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8集团军前军长徐勤先受审录像流传到互联网,并在部分平台遭到删除。中国数字时代将该录像完整版(时长6小时3分44秒)予以收藏,并整理成文字稿全文发布。1989年5月17日,徐勤先被上级要求率领第三十八集团军进入北京执行戒严令,镇压六四民主运动,但他拒绝执行调兵令。随后,徐勤先因“违抗戒严命令”被捕,次年被军事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徐勤先仍然受到当局严密的监视和控制,直至2021年1月在石家庄辞世,享年86岁。本文字稿由中国数字时代编辑以及AI大模型共同整理。我们已经进行校对调整。但是,由于音频质量的原因,部分内容仍然可能存在错误。我们欢迎读者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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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案庭审实录(五)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陈述或辩护。
徐勤先: 这是公诉的,公诉人。我自己本来不想参加这个辩论,因为自己本来就有错误,出了问题。那么今天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有事实,有法律,定什么问题,怎么样处理,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辩论是一个程序,所以这样的话自己就讲点意见。因为自己是出了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来讲,不一定恰当,供法庭考虑。
徐勤先: 第一个问题,要讲一讲关于比照类推的问题。刚才公诉人已经讲到这个问题,在这个之前也跟我讲过依据什么,怎么样类推,经过哪一级批准。那么自然有比照和类推的道理。要讲一讲我自己的意见,我就认为这个比照、这个类推有一些勉强,因为戒严任务有它的特殊性,它和作战任务不一样,作战任务目标、阵线是十分清楚的,而这个戒严是一个政治性非常强,而且在一个少数人制造的动乱当中,又有相当多数群众参加,好人坏人混合在一起,军队和老百姓混在一起,阵线不清楚。那么这样讲,这个性质差别又是很大的。有些问题发生在戒严当中,如果发生在作战当中,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是作为执行戒严任务的一种特殊情况。
在接受啊,这个任务实施以前和这个过程当中啊,也不一样。因为比照啊,这个《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7条,那讲的是作战中。那作战中啊,那就说你有一些事情啊,就不便于采取措施。而这次呢,这个我的问题啊,发生在接受任务这个阶段。那就是说5月18日啊,下午这一段时间里头。
再一个呢,目的啊,也是不一样的。是吧,作战过程当中如果发生这类问题,那么说或者是贪生怕死,或者是为了保存实力。而这个戒严任务更多的是考虑政治上的后果。它所可能引起的这个问题啊,也比较多。
所以这样啊,这个比照类推,这个是否完全恰当。因为既然比照类推,自然有比照类推的道理,是不是完全恰当,这个请予以考虑。就是说上述啊,这样一些特殊情况。这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徐勤先: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说这个在法庭调查当中啊,5月18日我发生问题的时候讲过的一些话,说过的一些事,和这个证人证言呢,这个不完全一样。这里边呢,我想请这个法庭啊,当然也请这个公诉人呢,考虑。因为事情啊,发生在5月18日,而我这问题呢又比较特殊。在这个之前呢,这个那么说证明我问题这个的人,大多数都是军区的领导。那么说军区领导在这个之前,就是说7月份,7月中旬以前啊,有的到了这个9月份、10月份。那么说这里边已经开过多少次会议了。有些情况就交流过多少次了。是不是就是还原来当时5月18日发生那个情况,当时那个情节,当时讲的那些话。
因为现在我已经是有口难辩。参加会议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团军。而证明我在会议上讲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多半都是军区的领导,二级部长。这里边啊,当然不存在什么其他问题,主要是因为时间长了,中间开过一些会,或者是研究我的问题怎么样的处理,就有些情况都交流过了。就是说还是不是原来5月18日这个事情的本来面目。是吧,没有说过的话,没有想过的话,是吧,现在都出来了。所以我实在是理解不了。这是第二个问题。
徐勤先: 第三个问题呢,刚才这个检察长啊,支持公诉啊,讲到了这个一些这个后果的问题。我感觉不管怎么样,这个问题吧,还是由我引起的。对于这个社会后果造成的不好的影响,我自然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这个后果啊,我也请法庭啊考虑一下。因为有些后果呢,是因为我有了问题,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反措施。就是说这个后果啊,这个引起不能够完全归到我自己头上来。因为在当时那样一种复杂的这个社会条件下,那就是说你没有缝隙啊,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啊,还要找一个缝隙。那么说你有点缝隙啊,他更加这个兴风作浪。
所以把这个后果这个问题啊,这个多半啊,归到我的身上,我感觉不公平。因为当时这个谣言很多,谣言很多。在事后啊,关于平息这个事件这个报告当中啊,这个有大量的这个文章啊,或者是报告里边呢,都提到了这个事情。的确是因为有我的问题。但是现在不能够因为啊,就是说是动乱分子也好,暴乱分子也好,国内外的电讯也好,是吧,讲了一些什么话,那么现在统统都归到我的头上。那么说敌人是不是还造什么别的谣了,那么说是不是也有这个事实。
另外就是我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么回事。今天上午啊,这个法庭上都宣读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没有仔细的看。就是说有些事啊,它不是事实,不是事实。这是当时那种这个环境和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这是第三点。
