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

國安法|實施細則「加辣」即日生效 賦權取電子設備密碼 違者可囚一年 


特區政府今日(23 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即日生效。修訂新增了「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賦權警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如未遵從有關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相關條文亦列明不得以違反保密責任或其他披露資料限制為由,而不遵從要求,作虛假陳述可囚三年。

 《修訂細則》另賦權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在「嚴重案件」中被判囚 10 年或以上定罪者,可被充公「指明財產」;警務處處長可指明「危害國安」電子訊息並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網絡服務商等移除;涉及境外組織被要求交資料方面,加重不遵從要求的罰則,由原來監禁的半年增至一年。

政府今公布,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 43 條權力,修訂《實施細則》並刊憲,即日生效;今次修訂未經立法會,當局指將於明天(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向議員介紹修訂內容。

《修訂細則》加入「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賦權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將證據材料轉為紙上書形式、複製證據、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等等。條文訂明,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提供所需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或提供屬合理和必須的協助,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條文列明任何人不得以「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所施加的「保密責任」或「其他對披露資料的限制」為理由,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另外,「虛假陳述」同屬犯罪,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當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強調,修訂符合「不得被逼自證其罪」的權利,指訂明遵從解密要求一事,在刑事程序中不得被直接接納為不利該人士的證據;不過,這項限制不適用於憑解密而取得的材料。

新增「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

修訂又新增就警方調查所檢取材料,作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的處理程序。當局指過往經驗,部分聲請人以空泛理據提出保密權聲請,或濫用程序拖延案件進度,即使法庭最終拒納大部分甚至全部聲請,但已阻礙辦案效率。新修訂列明,聲請人須在 14 日內指明所涉材料具體範圍、性質、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原因等,而「法庭一般須在不經口頭聆訊」情況下裁決。當局強調修訂「絲毫沒有削弱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實質保障」。

國安法《實施細則》在 2020 年 7 月 7 日推出,政府今公布修訂和刊憲,即日生效。(資料相片)

囚 10 年或以上可被充公罪行相關財產 適用於修例前被定罪者

《實施細則》附表 3 關於凍結、充公財產部分,原列明原訟法庭如應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提出的申請,而信納指明的任何財產屬於國安罪行的得益,或者用作資助國安罪行,就可以命令將財產充公。修訂新增充公「嚴重案件」中被定罪者相關財產條文, 訂明如被定罪者因國安罪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囚 10 年或以上,及法庭信納被定罪者,曾用其財產資助或協助干犯國安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則可充公被定罪人士相關資產;除非被定罪者能夠提出證明,且法庭信納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是「明顯」不相稱。

條文又訂明,即使被定罪者被裁定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是在條文實施前發生、或定罪或判刑是在條文實施前作出的,修訂條文仍然適用。 

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修訂亦賦權,海關人員如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合理地懷疑某物品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不論是否有人因國安罪行被捕,仍可充公有關物品。物品擁有人可在充公日起計 60 日內,向海關關長以書面申述提出反對;不過,無論是否有人在限期內申述,如海關關長認為物品屬於「易毀消」性質,可命令將物品銷毀。 而如海關關長考慮該項申述後,仍認為所關乎的物品應被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請將該物品充公。

《修訂細則》附表 4 「關於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列明警務處處長可指明「危害國安」的電子訊息,處長經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移除該指明訊息或作出禁制。

《實施細則》原訂明涉境外組織、外國代理人等拒交資料,罪成監禁半年;新修訂將罰則增至判囚一年,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君等原審罪成判囚四個半月,終院最終撤銷定罪。(資料相片)

涉境外組織拒交資料 由判囚半年增至一年

就附表 5 涉境外組織提供資料的細則,當局的文件提到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判決,包括控方須證明有關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等,顯示條文「有要完善之處」。

修訂細則放寬要求提交資料的門檻,警務處處長「只要合理地相信」某人或組織是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的代理人,代理人亦修訂為意圖使境外勢力達到其目的或在使其得益;便可要求該人或組織每隔一段指定時間提交資料,包括組織在香港職員和成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職業及住址;組織在港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

深入瞭解
反修例運動
房屋局巡查
深度新聞報導

列明法定覆核程序,獲通知交資料的一方,如欲挑戰要求合法性,須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但條文同時加入資料保密規定,訂明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關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修訂提高了組織不遵從交資料要求的罰則,由可處罰 10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增至最高可囚 1 年;而提供虛假或誤導成分資料罰,則由可罰款 10 萬元及囚兩年、加辣至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特區政府: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當局指,《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維護國安所累積的寶貴經驗」,強化執法機構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案件。政府發言人強調,細則符合基本法的人權條文,是「完善」執法機構辦理涉危害國安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和可採取措施,規定嚴謹、亦設由司法機關把關機制,「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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