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8日星期日

7.1銅鑼灣|案發時17歲男生縱火等罪成囚6年 刑罰上訴失敗

7.1銅鑼灣|案發時17歲男生縱火等罪成囚6年 刑罰上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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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罪為「例外罪行」
原審官沒索 3C 報告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及譚耀豪處理。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 17 歲,判刑時 21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4 罪全部罪成。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在 2023 年 3 月判他監禁 6 年

縱火罪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例外罪行」,即法庭在處理少年罪犯判刑時,毋須優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本案原審官判刑時沒有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少年院所報告(俗稱 3C 報告)。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陳詞指,上訴人事發時 17 歲,定罪時 21 歲,並由 2023 年 2 月還押及服刑至今近 3 年,預計於 2027 年 1 月出獄。黃強調,明白縱火罪嚴重,而上訴人有專注力不足及抑鬱症,原審理應在判刑前索取報告再作考慮,認為是原則上出錯。

彭偉昌指,若上訴人有相關病徵,理應會在獄中接受治療。而陳慶偉亦指,若上訴人有精神問題,懲教處不會安排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黃佩琪確認,上訴人有到醫院接受治療,現時亦非要求法庭再索報告,改判上訴人入其他院所,惟強調即使案件性質嚴重、明白要保護公眾,但亦要特別考慮更生,讓被告可重新融入社會。

上訴方:片段不能顯示
上訴人擲汽油彈

黃佩琪特別提及,上訴人在囚期間應考文憑試,亦滿足入讀大學的要求,而在囚期間持續進修,修讀心理學課程,「佢好想融入社會,唔係淨係得個講字」。此外,上訴人亦對汽車有興趣,他曾於著名車廠任職維修學徒,獲正面評價。

黃強調,涉案片段不能清晰顯示是上訴人向美心店鋪的鐵閘投擲汽油彈,但同意他有伙同犯案。

黃希望法庭可酌情考慮上訴人的更生情況,降低刑期,強調以公眾利益的角度,亦要考慮年輕人的更生,讓他們可遠離罪行,符合整體社會利益。而上訴人亦展現努力,法庭應予以認可,「唔係話仲要壓落嚟」。

官:自發更生
法庭毋須以減刑鼓勵

法官陳慶偉引述,原審官因上訴人針對美心而加刑 6 個月。官認為,當日為反《國安法》示威,行動屬政治性,至於美心被針對,「大家都知咩原因點解成為針對對象」,又指片段可見有一群「烏合之眾」聚集。

官指上訴方的立場在於,當時有人向美心鐵閘投擲汽油彈,上訴人身在現場參與,但投擲者才是針對美心,若要加刑理應加在該人身上,若加在上訴人身上則有商榷。

彭偉昌則指,獄中亦有提供設施予上訴人更生,而上訴人自發更生並非為獲得鼓勵,法庭亦毋須以減刑鼓勵上訴人。而考慮到案發日子、規模,本案案情相當嚴重。譚耀豪提及片段可見地上有磚塊,亦出現縱火行為,可見已有騷亂發生。

黃佩琪同意案情嚴重,但指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指考慮到上訴人更生,法庭給予機會亦符合社會利益。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本案性質非常惡劣,而本案涉公眾集會,情況更為嚴重,即使判刑相對較重,亦非過重。

CACC67/2023(DCCC170/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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