徐勤先: 第四点意见呢,刚才这个公诉人呢,这个分析到我这个问题的时候啊,我觉得讲到一些地方讲的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有些地方也有这个不完全符合事实。比如说严家其的书,严家其的书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前我就根本没有看。或者翻了几页,而是把我隔离起来了以后,把我这个看管起来了以后,因为呢,说没有书看,完了以后再顺便翻了翻。所以把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就看这书归到这个发生这个原因上,这有点不符合事实。因为这几年要看书,主要的还是马列的书,各种军政规律刊物,其他乱七八糟的实际上我现在没时间看。就没时间看。就是这次把我看管起来了以后呢,再有时间呢,就翻一翻。当然翻一翻,因为当时严家其是什么人还不知道,这是一直到6月,这个陈希同做报告才知道他这个什么人,原来这个之前知道他是什么人,那根本不知道这是。书也不是我买的,都是公家买的。所以这个呢就比较勉强一些,也可能是误会。因为在这个期间,这个没有书看了,顺便拿了本书看一看。第四点。
徐勤先: 第五点,这个我想讲一讲这个我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很多错误的一些意见,这个发生了这个严重的问题。这个请法庭啊,这个予以考虑。当时这个军区首长把命令传达完了以后,我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首先呢,我是作为啊,这个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好多问题。当然问题发生以后啊,这个一段时间我认为我基本上还是对的。这个是我说当时的想法。因为说我说我作为一个党员,作为一个党的这个高级干部,作为一个党员干部,那么说这个提点意见都不行。所以自己还认为自己是对的。当然这个今天看起来,这个自己这个大前提还是错了的,大前提还是出了问题的。
我觉得把这个意见建议部分和这个其他的错误部分和以及这个指控我这个其他这个问题,这个犯罪,这个都可以。但是我觉得把这个意见和其他的问题啊,还是应当加以这个区别。如果说我这个会议上我不该提,或者是场合不对,或者是意见本身不对,这个呢,批评,这个纠正,我觉得都是对头的。但是完全当成问题,完全当成罪来对待,我觉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当。
因为我们这个党章准则,是吧,固然这次疑似这个布置这个戒严任务的这么一次会议,但是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许多问题得按照这个党的原则来办事。而我们这个党章,这个生活准则都规定,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做口头或书面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要求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政治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对党的决议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同时还要求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要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党章这个准则,这个基本上是两个精神。一个是就是说在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向上级党的组织不隐瞒观点提出,或者声明保留。第二点强调就是必须在坚决执行前提下。第三点也说到了以后呢,在这个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如果要执行会引起严重这个后果,除外。
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觉得这个对于这个党章准则这些条文的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来提出各种这个意见和建议,这个是不够的。但是当时也想到了,就是说这个事情这么一做,这不马上就严重的社会后果就出来了吗?所以自己这个思想顾虑比较多。所以考虑啊,这个引起啊,这个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呢,就是这个大规模的冲突,或者是流血事件。而这种结果从我主观上来讲,是不愿意看到的。当听到中央首长讲说这个没有流血,没有这个发生冲突,一块石头落了地,下一步怎么怎么解决,自己讲的感到这个很好。当然以后情况发生变化,这个思想没有跟上来,那还是自己的问题。
所以自己有错误这是肯定的,该不该提,提的场合对不对,以及意见本身对不对。但是今天问题既然已经发生,我觉得我们法庭也好,公诉人也好,还是应当全面地看一个人。就是说一个人对党是不是忠诚,要看他对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也要看有不同意见能不能够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这个毛主席邓主席过去都讲过,为了这个疏通党内这个渠道,鼓励这个发表这个意见,用五不怕的精神来提倡,讲出这个不同的意见。
说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说我理解不对,这个可以。但是自己也确实想到我们党的历史上出现过失误,这个我是刚才同意这个公诉人对我这个事情的这个分析和指控。就是说过去有过失误,那么说原因之一呢,就是有好多意见呢,得不到反应,就是其中之一吧。原因之一就是好多意见得不到反应。也想到你说这个又关系到党和国家这么样一件大事,是吧,建国40年来碰到这么一件大事。所以从心里面来讲确实希望好,我觉得这一点呢,全党的同志恐怕都是这样一个想法。当然某些侧重点呢,可能不完全一样,都希望处理好。把这样一种愿望完全的当成问题来指摘,这个是不是完全妥当,这个请予以考虑。
