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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勾結外力等 3 罪成,連同認罪 8 人,周二(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完成兩日求情,案件押後判刑。
是日主要處理 5 名前《蘋果》高層的求情,辯方強調,各人角色有限,希望法庭量刑時可考慮個人行為,指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的刑罰,應定為較輕一級,即判囚 3 至 10 年以下;楊清奇、羅偉光一方則沒提及分級。
辯方指,陳沛敏撰求情信指,當初對感到不妥的事,立場應更堅定,現深感後悔;林文宗則角色有限,僅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羅偉光積極參與慈善;馮偉光僅負責翻譯新聞,於最差時間重返《蘋果》;而楊清奇為案中首位被告提出協助控方。
首日求情報道:
控方指黎健康正常 辯方指黎體重下跌11公斤 據悉黎沒撰求情信
陳梓華、李宇軒一方:非主腦、證供獲接納 應獲50%減刑

第二日求情,庭外早上有約 70 人在法院外排隊。記者現場所見,首 40 人大部分均戴帽及口罩,背對記者鏡頭,未有回應提問。黎智英太太李韻琴、陳沛敏丈夫鍾沛權、政治漫畫家尊子、記協前主席岑倚蘭等,早上約 9 時半先後抵達法院。警方在法院外繼續嚴密設防。

黎智英向親友抱拳、雙手合十
黎智英、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及李宇軒 4 人周一已完成陳詞,周二繼續處理餘下 5 位前《蘋果》高層的求情。
開庭前,眾被告由懲教人員押解下步入被告欄。馮偉光及林文宗入庭時分別向公眾揮手、點頭打招呼,陳沛敏則向法律代表給予指示,張劍虹不時望向公眾席。較遲入庭的黎智英向親友抱拳、雙手合十及揮手打招呼。


辯方:條文沒提「首要分子」 仍須考慮個人因素
法官李運騰周一指,勾結外力罪的刑罰分為兩級,最嚴重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一個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字眼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官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有助評估罪行的嚴重性」。
李續指,控方周一也提及上述因素,重申即使勾結外力罪沒提及「首要分子」,法庭量刑仍須考慮被告角色。他指,若法庭不接納,仍認為陳屬「罪行重大」級別,希望法官考慮其角色有限,採納最低刑罰,即以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陳沛敏認罪及協助控方,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可獲 50% 減刑,將刑罰降至下限以下。
辯方:陳對法律無知、曾反對黎計劃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指,陳在草根家庭出生,父親在她 4 歲時逝世,她與妹妹由母親獨力撫養,取得工商管理學士學位,畢業後成為記者。
李運騰關注,辯方提及陳身體上的「不幸情況」,但似乎沒明確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其健康狀況。李確認,解釋指陳任職《蘋果》期間,基於身體情況由總編輯改任副社長,以減輕工作量,惟現時已康復,只需持續護理。
李國威指,另一求情因素為對法律無知,指黎於 2020 年 8 月被捕時,警方指與新聞材料無關,公司的法律部亦沒給予特別警告。他續指,陳曾反對黎智英提出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與張劍虹一同將黎的文章下架。

陳求情信指盼與丈夫共度餘生
他引述陳的求情信指,陳於 1996 年起任職《蘋果》,熱愛新聞工作,「對整個新聞業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又指對於感到不妥的事,應採取更堅定立場,現深感後悔。陳在信中又提到,自己曾患嚴重健康問題,因此背負沉重經濟負擔,不能輕易辭去工作。
李指,陳作為記者,關注公眾利益、社會議題,積極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又曾報道美國 911 事件、2011 年日本大地震,在行內廣受認可,曾獲 SOPA 及中大新聞獎。
他最後提到,陳的母親、妹妹、朋友及前同事均撰求情信,其中人稱「May 姐」的商業電台主席特別顧問陳淑薇,提到認識陳逾 20 年,對她的專業和能力印象深刻。李指,陳的母親已 88 歲、患有腦退化症,陳沛敏盼早日獲釋照顧母親,並與丈夫共度餘生。

