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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因國安案被判囚 20 年的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判囚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上訴庭周四(26 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黃早前已服畢刑期。
判詞指,黎個人公司「力高」佔用蘋果大樓長達 22 年,違反租賃條款,但「蘋果印刷」與科技園公司,僅屬業主租戶商業關係,而在普通法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違約一事,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作虛假陳述。
政府指,雖然有關違約行為未達欺詐罪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亦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國安罪行服刑 20 年的結果,將研究判案書考慮上訴。
政府:無改黎公器私用事實
政府發言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 20 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指上訴庭判決明確指出,「力高」佔用將軍澳工業邨有關處所,「蘋果印刷」違反租賃條款。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又指原審和上訴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發言人又指,「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 20 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庭判案書,以考慮提出上訴。


黎智英、黃偉強均無出庭
周四高院外有約 30 人輪候旁聽籌,外國領事代表到場,近 20 名警員在現場駐守,包括通往力寶中心的天橋。黎智英及黃偉強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則到庭聽取判決。
黎智英、黃偉強就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審理。

案情提到,「蘋果印刷」於 1995 年向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興建蘋果大樓,指明用途為出版及印刷。黎智英私人公司「力高」被指於 1998 年至 2020 年期間佔用蘋果大樓,黎、黃沒向科技園公司披露違約事宜,構成欺詐罪下的「隱瞞」。
是次上訴主要爭議,為「力高」有否佔用蘋果大樓;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蘋果印刷」有責任披露違約情況;「蘋果印刷」的披露責任可否歸究於兩名被告。

判詞:「力高」佔用大樓違反條款
針對「力高」有否佔用蘋果大樓,上訴方指「力高」曾持有「蘋果印刷」股分,協助處理壹傳媒集團的會計事宜,又指「力高」只佔大樓總面積 0.16%,屬輔助營運,毋須領牌。
判詞明言不同意,認為「力高」屬黎的私人公司,非專門為「蘋果印刷」運作,業務與指明用途無關,佔用大樓部分區域長達 22 年,違反租賃條款,因此原審裁決正確,「即使他的理由,不如我們般詳盡或條理清晰」。
判詞:本案僅屬業主租戶商業關係
判詞指,即使「蘋果印刷」違反租賃條款,但根據欺詐罪的犯罪行為,「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故要考慮「蘋果印刷」甚至是兩名被告,是否有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早前指,科技園公司為配合政府促進工業發展政策,以遠低於市價將地段租予「蘋果印刷」,租賃期至 2047 年,「因此,該租賃並非市場上一般商業交易,而是特殊租賃」。
律政司又指,租賃文件的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都對「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加上租賃文件的特殊性質,令「合約方之間衍生出特殊關係」,若「蘋果印刷」未按指定用途使用地段及領牌,就有責任向科技園公司披露,否則構成虛假陳述。
判詞反駁,租賃文件並無此明文條款,而根據法庭對文件的恰當詮釋,當中亦無相關隱含條款,認為就雙方關係而言,儘管租賃文件具特殊性,「本質上雙方之間,仍只是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

判詞:普通法下無責任披露違約
判詞指,雖然「蘋果印刷」獲批特惠租金和租期,但其非唯一受惠方,科技園公司「同樣可從建造該處所帶來的土地升值而得益」,對批出租契及承租方而言,都是謹慎的商業決定。
再者,公司當時必定信納「蘋果印刷」的承諾,會為香港擴闊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從而促進整體經濟發展,「這些具體好處,對受政府委托推動香港工業和技術的該公司而言,正是其得益所在」。
而在普通法下,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披露違約一事,在通常情況下,租契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已確立為對合約方施加此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本案不足以構成普通法下的例外情況、「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情況。
判詞又指,科技園公司可巡查地段使用情況,確保「蘋果印刷」遵守租賃協議﹐又指基於雙方利益未必一致,科技園公司不會預期「蘋果印刷」主動披露違約,「相反,公司必須透過巡查來保護自身利益」,這有力反駁控方所指,透過隱含條款證明「蘋果印刷」有披露責任一說。

判詞:即使有披露責任 不可歸咎兩被告
官關注,租賃文件看似為標準合約,如控方就披露責任的主張正確,則該責任或適用於所有工業邨租戶,「對於此一過度主張是否真正反映該公司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上訴庭持保留態度」,裁定「蘋果印刷」無披露責任,原審裁決有誤。
判詞又指,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責任歸咎於兩名被告,指控方未有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E 條、涉及董事責任「最顯而易見的檢控途徑」,取而代之是依賴普通法規則。
官指,普通法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而並非反過來,將公司的刑責歸於其人員」,認為控方援引該普通法規則是完全錯誤,「如採納她的論點,將會徹底顛倒該規則原意」。官又指,控方沒解釋為何兩名被告有獨立個人責任,須披露違約情況。

判詞:未能證被告作虛假陳述
至於控方指,兩名被告作出虛假陳述,即指蘋果大樓用於指明用途。官指,黎於 1995 年是以「蘋果印刷」董事會主席的身分租用土地,「這就引出一個問題,申請表的陳述如何讓黎肩負個人責任?」
加上,根據租賃協議,科技園公司將土地租予「蘋果印刷」,因其已建好、開始營運。法庭合理認為,科技園公司是基於「蘋果印刷」自簽訂租賃協議以來的實際行為,而相信「蘋果印刷」會將土地用於指明用途,並非憑藉申請表內的陳述。
就黃偉強被指回覆科技園公司時稱,「力高」從未佔用蘋果大樓,知悉對方關注後,已將「力高」實體辦事處搬走。官引述控方證人周達權供詞,指黃在董事會指示下,根據法律建議行事,法庭認為黃沒理由懷疑回覆內容的真實性,可合理推斷他當時並無欺詐意圖。
判詞:原審裁決站不住腳
總括而言,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有披露責任,「原審未像我們般,對案情進行詳細分析」,指原審裁定兩人要為隱瞞行為承擔責任的理由,是站不住腳、錯誤,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曾作出虛假陳述。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曾犯欺詐罪的犯罪行為﹐又指「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料黎就國安案須服刑至2042年
《法庭線》嘗試計算黎智英最新出獄年份。翻查資料,黎自 2020 年 12 月起就欺詐案還押,2021 年先後就 4 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共被判囚 20 個月。法官陳廣池於 2022 年 12 月就欺詐案判刑時提及,黎當時已服畢 20 個月刑期。
換言之,黎於 2022 年完成集結案的刑期後,可開始計算國安案 20 年刑期。以未計及三分一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推算,料黎智英須服刑至 2042 年;較原先估算至少須服刑至 2044 年或 2046 年(視乎欺詐案有否行為良好減刑)提早 2 至 4 年出獄。
原審:利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黎於 2022 年 12 月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
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形容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之一。
另外,原為欺詐案被告、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以特赦證人身分作供,其案件將於 3 月 2 日提訊。
CACC223/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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