或者说就是提出这个问题完全是从个人利己主义出发,我觉得这个似乎也有点过分。当然邓主席确实这个讲过,就是说不要怕这个什么社会反应,不要怕舆论不好,不要怕名誉不好,就是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后你不要怕这个怕那个。这个在自己思想上这是有的。但是更多的,更主要的还是我们这个党,还是我们这个军队啊,是吧,党和军队。当时是考虑的侧重点。
审判长: 被告,你坐下。被告,徐勤先。
审判长: 你对于起诉书指控你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
徐勤先: 说吧。就对起诉书里边的?
审判长: 对指控你的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现在还是法庭调查阶段。
徐勤先: 这个起诉书里边指控我的这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感觉还有些问题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
一个是,起诉书上一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人小商贩出身。这个稍微不太符合事实,因为城市没有正式划定过成分。准确点说,我是城市贫民,因为原来做过店员,做过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是全家都以卖青菜为生,所以各种登记上不一样。综合这几种各种职业,应该是孟德斯鸠(待考)说的那个,基本上属于城市贫民这个阶层。
有关一些具体的事实,说是刘政委传达完了以后,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行执行戒严任务。这个不完全太相符。首长们讲完了以后,我是请示完了一些不明确的一些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等等以后,才说到了我请军区最好是直接传达,或者是表示我不愿意参加。并不是首长一讲完了以后,我就马上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行执行任务。
在调查阶段这也说到了,这里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后,以党的名义发布,这个不合适。这个就是不大符合事实了。这我根本没有这样想,也没有这样说。在同一次会议上,首长们讲到说你不通过你军长传达不好吧。我还讲到了,我说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听党的话。所以这里面就出来一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又国家发布,这个话我怎么样也想不起来。头脑里头从来没有,也没有这样说。
第四个问题关于讲到什么历史检验,或者这一个事情一时看不清,还有什么立功或者罪人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这里面整个用一段话连在一起,反正这些话前前后后都有,因为中间首长们有些插话,这个不是好像连在一起说的。有时候首长说到哪块,完了以后我又说了几句话。这样好像整个的这么一段话吧。而且说这个的时候,不是那么很连贯,因为中间首长有话。首长的话主要是刘政委和李副司令讲的,在他们两位讲完了以后,有时候我又再说两句,我说完了以后首长们再说,是这样一个过程。
第五点就讲到什么无法执行,什么军委任命我撤我,这个也有点不大能太准确。而且讲到执行的问题,主要是讲到的一个和作战和抢险救灾做了比较。作战任务阵线分明,敌我清楚,目标明确,抢险救灾也是一样。这些任务,你现在的武器装备,好人坏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后策划者在哪块你看不清,又带着武器装备,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怎么执行。不是突然冒出来,这样的命令就没办法执行。这样这么一说,好像一听到这样任务就没办法执行,没有前提条件,中间还有很多前提条件。撤我,任命我,撤我,这我如果讲了以后就上级,上级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
其他地方还有说到什么请另找别人吧,什么不能指挥了。在我的观念里头,因为这一个班子是个集体,这一个班子的集体,因为某种情况出了一个人,这一个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况,他不妨碍这个班子的指挥。当然有影响,上午出示这些证件,宣读这些材料,这有些影响,但是它不会妨碍班子的指挥。所以这些情况我记不得当时说过的。
还有对王福义同志说那段话,也不完全是那样讲的,讲到了以后,你们执行吧。我有些想法跟军区已经说过了,一些不同的意见讲了。你们研究贯彻执行。没有说什么很多很多的,意思是肯定是有了。
还有在这个起诉书里面讲,就是以后没有再向军区表示过要执行这个任务。这个在18号晚上,要不以后我也没再讲,就说直接向军区报告。因为那天晚上,虽然比较勉强,但是王福义同志讲,他要跟军区报告。而且我问了,我说首长是不是能理解,你现在再去,你首长能不能信任你,都讲到没问题。所以这个以后我就没有再讲。这里面如果说我没有直接地向军区首长表示过参加,这个是事实,但是间接这个表示,这个还是有的。
所以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的一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我感觉还是有些问题。当然上午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个有的已经讲到了。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讯问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公诉人: 勤先,我问你两个问题。第一,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邓主席有一个讲话和人民日报4.26社论,你看过没有?
