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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9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早前被裁定「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郭賢生監禁 8 個月。
官指,本案控罪旨在防範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達至懲治潛逃者的目的,法庭須考慮被告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但強調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官認為,即使被告沒直接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且郭鳳儀因保單而回港的機會甚微,惟被告行為令女兒潛逃時仍有人可動用其資產,增加女兒拒絕回港的機會。

辯方:不應為向潛逃者施壓而向被告加刑
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多國領事都有到庭旁聽。辯方在判刑前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應因潛逃者的法律責任而受罰,法庭亦不應為迫使潛逃者回港而向被告加刑。被告兩名兒子亦有撰求情信,提及父親身體狀況,指父親從鄉下來港後奉公守法,經營工程公司。官指,求情信提及被告的身體問題不嚴重,但接納其奉公守法。
法官另關注法例目的,辯方指條例旨在阻止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免潛逃者動用資金作違法行為,該潛逃者會否回港並非考慮因素。官質疑若目的僅此,法例毋須涵蓋潛逃者所有資產,認為若有人使用資金作違法行為,屬加刑因素,但此非立法唯一目的。
辯方回應指,國際上的制裁法例均有類似條文,而香港法例是參考國際法例而訂,旨在阻止被制裁者有經濟資源違法,重申條文沒列明凍結潛逃者資金,目的為逼使對方回港,而本案僅涉數萬元,潛逃者不會因「少少錢」而回港受審。
官:本案不涉「連坐」、「集體懲罰」
官判刑時先提及,本案控罪旨在防範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達至懲治潛逃者的目的。
官強調,條例並非只針對涉及危害國安行為的資金,而是潛逃者所有資產,法庭須考慮被告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惟本案不存在任何「連坐」或「集體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若被告處理資產的次數愈多、所涉金額愈大,則屬加刑因素。
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即使被告沒直接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其女兒郭鳳儀甚少理會保單,官亦相信郭鳳儀因保單而回港的機會很微,惟條例旨在令潛逃者在潛逃期間無法處理資產。而被告的行為,會令女兒在潛逃期間仍有人可動用其資產,增加女兒拒絕回港的機會。
官:案情嚴重不宜判社會服務令
官同意本案造成的損害不大,即使被告成功處理保單,只會由他本人取回資金,其女兒不會直接得益。惟被告兩度嘗試處理保單,涉款 8.8 萬元,並非小數目,而被告案發時理應知悉自己非保單持有人,他並非取回自己的個人資產。他又曾冒簽文件,涉及不誠實行為,官認為案情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官續指,被告不認罪、沒有悔意,即使重犯機會不高,案件性質嚴重,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最後採納 9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事已高及沒有案底,減刑一個月,判囚 8 個月。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官早前裁決指,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而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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