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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力、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周一(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的被告。其次為同案 3 名認罪、但沒有擔任從犯證人的《蘋果》前高層,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判囚 10 年,與「47 人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
判詞指,黎智英案中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均屬「罪行重大」,兩罪均以監禁 15 年作量刑起點。而黎為案中主腦須再加刑,上述 3 位《蘋果》高層則除認罪減刑三分一外,沒其他扣減,刑期亦已屬勾結罪「罪行重大」分級下的最低刑罰。

黎智英囚20年 同案3《蘋果》高層囚10年
本案是香港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案件,根據《國安法》條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列明,「犯前款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位指定法官裁定在黎智英案中,涉及《蘋果》以及「重光團隊」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均屬「罪行重大」,兩罪均以判囚 15 年作量刑起點。而黎智英屬串謀的「幕後主腦(mastermind )和推動者(driving force)」,就勾結罪的刑期提高 3 年至各 18 年。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量刑則由監禁 21 個月提高至 23 個月。
法庭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法庭就煽動罪減刑 1 個月,兩勾結罪各減刑 1 年,考慮總刑期原則,3 罪共判囚 20 年。
官提到,黎正就欺詐案服刑,而該案性質與本案無關,但考慮總刑期原則,下令本案刑期當中的 18 年與欺詐案分期執行,即黎被加監 18 年。
而同案被告《蘋果》前總編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盧峯),法庭同樣以判囚 15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各判囚 10 年,屬勾結罪最高刑罰分級下的最低刑罰。他們 3 人均沒有作供或協助控方,未能在《國安法》第 33 條下獲額外減刑。



47 人案戴耀廷囚 10 年
翻查報道,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中,被裁定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在認罪扣減後被判囚 10 年,屬該案 45 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
判詞形容,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以及主謀,又指他「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 15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 3 分 1 後判囚 10 年。

唐英傑囚 9 年
至於《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名被告唐英傑,被指於《國安法》生效翌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共判囚 9 年。
法庭認為,唐的行為涉及宣揚分裂國家訊息,屬加刑因素,又指唐駕駛的電單車,在案中無疑是致命武器,案中警員未有嚴重受傷,實屬幸運。惟官強調,警員的傷勢亦非輕微。3 名法官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判囚 6 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監禁 8 年作量刑起點,沒有減刑理由,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9 年。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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