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20 日
(編按:支聯會案審訊被告之一鄒幸彤早前申請海外專家任證人被拒。她在約一年前以「在記憶與改寫記憶的抗爭……我們未完的故事」為主題,邀請海內外參與過六四運動、六四集會及支聯會活動的人士書寫證詞,有多人響應。《追光者》獲授權轉載證詞全文。)
I. 引言
1. 本案背景和主要指控
本案涉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及其成員在中國香港的活動,2021年9月香港律政司(即「檢方」)指控「支聯會」通過主張「反對一黨專政」的綱領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認為該組織通過推動「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的綱領,試圖破壞現有的社會主義體制並威脅到國家安全。
2. 「支聯會」的綱領及其活動的性質
自1989年5月成立以來,「支聯會」一直強調通過和平方式推動政治變革,主張結束一黨專政,支援中國大陸民運,爭取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在中國大陸早日實現。該組織的核心理念並不涉及暴力手段或推翻現政府,而是通過合法途徑和公眾參與實現其政治目標。該組織的活動包括公開演講、研討會及在國內外進行宣傳,這些活動都以言論和和平集會為基礎,符合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憲法保障,比如其自1990至2019年連續30次每年舉行的六四遊行、維園燭光集會。
3. 本辯護詞的結構和主要辯護要點
本辯護詞將依次闡述幾個關鍵辯護要點。首先,探討中國憲法並未主張「一黨專政」,但保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由此分析「支聯會」活動的合法性。其次,辯護將在法律上區分政權和政黨的概念,指出反對中國執政黨(即中國共產黨)並不等同於反對中國國家政權。最後,結合國際法,闡述「支聯會」活動如何在國際法框架下得到保護,並說明檢方的指控在法律和事實上的不足。本辯護的核心目的是證明,「支聯會」的活動不僅合法,而且受到中國憲法和國際法的保護,檢方的指控應當被駁回。
II. 中國憲法並未提及「一黨專政」
1. 憲法原文與「一黨專政」的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及其運作方式,但並未明確列舉或定義「一黨專政」。憲法明文提及的「人民民主專政」框架強調的是全體人民在政權運作中的主導地位,國家政權的構成和運作並非完全依賴於一個政黨的單一領導和絕對統治。
中國憲法第一條全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憲法第二條全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看出,中國憲法強調政治權力應屬於人民,政黨的領導應服務於人民,而不是由任何政黨單方面地對國家事務進行專斷性控制。中國憲法並不支持對「一黨專政」的絕對合法性定義,「人民民主專政」也未限制政黨系統的多樣性,按照憲法是由「人民」行使國家權力,而不是單一政黨。無論在憲法條文的字面意義還是其背後的法理精神中,「一黨專政」並未作為對國家政權合法性的明確規定。
2. 憲法對政黨領導與政權區分的明確規定
在中國憲法中,特別是在第一條和第二條中,國家權力屬於人民,而政治機構和政黨僅僅是代理和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國家權力的工具。中國憲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多黨制的形成,相反,憲法序言就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表明多個政黨參與政治活動是中國憲法規定的政治生活的一部分。
政黨僅是國家政治力量的一部分,儘管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具有重要的領導作用,但這並不意味着中國憲法認定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為「專政」,而是強調其對社會主義事業的引領作用,並主張「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
在中國憲法的框架下,政權的合法性並不來源於某個政黨對所有政治事務的控制,而是通過人民的選舉和代表大會制度來實現。政黨的領導作用應當遵循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而不是通過一黨專政對國家運作進行全面控制。「支聯會」的綱領明確要求「結束一黨專政」,這一主張實際上並未觸及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核心,而是旨在推動更加開放和多元化的政治環境。
3. 對「一黨專政」的法律界定及其與「社會主義」制度的關係
中國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強調人民民主專政與社會主義制度的結合。「一黨專政」作為一個政治術語,是指一個政黨壟斷所有政治權力,而沒有其他政黨或政治力量能夠公平參與國家治理。然而,中國憲法並沒有在任何地方明確規定「一黨專政」作為國家的正式政治制度或國家政權的合法形式。相反,憲法中提到的「社會主義制度」與「人民民主專政」更多的是強調人民主權,而非對單一政黨領導的專門支持。
在憲法中,社會主義制度被定義為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一表述不僅限於某個政黨的領導,而是通過人民的意志與政治參與來實現。因此,「一黨專政」並不符合憲法所定義的社會主義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的關鍵在於人民主權與廣泛的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的合作,而不僅僅是由某一政黨主導。因此,「支聯會」反對「一黨專政」的主張並不等同於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推翻國家政權,而是推動更廣泛的政治參與,使其更符合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即廣泛的民主參與與人民意志的體現。
4. 「支聯會」的主張與憲法框架的契合度
「支聯會」的綱領主張「結束一黨專政」,與中國憲法中提到的「人民民主專政」並不衝突,並不意味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是顛覆國家政權。而且中國憲法並未排除多黨制的可能性,反而提供了政治協商和多黨合作的框架。「支聯會」在憲法框架內的活動正是旨在推動民主的進一步發展,而非破壞現行的政權結構。「支聯會」「建設民主中國」的目標與憲法中所倡導的「人民民主」原則一致。
