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星期三

访谈 | 郭锐×李宜宸: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挑战与中美关系

编者按:2025年12月份,《哈佛法律本科评论》(Harvard Undergraduate Law Review,HULR)就人工智能时代法学面对的挑战,刊发了哈佛大学本科生李宜宸对哈佛法学博士、法学学者郭锐的访谈Legal Challenges in the Age of AI and U.S.–China Relations: A Conversation with Professor Rui Guo。《哈佛法律本科评论》与作者授权刊发,并由作者李宜宸翻译成中文。

郭銳專欄

郭銳專欄

郭銳,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者。

访谈 | 郭锐×李宜宸: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挑战与中美关系

郭锐教授现为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及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他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残障法律诊所、讲授公司法与人工智能伦理等课程,并深度参与中国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他的学术研究将法律、技术与政治融为一体。本次访谈聚焦郭锐教授的跨文化法学研究经历,探讨比较法视角如何揭示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差异,并为各国之间的深层对话创造空间。访谈还涉及他对中国公司治理与人工智能治理格局变迁的观察,以及他认为下一代法律学者在这个经历巨变的世界中所需的核心能力。

《哈佛本科法律评论》(HULR):您先后在中国和美国研习法律。是什么促使您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接受法学教育,这些经历又如何塑造了您对法律的理解与视角?

郭锐:我最初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法律。在中国,法学教育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议题紧密交织。我来到美国,是希望成为一名法学学者,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随后在哈佛法学院,我接触并亲身体验了一套以宪政、个体权利以及传统对抗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两种体系都让我受益匪浅,因为我不仅得以从抽象层面理解法律是什么,还能从两种体系中汲取经验与独特的研究路径——观察不同的政治秩序如何运用法律分配权力、处理社会矛盾、构想正义。如今,这种比较法视角已成为我思考公司治理、人工智能监管以及中美关系等问题的核心框架。

HULR: 正如您所说,中美两国法律体系在表面上差异显著,围绕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运行。然而,在您深入两种语境的学习和思考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一些出乎意料的相似之处或交汇点?

郭锐:令我印象深刻的一个相似之处来自公司法。中国的法律环境之下,法律的工具性格外清晰可见:即如何通过法律规则构建市场、引导社会行为、落实国家发展重点。与此同时,这种环境也让我感受到权利、程序与批判性论证的迫切性,我到美国学习之后,的确对此进行了更系统的学习。在两个体系之间穿行,我看到了一些相似之处。比如中国的《公司法》,与特拉华州公司法在形式上高度相似。但复杂之处在于,两者形似而神异。中国借鉴了美国式的公司法框架,但其底层逻辑迥异,却恰好以高度相似的法条与法律术语呈现出来。我倾向于将法律视为一个充满争议的场域——政治、经济与道德方面的诉求在其中不断博弈,而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博弈。

HULR:回顾过往,是否有某个特定时刻或经历,让您意识到置身两种不同法律环境中的重要性?

郭锐:这样的时刻确实有很多。我在哈佛求学期间,有幸与多位中国法领域的顶尖学者共事,其中包括安守廉(Bill Alford)教授、著名法理学家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以及引用率极高的公司法学者莱尼尔・克拉克曼(Reinier Kraakman)。这三位学者都从事比较法研究,我得以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

他们早已构建出极为成熟、深刻的理论框架,用以审视不同国家的法律,但三人的政治立场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点对我很有启发。如今,我会设想不同领域、不同视角的读者来阅读我的研究,这让我时刻保持警醒:法律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这是其中一个重要时刻。

另一个时刻,是我进入残障法领域的时候。我此前从未想过会从事残障法研究,因为我一直更关注政治经济学层面的结构性问题。但哈佛法学院的残障法项目让我进入了这一领域,最终我也投入了大量教学精力在残障法上。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残障权利仍是一个亟待发展的领域。只要观察残障人士的处境与经历,就能清晰看到其中差异。正是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穿梭,让我看到了局限在其中一方永远无法看到的东西。

HULR:作为一位在跨文化法律体系中工作的学者,您如何定位自己在当今法律环境中扮演的角色?

