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3日星期一

47人案上訴判詞速讀 上訴庭:劉偉聰無罪非有悖常理 涉案謀劃是非法手段

47人案上訴判詞速讀 上訴庭:劉偉聰無罪非有悖常理 涉案謀劃是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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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 劉偉聰
劉偉聰周一(23 日)早上拿着美國最高法院前大法官 Amy Coney Barrett 的着作到法院應訊。(攝:翁志偉)

上訴庭:涉案謀劃是「非法手段」

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一同審理。彭寶琴在頒判決前已提早請辭,周一未有出席宣判。

上訴庭的判詞逾 210 頁,潘兆初在庭上讀出判決要點。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拒納被告方的論點,裁定在詮釋顛覆罪條文「其他非法手段」的用詞時,普通法「同類原則」並不適用,而上訴庭認為,該用詞包含「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

潘續引《基本法》條文,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而它不是橡皮圖章,有憲制責任審核預算案。

潘又指,涉案初選在內的謀劃,是顛覆罪條文下的「非法手段」,它由戴耀廷構想及宣揚,所有選擇加入的參與者亦知悉,亦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逼使特首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最後駁回 11 名被告的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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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刑罰沒明顯過重

原訟庭 3 名法官以判囚 7 年為大部分被告的量刑起點。潘兆初指,原審採納的起點沒有明顯過高,就梁國雄、林卓廷有長期公職服務但不獲就此減刑,原審法官有權這樣做。翻查原審判刑理由,法官認為梁、林在其他案件已因公職原因獲減刑,故在本案不就此作扣減。

對於何啟明、陳志全爭議長期公職服務應獲更多減刑,潘兆初指基於本案嚴重性,原審酌情給予 2 至 3 個月的扣減幅度已達上限。

對於黃子悅、鄒家成爭議,其另涉暴動案的刑期與本案的刑期應同期執行,潘反駁指,原審下令全數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兩案雖發生於同一時間、受謀劃背後的相同政治信念驅動,但基於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串謀控罪的嚴重性更前所未見,原審法官做法實屬有理。翻查原審判詞,法官認為黃、鄒暴動案與本案沒直接關係,因此刑期分期執行。

法律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對於吳政亨、鄒家成爭議量刑起點過重,潘指法庭有理由提高兩人的量刑基準,並澄清原審法官基於鄒是〈墨落無悔〉發起人而加重刑罰,並不是就他《國安法》前的行為加重懲罰,純粹是鄒在串謀整體參與度的指標,其聲明亦沒在《國安法》後撤回,對初選必然有額外的推動力,故原審法官沒原則犯錯,刑期也沒明顯過重。

上訴庭:原審裁劉偉聰無罪
非有悖常理

至於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潘指律政司一方未能令上訴庭信納原審裁決有悖常理,而原審法官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的案情有合理疑點,是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上沒顛覆意圖。

潘重申,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是接納劉並沒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而他發現自己的名字出現在聲明之後,因進退維谷而決定不作澄清;劉沒公開或直接主張「五大訴求」、綑綁式否決財政預算案;而初選提名表格對控方案情無幫助,因那是須在簽署後才可成為候選人的文件;另劉在《國安法》後沒退出初選,因他相信自己行事符合《國安法》而沒理由退出。

47人案 李宇信
原審時獲裁無罪的李予信到庭聽審。

47人案 梁晃維 王百羽
已出獄的梁晃維、王百羽亦到庭聽審。

47人案 岑敖暉
已出獄的岑敖暉亦有到庭。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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