總之,「支聯會」的主張並不違反中國憲法中的基本法理,「支聯會」的綱領和活動應被視為對現有政治體制的改進,而非對現行國家政權的顛覆。
III. 反對「一黨專政」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
1. 反對政黨與反對政權的法律區分
在法律上,政黨和政權是兩個本質上不同的概念。政黨是政治參與的主體之一,承擔着代表人民利益、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公共事務的功能。而政權則是指國家主權的具體行使,包括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的運作。政權並不僅僅屬於某個政黨,而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因此,反對某一政黨並不等同於反對國家政權。只有當政治體制無法適應人民的意願時,人民才會尋求通過其他途徑來更換執政黨。然而,這並不意味着他們有意推翻或摧毀國家政權本身。
2. 中國憲法的多黨制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但這並不排斥其他政黨和政治力量的存在。憲法中提到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明示了國家政權並非由某一政黨獨佔,而是通過政治協商和多黨合作實現的。因此,「支聯會」提倡的「結束一黨專政」並不違背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原則,「支聯會」的活動並沒有挑戰憲法的根本制度,而是推進了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而已。
3. 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對政治主張的保護
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在中國憲法中,第35條明確保障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這為「支聯會」提出政治主張提供了憲法依據。「支聯會」的活動完全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任何對其活動的壓制,都是對憲法的踐踏。
「支聯會」反對「一黨專政」的主張,不僅是行使言論自由的表現,也是對國家政治體制進行合法改革的主張,這個主張並不意味着推翻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或國家政權。
按照中國憲法,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在於人民的主權與政治參與,而不是政黨的單一領導。規定「人民民主專政」的中國憲法並沒有排除其他政黨的存在,反而鼓勵廣泛的社會參與與政治協商,來實現社會各階層和群體的共同利益。
「支聯會」反對一黨制、支持多黨制的綱領和活動就是在強化人民的政治參與,其「建設民主中國」的目標使得社會主義能夠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真正體現人民的主權。
IV. 反對共產黨的領導與反對中國政權的區分
1. 政權與黨派的區別
前面剛說過政權與黨派是兩個具有不同性質的概念。政權指的是國家治理權力的核心機構,負責行使國家權力,維護國家秩序和實施法律。而黨派則是為爭取政權、代表一定政治理念和利益集團的社會組織。政權通常包括政府、法院、軍隊等機關,代表國家利益行使行政、司法、軍事等職能,而黨派則是某一特定政治力量,通常通過選舉、政治鬥爭等手段爭取政權。
反對黨派並不等同於反對政權,尤其是當政權不完全等同於某一特定政黨時。政權是人民主權的體現,黨派則是具體政治理念的代表,二者在性質上有着本質的區別。
2. 政權與執政黨的區別
歷史上,政權和執政黨往往是緊密結合的,尤其是在一黨制國家中,執政黨往往被認為等同於政權。民主國家中的政權通常由多個黨派共同決定,並且政權更替往往通過選舉和平的方式進行,這種制度的建立使得政權與黨派之間的區別更加明確。相對而言,一黨專政的國家則將政權與執政黨緊密捆綁,這一體制往往導致政黨權力的壟斷,形成難以打破的政治封閉。
3. 中國憲法對國家權力的歸屬與政黨的領導地位的區分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這表明國家的最高權力並不歸屬於某一政黨,而是由全體人民通過合法的選舉和代表制行使。
憲法中提到的社會主義制度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強調人民的主權和政治參與的合法性。政黨的領導地位是通過黨和人民之間的互動來實現的,而不是通過壟斷政權的方式。共產黨雖在憲法中被明確為核心領導力量,但這一領導並不意味着它代表了全部國家權力的歸屬,而是在社會主義民主框架下行使一定的領導職能。因此,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不等同於反對整個中國國家政權。
4. 民主選舉與政治競爭的合法性
民主選舉和政治競爭是現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通過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國家權力,即人民有權通過選舉來選擇自己的領導者,甚至有權要求改變現有的政治體制和黨派構成。政治競爭是對政黨和政府權力的合法監督機制,它確保政治權力不會集中於單一黨派或個人之手,能夠有效防止腐敗和政治不公。
「支聯會」提倡的政治競爭符合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並未挑戰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反而有利於確保國家政權的健康運作。
5. 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法理基礎與人民主權
共產黨在中國憲法中確立的領導地位並不是不容改變的終極結論。在社會主義民主框架內,人民主權高於黨派領導,任何政黨都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和審查。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法理基礎在於其對社會主義事業的貢獻,但這一領導並不意味着共產黨的權力不能被挑戰。通過合法的政治途徑,人民可以選擇其他政黨或提出政治改革的需求,這種政治競爭本身並不與憲法的規定相衝突。「支聯會」主張的政治改革,正是基於這種人民主權和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並不是對國家政權的顛覆。
V. 「支聯會」活動中的和平手段與合法性
1. 「支聯會」活動的和平性質
