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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 人經審訊被判囚 5 年 1 個月至 5 年 4 個月。他們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上訴庭周五(30 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方指,兩名申請人身上沒有示威常見物品,又指即使他們並非在附近居住,仍可有正當原因到場。判詞指,考慮案發當日發生暴動,以及兩人的衣着及裝備等,原審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定罪並無不妥。至於量刑,判詞指正如原審指出,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警告,公然挑釁攻擊警方及肆意破壞,刑期絕非明顯過重。
上訴方:沒攜示威常見物品 可有正當原因到場
4 名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宋博通及鄧永明,經審訊被定罪,原審暫委法官鄭紀航判 4 人監禁 5 年 1 個月至 5 年 4 個月。4 人就刑罰提上訴,當中宋博通及鄧永明另就定罪提上訴。案件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陳慶偉處理。
針對宋博通及鄧永明二人的定罪上訴,上訴方大律師陳偉彥指,法庭沒有足夠證據裁定兩人參與暴動,包括他們身上沒有護具或攻擊性武器等示威常見物品,又指即使二人並非在附近居住,仍可有正當原因到達現場。
判詞提到,陳偉彥曾代表另一暴動上訴案中的申請人,當時陳提出,法庭在該案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被制服前的情況,原審沒有基礎指兩人身處暴動範圍,並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故應對該案上訴人作「最有利的推論」。及後上訴庭駁回「最有利的推論」的論點。
判詞:原審可依賴證據疊加效應
判詞指,陳再於本案中提出同一上訴理由,當法庭關注上訴方是否有其他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時,陳回應指已向上訴人解釋情況,但他們仍堅持上訴。上訴庭反駁指,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如明知沒有合理可辯上訴理由,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考慮案發當日發生暴動,以及兩名申請人的衣着及裝備、報稱住址等,認為原審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判詞:原審量刑無不當之處
至於 4 人的刑罰上訴,判詞指上訴方認為 4 人判刑明顯過重,但未能明確指出原因。上訴庭認為,原審官量刑時已考慮多個案例,認為按本案暴動規模、暴動者人數及暴力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案例,而案發地點是人流多而且密集的彌敦道,亦是市民及海外遊客踏足之地。
判詞續指,正如原審指出,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警告,公然挑釁攻擊警方及肆意破壞,批評示威者視法治和秩序如無物。
判詞又指,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人更情緒高漲,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須嚴懲重判,以儆效尤。
判詞最後指,不認為原審量刑有何問題及不當之處,亦認同原審就兩上訴人攜有縮骨雨傘及望遠鏡加刑。此外,原審已酌情給予4 人各兩個月的刑期扣減,4 人刑期絕非明顯過重,最後拒批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人原審被裁罪成判監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於 2023 年 2 月裁決指,當時油麻地站完全關閉,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可謂「烽煙四起」,而暴動持續 38 分鐘,無辜途人應有足夠時間離開。此外,案中各人衣着與示威者相似,以表示彼此為「同路人」,加上各被告報稱住址都並非案發地點附近,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早於警方推進前已進入暴動範圍,意圖壯大聲勢,鼓勵其他參與者一同破壞安寧。
同年 3 月,官指宋博通、鄧永明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高,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同意大部分案情、省卻法庭時間酌情減刑至囚 5 年 4 個月。黃權龍、彭大展則以判監 5 年 3 個月為起點,因相同原因准減刑至囚 5 年 1 個月。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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