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星期四

《网络犯罪防治法》是新时代的“翻墙罪”吗?


1月31日,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共有七章六十八条,涵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等内容。它虽以“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为名,却在网民当中引发了一定的恐慌——因为条文中对“境外支付账户”和“翻墙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新限制。

全文内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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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部分引发广泛关注的条款:

1. 境外支付账户(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注:这一条款也同时针对了,1.代购境外SIM卡的商家 ;2.代开境外银行账户的中介 ;3.境外支付账户(PayPal、Stripe等)代开服务者 ;4.购买上述服务的个人用户(买卖双向打击)。

2. VPN/翻墙工具(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

(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其实指向了VPN、代理等翻墙软件。虽然条款限定于“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场景,但也是首次对“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做出明确限定。同时针对了,1.使用VPN注册境外服务的用户;2.批量养号的营销从业者;3.使用代理绕过平台风控的人。

3.翻墙服务提供者(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注: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1.VPN服务提供商;2.机场节点销售者;3.翻墙软件开发者;4.提供翻墙教程的个人。

4.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注:“网络虚拟定位”也可能涵盖VPN服务,意味着理论上所有VPN服务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才能提供。

5.电话卡/账户数量限制(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个人、组织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数量上限。

注:对"断卡行动"的法律化,直接针对,1.持有多张电话卡的个人;2.拥有多个银行/支付账户的人;3.批量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上限由"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留有弹性空间。


那么,为何这些规定让翻墙用户感到惊恐?网民的反馈主要集中在这几点:

1.从"灰色地带"到"明确违法"。此前,中国对翻墙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1996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罚以行政警告和罚款为主,且执法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但新法案的出台意味着翻墙相关行为可能被纳入刑事法律框架,处罚力度将显著加大。

相关阅读:【CDT导览】从无到有的“翻墙罪”:为中国网民量身定做的“网络枷锁” 中国数字时代曾在2020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担忧:未来翻墙将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彻底的违法行为——一种为中国网民量身定做的“网络枷锁”。

2.打击面扩大到"帮助者"。第四十四条不仅针对翻墙服务的提供者,还将"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在社交媒体分享翻墙教程可能违法、向朋友介绍VPN工具可能违法、甚至在技术论坛讨论代理配置/分享插件/定制固件等也可能违法。

3.“电诈”成为万能口袋。法案以“网络犯罪防治”为名,将大量与电诈并无直接关联的行为一并纳入。境外账户、翻墙工具与电信诈骗之间的联系被放大,让境外电话卡、海外账户的持有者也可能被纳入监管和监控,以反诈为名限制信息/资金的流通。

4.据非官方估计,中国有数千万的活跃翻墙用户,包括:外贸和跨境电商从业者、程序员和IT技术人员、学术研究人员、海外留学生家庭、游戏玩家、追求信息自由的普通网民,而新法案的最终实施可能让这一庞大群体面临不可估的法律风险。


2月3日,中国人权 @hrichina 在推特上对《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做出了深度解析,总共提到了5点看法:

1.全球范围的“定义权”与管辖。草案彻底打破了司法管辖的地域限制。依据第二条,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只要向境内提供服务并被认定“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即适用本法。这意味着,身处海外的外国人或机构,完全可能因不符合中国标准的言论或服务,被单方面定义为“违法”。 

2.将“虚假信息”作为跨境制裁武器。第五十五条赋予了有关部门极大的行政裁量权:若认定境外机构或个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可直接采取冻结财产、限制入境、限制投资等制裁措施。这实际上是将模糊的“虚假信息”概念武器化,迫使境外媒体和智库进行自我审查。 

3.对境外资产的直接“收割”。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被认定利用网络向境内实施犯罪(如定义宽泛的诈骗、赌博等)的境外个人和组织,不仅要追究责任,更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资产,甚至没收其利用所得投资的境内企业与证券。 

4.刑罚结束后的边控。第五十六条创设了一种极具侵犯性的“追加刑”。即便中国公民已经服完刑罚,公安机关仍可依据“预防再犯罪”的理由,决定在其刑满后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出境。这事实上废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确定性,将出境权变成了一种可被随意延期剥夺的行政特权。 

5.彻底切断“翻墙”的技术路径。在对外延伸管辖的同时,草案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加固了对内的各种封锁。它明确禁止个人和组织提供任何帮助他人获取被阻断境外信息的技术支持(如VPN等工具)。这是试图在法律层面彻底切断中国互联网与全球开放互联网的最后一点技术连接。 


目前,在微博平台上,各地网警在统一转发这则消息,且都开启了“精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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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网络民议】《网络犯罪防治法》是新时代的“翻墙罪”吗?
作者:中国数字时代
发表日期:2025.2.3
来源:网络
主题归类:网络犯罪防治法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以下为中国数字时代编辑摘自网络评论:

parksangen1:依法治你没毛病。

bketck:合不合法是它们说了算,未来大概率国内网上会下架海外电话卡,什么旅游卡,统统给隐蔽了。

zhou1234:内网网安法。

changyuan0:翻墙,就是违法。

chuchu20260101:中国新出台的网络犯罪防治法(意见稿),极有可能将翻墙正式列为犯罪。

steventianbj:這個法案執法裁量權有很大空間,我感覺後續要抓一波。

SDW73061693:中国在走伊朗朝鲜的路。

polezxy:网络地址切换工具,那不就是法先立起来,口袋嘴想用就用。

zhangn14536:这样就是从根本上控制和奴役中国人让其彻底斩断与外界的联系。

RichardFengKing:这个法律大概率还是烂尾,要是严格执行,怕是外贸要凉一半。

aglinz1989:根本上把国民当奴隶管控。

文章来源: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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