本就没有想这个事,你说,呃,一个普通常识,是吧,你可以说现在甭说你是一个高级干部了,你一个初级干部,是吧,一个这个基层指挥员,也懂得党是这个军队是是党绝对领导的,也不能够一一说这个党的那个名义发布不合适,也不能说这个完了以后呢,你让这个什么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去讨论一下子,把这个中央和中央军委都撇到一边去,这是一个常识范围内的事,哎,这就是说情绪激动了,他也不会激动到那个那个地方去啊,所以这个事情我不想说更多的话,因为,呃,首长们很多啊,这个而且大部分是这样说的,哎,但是我也确实没有那样讲,我也确实没有那样想,没那没有那样想,哎,这是第一个问题吧,其他的问题我看请律师给我辩护吧。没了,没了。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刚才公诉人谈到犯罪构成与犯罪中止的问题,讲到犯罪中止影响犯罪构成,刚才本辩护人不是这个含义,不是这个意思,中止并不一定影响构成,犯罪构成和犯罪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点,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怎么样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一次表示是否是中止的一次表示,本辩护人不想多说,只想分析一下徐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是否尚处在持续的过程中。
(原庭审视频结束)
文章来源: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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