徐勤先: 看过。
公诉人: 邓主席的讲话和4.26社论,对于发生在北京的动乱的性质是怎么讲的?
徐勤先: 动乱极少数人,极少数人,有预谋的。
公诉人: 动乱的性质是什么?两个否定。哪两个否定?
徐勤先: 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公诉人: 这个当时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 清楚。
公诉人: 第二个问题,你是个老军人,老党员,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徐勤先: 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公诉人: 这个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 这个明确。
公诉人: 当时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 当时也是明确的。
公诉人: 那么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对待上级,特别是军委的命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徐勤先: 作为一项命令来讲,应该是坚决执行。
公诉人: 应该坚决执行,你执行了没有?
徐勤先: 执行过程当中有问题吧,对我个人来讲表示了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 什么时间表示的不愿意参加?
徐勤先: 会议上和完了以后给刘政委打电话。
公诉人: 你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是不是?
徐勤先: 给刘政委讲的是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 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你在会上和向刘政委打电话表示那个态度,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徐勤先: 不愿意执行这个命令的意思。
公诉人: 是意思是行为?
徐勤先: 这个情况下当时还讲的是意思。
公诉人: 你执行了没有?执行了没有?所以我个人就是那么个态度了,这个都已经都调查过了。个人不执行是吧?是个人不执行吧?
徐勤先: 个人就是不愿意参加。不参加。
公诉人: 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是给你传达的命令。你这个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能说得清楚吗?
公诉人: 我的发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
辩护人: 我有个问题问一下。
审判长: 继续问。
辩护人: 勤先,你说5月18号以后,虽然没有直接向军区领导表示愿意执行命令,但是间接地讲了,你怎么个间接讲法?你委托38军的领导向军区领导报告你要去参加执行任务了吗?
徐勤先: 当时王福义同志他讲他跟军区报告。所以以后我就没有再问他是报告了没有。
辩护人: 你委托王福义给你向领导报告了吗?
徐勤先: 当时是那么说的,18号晚上就那么说的。
辩护人: 谁说的?
徐勤先: 王福义同志讲的。
辩护人: 你说的是吗?你委托王福义讲的吗?
