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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被告方及律政司的上訴全遭駁回,再提上訴的期限昨(22 日)屆滿,據悉律政司暫未就劉偉聰的無罪判決再提上訴,另有 11 被告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包括吳政亨、何桂藍。終院網頁顯示,其中 7 人已同時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周一(23 日)回覆指,由於有部分被告人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不會作進一步評論。發言人未確認是否決定不就劉偉聰的無罪判決再提出上訴。
據悉律政司期限前
未就劉偉聰再提上訴
12 名罪成被告在原審後提出上訴,當中 10 人同時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餘下兩人為何桂藍及選擇認罪的黃子悅,何僅提定罪上訴,黃僅提刑罰上訴。上訴庭 2026 年 2 月 23 日頒判決,駁回 12 人上訴,亦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
按規定,與訟方若有意再提出上訴,須於判決起計 28 天內提出,該期限於周日(22 日)屆滿。程序上,需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亦可同時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許可(法律 101 文章)。
《法庭線》獲悉,律政司至期限屆滿時,暫未就劉偉聰的無罪判決再提出上訴。若律政司不提上訴,劉獲裁無罪就成為終局。
林卓廷何桂藍等 7 人
已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另外,據悉共 11 名被告在期限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證明書,除了早前報道過的 8 人,即鄒家成、余慧明、林卓廷、梁國雄、何啟明、黃碧雲、 鄭達鴻及陳志全之外,還有吳政亨、何桂藍及楊雪盈。
終審法院網頁周一(23 日)則顯示,當中 7 人即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何桂藍、余慧明、何啟明及陳志全,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餘下一名上訴失敗的被告為黃子悅,據悉她不會再提出上訴。她選擇認罪,被判囚 4 年 5 個月,計及另外暴動案的刑期,預計 2028 年出獄。


吳政亨爭議原審
處理證據時錯用原則
就吳政亨的情況,他在原審時沒有作供,選擇傳召 3 名辯方證人,當中兩人是其當時聘用的律師行職員,庭上並展示他們從吳的電子郵箱所下載的數則電子郵件,吳在一則電郵指:
哪(那)要 35+ 有何用?我會說其中一個用處,就是用來預備 2022 奪取特首之位,讓泛黃真正執政...這並不代表我個人支持或反對泛黃議員聯合否決任何議案...無論支持或反對,其實都可以有合理原因
另一證人是曾訪問吳、曾任《蘋果日報》的記者,庭上播出吳的受訪錄音,當時吳被問及他舉辦「三投三不投」的構思從何而來。吳答,「開始嘅時候係(2020 年)3 月中倒…如果大家記得…戴耀廷已經開始咗同一眾候選人去談判…但係當時嘅報道得返嚟…好多嘅候選人都唔願意…似乎唔係好順利…咁當時我就係不斷睇住,覺得好心傷…點解合作唔到呢?就諗方法…係希望令到初選順利,贏到 35+」。
其時任大狀石書銘,表示以上內容雖是傳聞證供,但與吳政亨在控罪前的言行相關,能顯示其當時的心態,提出以「有關事實」(res gastae)的形式接納證據。而原審法官最終裁定以上內容屬「混合供詞」(mixed statement),意即同時含有招致罪責和辯解的內容。
代表吳上訴的大狀關文渭,質疑原審裁斷有誤,提出吳的電郵和受訪內容顯示他是自發而行,並沒參與涉案的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謀劃。
上訴庭:同意錯引原則
但沒依賴該部分證據
上訴庭不同意以上內容是「有關事實」,指上訴方的引入主張,涉把運用該原則的定義擴闊,但同時亦不同意原審把其視為「混合供詞」,指因「混合供詞」是指一個人面對罪行指控時,同時作出損己又利己的回答,而本案控罪案發於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後,但電郵和受訪內容是 2020 年 4 月和 6 月,即控罪前作出,故難以歸納成真正意義上的「混合供詞」。
上訴庭續指,即使以上證據被錯以「混合供詞」形式納入,但原審裁決沒提及他們依賴混合供詞中損己的部分而裁定罪成,又指就算曾有所依賴,原審仍有其他可證明相同事實的證據,因此沒對吳招致不公,駁回此方面上訴。
FAMC13/2026、FAMC14/2026、FAMC15/2026、FAMC16/2026、FAMC17/2026(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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