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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被指在 YouTube 披露與警方國安處會面的內容,以及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影片,被控妨害調查、煽動兩罪,周一(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3 月 12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王岸然申請保釋遭官拒絕,繼續還押候訊。他另於庭上透露,還押期間曾絕食 7 天。
被告:還押期間曾絕食
王岸然原名黃覺岸(71 歲,報稱退休),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蘇惠德於庭上問黃是否打算聘請律師,黃表示尚在考慮。蘇遂把案件押後至 3 月 12 日於區院再訊,黃問言回應「我生日前一日,我一定記得」。
黃又於庭上提及,他於還押期間曾絕食 7 日,卻無傳媒報道,有如「秘密審訊」,希望法庭放寬報道限制。蘇惠德解釋,早前的報道限制僅針對申請保釋的程序,是次轉介文件則沒有報道限制。黃又提及,他曾去信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投訴蘇惠德,指其違反自然公義。蘇惠德強調會有既定程序處理,而傳媒亦已報道投訴一事。
黃有保釋申請,控方提出反對,官最終拒絕申請,被告須繼續還押。
首引妨害調查罪起訴
「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指,黃覺岸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另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則指他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本案是警方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
WKCC5625/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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