徐勤先: 因为王福义同志他已经要讲,我就没有再委托他,就说得很肯定。
辩护人: 你有没有委托王福义向领导讲过?是这个问题吗?是。没了。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发问的,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按照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提起公诉,并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进一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违抗戒严命令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定性也是准确的,对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就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发表三点意见。
一、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必须依法惩处。去年春夏之交,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同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勾结起来,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煽起学潮,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场以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政治动乱,进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妄图建立一个完全西方化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他们成立高自联、工自联等非法组织,煽动学生罢课游行,乃至组织在天安门广场绝食。他们利用大小字报制造散布谣言,疯狂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恶毒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冲击党和国家的要害部位,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四处串联,妄图制造全国性的政治动乱,使首都北京陷于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发生了混乱,人们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面对日趋恶化的混乱局面,党和政府曾在不同层次通过各种渠道采取说服、规劝等疏导办法,均未能奏效。极少数制造动乱的人,视党和政府的忍耐克制为软弱可欺,得寸进尺,不断扩大事态。在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这是党和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公然反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拒不执行军委下达的戒严命令,其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一是直接干扰了军委首长的工作和北京军区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徐勤先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问题发生后,军委首长极为重视,及时做了明确的指示,为了消除影响,尽力避免或者减少由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各级领导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总政杨白冰主任亲自到38集团军前指看望部队,做稳定部队的工作。北京军区的领导多次指示,要求38集团军党委和领导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坚决完成军委赋予的戒严任务。为了加强对38集团军的领导,军区党委立即派陈培民副政委、邹玉琪参谋长到该军帮助指导工作。38集团军的领导得知徐勤先违抗命令的消息后,极为震惊和愤慨,立即召开了常委会和师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了军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错误,研究部署了任务,制定了应急措施。当部队向北京城区开进时,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问题进行反动宣传,并打伤了一些干部战士,部队严重受阻,一时难以到位。干部战士心急如焚,为了表达他们对党的赤胆忠心,他们自觉地面向天安门方向宣誓:誓死保卫党中央,誓死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誓死保卫首都北京。正是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果断措施,措施果断,广大指战员、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高度政治觉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为给部队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
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反动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困难。作为一个集团军的军长,在关键时刻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在客观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为暴露给了社会。动乱和暴乱的组织者利用徐勤先违抗命令这件事,大肆渲染,蛊惑人心,并以此策反部队,企图扰乱军心,瓦解部队。5月20日后,北京军区有四个集团军收到了所谓38军拒绝镇压铲除官倒腐败的请愿运动的反动电报。当戒严部队向城区开进时,一些人拦截军车,大肆叫喊什么向38军军长学习,不要进城镇压学生等反动口号。在天安门广场上,动乱分子还把徐勤先称为民主英雄,把其作为一面旗帜大造反革命舆论,从而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
三是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为国际上的反动势力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口实。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美国、法国、南朝鲜、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广播报纸都借此大做文章,恶毒攻击我们党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正确决策,为动乱和暴乱推波助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迎合了敌对势力的政治需要,后果是严重的,是军纪国法所绝对不能允许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尽管他本人主观上并不一定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并非有意与敌对势力里应外合,但他应该预见到,在那样一个非常情况下,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他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按法律规定,须对这种危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 二、认定被告人徐勤先的行为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者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清楚地告诉我们,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既包括对社会已经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众所周知,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是任何军队克敌制胜的重要保证。我军是在党、军队领导下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对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地、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然而,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的命令,拒不执行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种临阵抗命的行为直接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党和政府的口实,增大了部队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因此,认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由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定罪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地明文规定出来,是难以办到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时打击那些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毕竟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体运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上面已经说过,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所谓刑法分则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它触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现在刑法分则的直接规定上,而是表现在最相类似的规定上。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特征,因此才依据类推原则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刑法分则和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都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它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的违抗作战命令罪构成的主要要件最相类似。因此,对徐勤先定罪可行,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罪名,而法律规定类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徐勤先的问题是发生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过程中,他的主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故意,在客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在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有区别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区执行戒严任务是一次十分艰巨复杂的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戒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战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性质和后果比违抗某一个具体战斗命令而造成战斗失利更为严重。中央军委895号文件明确指出,对违抗命令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的一般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依据刑法类推的原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徐勤先以违抗戒严命令定罪既坚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则,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
