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

支聯會案.海外證詞|方政為鄒幸彤及支聯會作見證

(編按:支聯會案審訊被告之一鄒幸彤早前申請海外專家任證人被拒。她在約一年前以「在記憶與改寫記憶的抗爭……我們未完的故事」為主題,邀請海內外參與過六四運動、六四集會及支聯會活動的人士書寫證詞,有多人響應。《追光者》獲授權轉載證詞全文。)

 



一、證人身份及提交書面證詞的原因


1. 本人是一九八九年北京「六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及現場見證人,對該事件具有第一手、不可替代的親身經歷與事實認知。

2. 因客觀原因,包括本人無法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親身出庭作證,現依法向貴院提交本書面證詞,供法庭審理時參考。

 

二、本人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的直接受害事實


3. 本人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清晨約六時許許,身處北京市西長安街六部口一帶,該地點距離天安門廣場僅數百米。

4. 當時北京市已處於戒嚴狀態。本人在上述路段遭遇執行戒嚴任務的軍隊坦克自後方駛近。

5. 其后,本人被坦克追逐並碾壓,導致本人雙下肢遭受嚴重創傷,並最終永久失去雙腿。

6. 上述傷害是本人在六四事件中直接遭受的身體傷害,構成本人作為六四事件直接受害者的事實基礎。

 

三、本人對六四事件及其紀念性質的親身認知


7. 六四事件造成大量平民傷亡,對本人及無數家庭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

8. 基於本人作為直接受害者的親身經歷,本人理解,對六四事件的紀念,其本質屬於對死難者的悼念、對歷史事實的保存與反思,其性質為和平、人道及良知層面的公共表達。

 

四、本人於二〇一二年親歷香港維園六四紀念活動


9. 本人曾於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親身出席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六四紀念活動。

10. 本人親身觀察到,當日活動秩序井然,參與者以和平、肅穆方式悼念六四事件死難者,未見任何暴力行為、騷亂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11. 作為六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本人清楚感受到香港社會對該事件長期而穩定的公共記憶,以及市民基於良知與人道所作出的自發悼念。

 

五、關於香港維園六四紀念活動歷史變化的事實認知


12. 本人知悉,自一九八九年后,香港維多利亞公園每年均舉行公眾集會紀念六四事件,相關活動長期以和平方式進行,並獲有關當局批准。

13. 自二〇一九年後,有關六四紀念活動未再獲批准。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一年期間,官方以公共衞生及防疫措施為由拒絕相關集會;其其即使相關防疫限制放寬甚至取消,維園六四紀念活動仍未恢復舉行。

14. 同期,負責組織相關活動的團體及其負責人相繼受到調查、起訴或被迫解散。

15. 基於上述客觀事實,本人理解,維園六四紀念活動停止,並非因該類活動的性質發生改變,而是在整體社會及執法環境轉變下,對相關公共紀念活動作出的限制。

 

六、關於鄒幸彤女士的行為及起訴理由的證人判斷


16. 據本人所知,並基於公開可核查資料,鄒幸彤女士長期從事與六四事件相關的紀念及和平表達活動,其行為一貫堅持非暴力、理性及悼念性質。

17. 本人未曾見聞、亦未掌握任何事實,顯示鄒幸彤女士曾煽動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18. 作為六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歷史見證人,以及曾親歷香港維園六四紀念活動的參與者,本人認為,將上述和平紀念與良知表達行為視為犯罪,缺乏事實基礎。

19. 因此,本人認為,針對鄒幸彤女士的相關起訴理由,在事實層面上並不成立。

 

七、結論


20. 基於本人親身經歷、事實認知及誠實判斷,本人認為:


鄒幸彤女士的相關行為屬和平、正當的公共紀念與良知表達行為,其本人並無犯罪事實。

 

方政


文章来源:追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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