「支聯會」秉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理念,他們的活動從來都是和平的,通過公開的集會、討論會和宣傳活動等形式,表達其對現行政治體制的意見。這些意見和活動不僅享受中國憲法保護,而且符合國際法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護。其活動並未採取暴力或威脅手段,而是通過理性、和平的方式推動社會和政治的變革,這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有本質的區別。
2. 與暴力革命的區分
「支聯會」的綱領和活動與暴力革命的核心要素有着明確的區分。暴力革命通常通過武力推翻現有政權,而「支聯會」的活動則明確表示不採用暴力手段,其推動的政治變革是通過理性辯論、和平示威和選舉等合法方式實現的。
3. 民主中國的構建
「支聯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民主的中國。而中國憲法本身也明確規定人民民主和人民有權選舉權力機構。「支聯會」的活動並未超出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他們通過和平手段推動民主國家的構建,這種呼籲並不違反憲法,反而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
4. 「支聯會」的主張符合國際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支聯會」的主張同時完全符合國際法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護。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有權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並且不應因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而受到處罰。「支聯會」的活動是在行使憲法和國際法賦予其成員的基本權利。
「支聯會」並未採取任何違法或暴力手段,其活動完全符合國際法對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障。因此,「支聯會」的活動不僅合法,而且應當受到國際法的保護,而不應被定性為非法活動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VI. 國際法對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保障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了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允許個人自由表達、傳播和接受信息。該條款確保了公民能夠在政治、社會及文化事務中自由表達意見,這一權利不僅適用於國內情況,還跨越國界,保障全球範圍內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不僅是個人基本權利,還在於促進民主政治及法治國家建設的核心作用。在政治領域,不同意見和批評的存在是確保政府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障。因此,任何政治立場的表達,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現有政府,都應受到保護,特別是在和平表達時。
2. 國際法的原則與中國憲法的對接
國際法中的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原則與中國憲法的第35條是相輔相成的。中國憲法明確賦予公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了這些自由是普遍適用的,中國應尊重並保障這些基本人權。中國憲法雖然強調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並未剝奪公民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
3. 國際人權法的適用對「支聯會」活動的保護
國際人權法為「支聯會」提供了保護,尤其是其表達政治觀點、組織活動和推動改革的權利。「支聯會」通過和平方式組織和表達對政治體制的不同意見,完全符合國際法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障。
VII. 結社自由與政治參與的憲法保護
1. 「支聯會」作為政治團體的合法性
「支聯會」的活動符合中國憲法第35條的保障,其作為一個政治團體,行使了公民的結社自由權利。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結社的權利,「支聯會」在此框架下通過合法的組織形式表達不同的政治觀點。「支聯會」的目標是通過非暴力方式推動政治變革,這與憲法對公民言論和結社自由的保護相符。因此,「支聯會」作為一個合法的政治團體,其活動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2. 憲法第35條對結社自由的保護
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結社自由。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有權自由成立和加入政治團體。「支聯會」正是行使這一權利,提倡通過民主程序推動政治改革,並且其活動沒有違反憲法對政治組織的規定。
結社自由的保障不僅僅限於社會組織,也包括政治團體。在民主國家,政治團體的成立和運作是實現公民參與和政治競爭的方式之一。「支聯會」的活動符合這一憲法保護,合法性得到保障。
3. 國際法與國內法對結社自由的保障
國際法和國內法都保障結社自由。國際法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所有人有權自由結社,且不受不合理限制。中國憲法第35條也賦予公民結社自由,確保了政治團體的合法性。
4. 「支聯會」作為合法的政治團體的地位
「支聯會」的目標和活動符合中國憲法的規定,作為一個合法的政治團體,「支聯會」在法治國家中應當享有與其他社會團體同等的權利。「支聯會」通過合法手段推動社會改革,表達對現有政治體制的不同意見,並未採取非法手段。
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框架下,「支聯會」的地位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任何試圖剝奪「支聯會」政治地位或活動空間的行為,都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可能侵犯國際法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護。
VIII. 法律適用與罪刑法定原則