辯方:林文宗角色有限 獲退休法官撰求情信
代表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採納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羅自 2017 年起為「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之一,負責審批個案,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在認罪扣減外,額外給予減刑。
代表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林第一時間認罪,角色有限,屬陳沛敏的下屬,只負責《蘋果》中文版,英文版及網上新聞亦非由他負責,在控方指控的文章中,只有 3 篇與林相關,均為新聞報道。當他工作上有疑問時,會請示總編,僅為《蘋果》員工,被捕後已還押約 54 個月。
沈又指,林擁有無可挑剔的品格(Impeccable character),提到林本人、妻子、朋友、老師及同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及新聞專業。沈特別提到,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指林曾就案件問題接觸對方,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對林有高度評價,林亦曾撰報道揭發香港有救生員不符資格。
辯方:林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
他指,明白面對《國安法》控罪時,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市民及新聞工作者,晉升至執行總編輯的職位。他於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紀錄外,沒有其他案底。
沈指,林的母親早年因病逝世,他希望早日出獄照顧父親,強調林文宗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

辯方:盼法庭考慮林角色輕判
量刑方面,辯方指,若林被定為「罪行重大」,即使以最低的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認罪扣減。若刑罰屬次一級,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強調,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指,假如有一群人策劃炸毀政總,每人均知計畫,有不同角色,該如何處理?辯方回應指,此為最嚴重控罪之一,本案並非如此極端。李運騰則指,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飯盒會等。辯方再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須考慮被告角色,會影響量刑分級。
辯方:林曾請辭、提議《蘋果》停運
李運騰引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並無提及要考慮被告角色。辯方指,該段落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重申法庭量刑應考慮被告行為。
辯方又指,若法庭拒絕將林的刑罰定於較輕一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 條的特別情況,把林由「罪行重大」分級,減刑至跌出刑罰下限,強調林於控罪期間、即 2021 年 6 月 23 日請辭,又指其他高層被捕時,林曾召開董事會,提議終止《蘋果》運作。

辯方:馮偉光在最差時間加入《蘋果》
代表主筆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馮偉光的角色與其他被告不同,指他沒參與「飯盒會」、「鋤報會」,非核心成員,只是翻譯新聞的員工。李運騰則指,馮是因為《蘋果》於 2020 年 6 月成立英文版而重返公司。
李運騰續指,成立英文版為接觸更廣泛讀者,包括海外人士,當時亦流傳訂立《國安法》的消息,「他選擇重新加入《蘋果》的時間也重要」。蔡維邦解釋,當時馮辭去傳媒工作,打算專注撰寫書籍,其中一本已於疫情前出版。
蔡續指,馮原打算離港撰寫關於蘇格蘭的書,惟因疫情告吹,當時黎智英邀請他重返《蘋果》,「這是個錯誤、愚蠢決定,在最差時間加入《蘋果》」。蔡重申,馮不了解內部決策,向控方提供的幫助非常有限。李運騰關注,馮有否獲邀向控方提供資訊?蔡確認馮沒受邀。
李運騰又問,蔡是否指即使被告參與同一串謀,也可以有不同量刑?蔡指,判刑時應考慮個人行為,重申馮的角色輕微、為人溫和,應屬較輕刑罰分級、即判監 3 年至 10 年以下。

辯方:楊清奇僅中層員工、如「籠中老鳥」
代表前主筆楊清奇(李平)的大律師江小菁先引述楊的背景指,楊於 1993 年從內地移民來港,1998 年加入《蘋果》,之後成為主筆,負責撰寫社論。這意味「 在很多頁報紙中,他佔有一個小小的角落(he has a sort of a corner on the many, many pages in the newspaper)」。辯方強調,楊僅《蘋果》中層員工,需養家活口、生活簡樸,他並非公司董事,沒有決策權,罪責最低。
辯方形容,楊有如「籠中老鳥(older birds in the cage)」,熟悉「鳥籠」規則,在面對工作、養家等壓力,楊如同其他員工,選擇遵從指示。《國安法》實施後,楊發現自己身處困境,考慮到自己有可能會違法,所以他盡力在灰色地帶中工作,希望可以解決問題。他認為自己已盡力,但似乎並不足夠,也許當初他應放棄「鳥籠」,可惜一切已經太遲。
辯方:楊是首人提出協助控方
辯方強調,楊是案中第一個提出協助控方的被告,一共提供 6 份無損權益口供,又向警方提供電話及電腦等資料,以助警方調查。他出庭作供,獲法庭信納,可顯示他有悔意。
針對楊的家庭狀況,辯方指其妻身體不佳,獨子須辭職照顧母親,因為楊本人的犯錯令家庭遭逢巨變。辯方強調,楊出獄後會退休,專心照顧妻子,令兒子可重投職場。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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