郭锐: 作为法学研究者,我的角色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翻译者、桥梁搭建者和批判者。作为翻译者,我致力于让中国的法律与政治体制对美国的学者和决策者变得可理解、可对话。当然,在中国的语境中,多年来通过教学和公开写作,我也扮演了向中国学生和公众介绍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与实践的角色。

作为桥梁搭建者,我力图为不同体系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和学生创造对话空间,探讨重要议题。多年来,我与安守廉教授合开一门课程,将中国学生和哈佛法学院的学生聚到一起。我们让学生进行角色互换:哈佛法学院的学生代表中国政府进行谈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则代表美国政府,模拟世界贸易组织案件等来解决争端。这种方式非常有助于学生理解不同的思维逻辑,真正实质性地回应问题。

最后,作为一名批判者,我审视的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中,法律如何既能赋能权力,也能约束权力,而不只是针对 “别人的制度”。我关于中国公司治理、人工智能治理与残疾人权利的研究,不仅与中国研究领域对话,也参与美国有关企业权力与技术治理的讨论。

我希望我的研究能够打破简单化的道德等级观念,转而推动我们去思考更深刻的问题:谁从法律改革中获益?谁的声音被忽略?如何重新构想法律,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弱势群体?

HULR:法律如何能成为各国应对日益加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增进相互理解的有效手段?

郭锐:许多年前,当我还是学生时,哈佛法学院修订了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设置,这是法学院首次为一年级学生增设比较法和中国法课程。坐在教室里,我突然意识到,美国法学界提出的许多问题深深植根于美国本土的生活经验,这从一年级法学生的提问和回答中就可以看出来。这段经历让一件事变得清晰:人们之间的分歧不仅在于答案不同,更在于问题本身就不同,有些问题在一个语境中是”可思考的”,在另一个语境中却压根不会被提出。在中国,很多学生和公众并未接触到某些在美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信息或辩论,反过来也是如此。法律要帮助我们应对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就必须成为一种语言,使那些被遮蔽的背景性差异变得可见、可讨论。

HULR: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公司治理格局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您如何看待这一变革过程?

郭锐: 多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正在经历一个以市场化和自由民主为导向的改革进程,公司法是这一进程的基础构件之一:要建立市场经济就需要市场主体,而要从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中塑造市场主体,就需要公司法。这是当年的主流认知。

我的研究试图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在中国构建公司制度的过程,即所谓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从来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跨国企业。这是一个政治工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党组织和其他国家行为体就如何重组资产控制权和决策权进行谈判和博弈。党委、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存,但它们所扮演的角色与特拉华州式公司截然不同。股票市场同样在不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条件下运行。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中国的公司制改革不过是对西方模式的不完整或失败的模仿,那么党委在企业内部的强势地位、国家对关键行业的深度介入,就会被视为”异常”或”偏差”。但如果我们将公司制改革理解为党国更宏观战略的组成部分,那么中国的公司治理就不再是某个其他模式的畸形版本,而是一个独特政治进程的预期产物。

HULR:您认为中国公司治理的下一个重大转折点是什么?它是否与人工智能有关?

郭锐:是的,密切相关。人工智能不仅仅是又一项新技术;它越来越像一种通用基础设施,类似于电力、互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有可能重塑整个行业,包括金融、物流、公共服务等等。

在中国的环境下,最具战略重要性的行业,如能源、银行、电信等,历来由国有企业主导。相比之下,许多领先的人工智能企业以民营或准民营的形式出现,尽管它们与国家保持着密切联系。这就让我们关注到一个重大问题:中国的党国体制,未来会如何把人工智能企业纳入其长期经济与政治战略,同时又不扼杀创新?

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工智能模型正在紧跟OpenAI、谷歌等全球领先者的步伐,而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以及DeepSeek等后起之秀也在构建自己的系统。随着这些模型被部署到金融、社交媒体、公共管理和安全等领域,价值对齐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当这些系统做出影响数百万人的决策或建议时,应该由谁的价值观来引导?

中国公司治理的下一个转折点很可能涉及两个相互交织的挑战:一是为人工智能密集型企业设计既能满足市场要求又能满足党和国家期望的治理结构;二是应对企业从未承担过的新型责任,例如管控大规模算法风险、保护弱势群体免受自动化伤害,以及参与跨国人工智能治理机制等。

HULR: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在您的文章《新”群己权界论”——智能代理的法律规制》中,您谈到了人工智能如何挑战现行法律体系。您认为人工智能最终会成为法律程序中完全融合的一部分吗?