1. 法律適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的適用必須合理且合法。法律適用應當基於明確的法律規定,避免任意解釋和不當擴展。尤其是涉及刑事責任時,法律規定應清晰、明確,避免在模糊的法律條文上作出不符合公正原則的判斷。中國憲法、相關刑法以及國際法要求,任何國家對於公民行為的懲罰必須基於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而不能依賴於未經明確界定的、過於寬泛或模糊的法律解釋。
在本案中,檢方對「支聯會」的指控顯然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問題。檢方試圖將「支聯會」的綱領與「顛覆國家政權」相提並論,但「支聯會」的目標僅限於通過和平、合法的途徑推進民主改革,且沒有明確、具體地涉及到任何違法行為或暴力行為。因此,將其行為與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相掛鉤缺乏合法的法律基礎。
2. 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會被視為犯罪,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原則,檢方指控「支聯會」的行為不能僅憑其綱領內容或言論的批評性進行定罪,而必須基於明確的法律條文,並且這些行為需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權利,這意味着「支聯會」提出的主張和綱領,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檢方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支聯會」的活動具備犯罪的實質性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缺乏明確的犯罪行為和法律依據,僅憑模糊的指控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3. 缺乏實際行動的指控是否足以構成罪行
在刑法適用中,僅憑主張或言論並不能構成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不僅要具備主觀故意,還需要在客觀上表現為實際的違法行為。「支聯會」的綱領雖然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但這僅是一種政治訴求,並未伴隨任何非法的行為或行動。「支聯會」的活動沒有涉及暴力、威脅、煽動暴力等違法行為。因此,檢方指控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並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這個指控僅依賴於言論和組織活動的目標,而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其通過實際行動實施了違法行為,不能成立。
4. 對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濫用解釋及其對法律適用的影響
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際法同樣強調這些權利的不可侵犯。任何將言論和結社自由誤解為犯罪的行為,都會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產生嚴重侵害。在本案中,檢方將「支聯會」的綱領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相聯繫,是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濫用解釋,違反了法律的基本適用原則。法律應該保護公民在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而不是以政治理由或意識形態為藉口,壓制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和言論權。
IX. 結論
1. 「支聯會」主張的合法性與中國憲法一致
中國憲法從未規定與支持「一黨專政」,而且「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符合中國憲法對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障。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權利結社、集會並自由表達政治見解。「支聯會」的活動完全是在這一憲法框架下進行的,其政治主張雖然涉及政治變革,但並未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因此,「支聯會」的主張應當被認為是合法的,其活動不應當被視為違憲。
2. 檢方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據,無法成立
檢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支聯會」的活動屬於非法行為,且其指控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沒有證據表明「支聯會」通過暴力或非法手段進行活動。因此,檢方的指控應被駁回。
3. 法庭應依法判定「支聯會」活動合法,並駁回對其的指控
綜上所述,「支聯會」的活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受到中國憲法及國際法的保護。法庭應尊重憲法賦予公民的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駁回檢方對「支聯會」的無理指控,判定「支聯會」的活動為合法。
陳闖創律師
2026.1.15
陳闖創律師簡介:
今年40歲,出生於中國山東。2006年本科畢業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2008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碩士學位。2022年獲得美國 St. John’s University 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自2022年先後獲得美國新澤西州、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三州的律師執業執照。
2012年投身中國民主運動,自2022年起擔任 CEO of National Committee of Democratic Party of China(中國民主黨全委會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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