徐勤先家庭出身贫寒,他15岁就参加革命,是党和军队培养起来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曾被选送到我军最高学府国防大学进行深造。短短几年,他由一个团职干部晋升为集团军军长。就是这样一个备受党信任和器重的干部,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拒不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训在此深刻地告诉我们:
一、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当今西方资本主义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种手段妄图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争夺社会主义占领的阵地。在这种大气候下,近些年在我们国内以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为主要特征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严重泛滥。被告人徐勤先在关键时刻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与党离心离德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必然结果。近几年,徐勤先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对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书刊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制造动乱的头面人物严家其写的《首脑论》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爱不释手、圈圈点点,从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观点。他错误地接受历史教训,先是从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产生共鸣,继而导致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对动乱采取同情的态度,特别是当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人民日报4.26社论明确指出这场动乱的反动实质之后,他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直到军区领导向他传达中央的指示和军委的命令时,明确告诉他,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的,这个命令是经邓主席批准、杨副主席亲自交代的。他仍顽固地坚持认为这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动乱是什么群众运动,不能动用武力,并把动乱的升级归责于党和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火候。最后发展到公开违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实质上是站到了与党不一致的右倾立场上,离开了对这个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阶级分析、性质分析,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认识。徐勤先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凭经验、常识、感情等等干革命是很难不犯错误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将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长期泛滥,必然通过各种渠道传到部队中来,不仅对战士和基层干部有影响,对一些中高级干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蚀。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始终一贯地、长期不懈地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坚持下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尤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述,掌握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政治素质和在复杂的环境里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习理论要同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用正确的理论去纠正自己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觉,绝不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才能在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宣扬所谓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反动观点,鼓吹党军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和暴乱中,他们以此为理论依据,反对军队执行戒严任务,妄图阻止我军履行捍卫国家政权的职能。徐勤先不仅接受了这种自由化的观点,而且还把它作为拒绝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的理由。他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的命令应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怀疑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关键时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再次告诉我们,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明确,无产阶级政党要想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反动统治,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都必须掌握军队。没有军队,革命斗争要取得胜利,胜利了要巩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同志指出,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党对军队的领导最根本的表现是,军队的最高领导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不经党中央和军委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插手军队,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
三、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古今中外的军事家都非常强调军队的纪律,强调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这是军队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诸如军令如山倒,长官的命令是部属的法律,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等军语,集中地反映了这一点。对违抗军令者,军事首长不惜用死刑来制裁,以保证统一意志的贯彻。毛泽东同志为我军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军队历来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强调自觉遵守革命纪律。不这样,我们能够战胜比我们强大得多的敌人吗?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吗?能够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吗?现在有的干部对上面的指示不执行,命令不服从,这就是不守纪律。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义的态度。当军区领导向他传达军委的命令时,他先是思想不通,继而发展到公开抗拒,并狂妄地提出这样的大事应该慎重决策,并以撤职、军法从事来要挟领导。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这一教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要认识到我军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觉基础上的纪律,同时它又是严格的铁的纪律。严格的纪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为一个高级指挥官,有参与重大决策、发表自己主张、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对上级,特别是党中央和军委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坚决执行,而绝不允许按个人的意愿自由言论、自由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四、必须认真改造世界观,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制乱平暴的斗争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是一次最实际的考验。邓小平同志指出,经过这次考验,证明我们的军队是合格的。中央一声令下,担负戒严任务的部队雷厉风行,立即出动。许多干部、战士在国事家事面前,毅然做出以国事为重的抉择。他们有的推迟婚期,有的放弃休假,有的中断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请缨,有的怀揣亲人的病故病危电报踏上征程。他们忍辱负重,不急不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实际行动求得群众的理解。有的无私无畏,慷慨赴死,表现了对党、对共和国忠贞不二、矢志不移。许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身先士卒、顶住压力,靠前指挥,出色地完成了这一特殊的战斗任务,为人民立了新功。但是作为集团军长的徐勤先,在这场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个人的得失。在受领任务时,他就害怕承担责任,说什么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在检讨书中说,在这一次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面前,是自己把自己从历史的列车上甩了下来。邓主席明确指出,尽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国际上的反应,不要怕名声不好,但自己的思想还是比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特别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这样,感到党和军队的威信要受影响,作为执行单位和执行人的名声也会受影响,易于道破天机(结合语境可能是‘遗臭万年’或类似词)。徐勤先当时之所以拒不执行军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安危,从而暴露了他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徐勤先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使自己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战胜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所施展的各种伎俩,就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地清除思想上的灰尘,自觉地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无私无畏,站稳立场,经风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这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
审判长: 审判员,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性质之严重、政治影响之恶劣,在我军历史上是罕见的。为严肃国法军纪,教育本人和部队必须依法惩处。同时考虑到这是一起发生在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违抗军委戒严命令之后,经集团军领导做工作,尽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军个别领导表示过要到部队去。徐勤先参加革命近40年,曾为部队建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待续)
文章来源: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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