郭锐:在这篇文章中,我用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人工智能代理引发的法律问题。一个是Comet诉亚马逊案,就是与亚马逊平台交互的人工智能浏览器插件的一个美国诉讼案;另一个是”Alpha Arena”加密交易实验,这是人工智能代理自主进行交易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案件。这两个例子都涉及人类和算法协同行动的情境,使得传统的责任认定和代理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除了人工智能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人工智能本身在法律实践中的角色。在中国,早在2017年、2018年,就是ChatGPT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在线纠纷解决的”智慧法院”项目。北京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阿里巴巴也试点了一个自己的纠纷解决项目,在它的平台上处理超过90%的小额争议。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开始承担更多司法或准司法功能,如筛选案件、提出裁判建议或解决例行争议,我们就必须追问:法律权威的传统所在地是否已经转移?法律是否仍然主要存在于适用公开可知规则的公共法院之中,还是越来越嵌入私人平台和不透明的算法之中?人工智能几乎必然会更深度地融入法律程序,但这种融合将引发关于合法性、透明度以及”法律判断”本身含义的深刻追问。

今天的法学生正处于一个绝佳的学习时机。你们将要面对的正是这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如今存在着一种制度上的开放性:法律正在试图监管人工智能这样的技术,但法律体系本身也正被同一种技术所重塑。正如我在文章中所写,这一时刻与当年严复翻译穆勒、创造”群己权界”这一现代术语时的情形颇为相似。人工智能正迫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些边界——只不过,这一次的世界中,并非所有行动者都是人类。

HULR:人工智能的崛起给法律领域带来了哪些主要的伦理或监管挑战?

郭锐:过去我参与过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研制工作,这些原则适用于不同领域,当然也适用于法律领域。但很多原则只处理具体问题,缺乏全局视野。在上面说的那篇文章中,我探讨了Delta框架和人的全面发展(human flourishing)的理念。在思考当前的争议和挑战时,我们需要这种更宏观的知识。很多问题不能被孤立地看待。即便你以为在一个具体案件(比如Comet诉亚马逊案)中解决了问题,问题也并非仅限于该案本身。

如果我们只盯着一个争议,就会错过更广泛的变化趋势。比如,同一个浏览电商网站的人工智能代理,也可能同时活跃在金融市场或客服纠纷中。这些都是更大的结构性变革的一部分。人工智能造成了责任缺口与权力转移,因为决策如今是在人机混合的过程中做出的。当人们只关注法院面临的挑战或律师如何使用人工智能时,就有可能忽视正在多个领域同时发生的更深层次的转型。

因此,核心挑战不仅仅是法院如何适应或律师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更根本的挑战在于融会贯通、认识到法律概念例如自主、问责以及个人与集体的边界等需要更新,就如同当年严复必须创造新的词汇来匹配变化中的现实一样。人工智能正把我们带到一个相似的时刻——法律知识必须随之更新、回应技术变革。

HULR: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您认为对于如今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的年轻人来说,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对于那些希望在这个不断变化的领域中做出有意义贡献的法学预科生或法学生,您有什么建议?

郭锐: 我们刚刚讨论过两点:比较法与跨文化素养非常重要;跨学科视角也极具价值。以我自己的研究为例,我涉猎的领域公司法、残障法、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等看似大相径庭,但在不同领域的经历让我获得的视角,让我可以对法律有更深入、完整的理解。

第三种能力就是伦理想象力。法律不仅仅是解决眼前的问题,更是做出在人们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决定。法律是我们每个人置身其中的更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而要理解这个宏大叙事,归根结底需要伦理想象力。

请允许我再补充一点:法律的本质,是把人类最深层的分歧,如关于权力、尊严和美好生活的分歧等,加以形式化的组织,使分歧不至于损害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理想长久以来被理解为一种文明的进步:它让我们远离一个政治、派系斗争或统治者的意志可以随时撕裂一切的世界,撕裂市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的世界。法治的愿景是,至少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能够免受任意破坏,转而由公开可知、相对稳定的规则来治理,为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共同追求提供结构框架。

然而今天,这一愿景正承受巨大的压力。威权主义的回潮、中美博弈、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变革、生态危机和日益加剧的不平等,不仅仅是技术或地缘政治层面的挑战;它们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挑战:我们是否还能维系某种法治?在新的条件下,法治意味着什么?我们能否重新表述法律秩序,使之真诚地面对这些巨变,而不是仅仅保留旧有安排的外壳?

对学生而言,这些问题或许大到让人手足无措。但这也意味着今天是踏入法学领域的绝佳时机。你们不是简单地继承既定的教义和制度,而是步入了一个社会的基础规则正在被重新谈判的时代。我希望,无论是在美国、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年轻的法学人不应把自己仅仅看作现行规则的解释者,更要看作新法律框架的共同创作者——这些新的法律框架,未来能够让我们一起好好生活,应对技术、地缘政治变局和社会期待的变化所带来的压力。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