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星期四

支聯會案Day11 鄒幸彤:結束專政非結束中共領導 沈士文:不會無端變推翻

李卓人 鄒幸彤 支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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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周五裁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一連三日作中段陳詞(或稱毋須答辯陳詞,見法律 101 文章),控方亦作口頭回應。法官李運騰周三指,是次聆訊所涉議題相當重要、複雜,亦「可能有好多 implication(潛在影響)」,押後至周五下達口頭簡短裁決;若裁定表證成立,會決定容許控方循哪個基礎繼續檢控,以便辯方辯護。

官提及 Tim Owen 認許案
指國安法有「糾錯機制」

法官李運騰周三請控方搜尋有關黎智英擬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一案的資料,李周三釐清,該事件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的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然沒有「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

翻查資料,《基本法》與《國安法》皆訂明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前者另訂明香港法院可解釋條文,亦在指定情況,可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會就條文作出解釋,後者則沒相似表述。

李運騰認為,即若本案對《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的「中國憲法制定的根本制度」之詮釋有任何錯誤,似乎仍有「糾錯機制」,「即係話今次呢件案解釋憲法有任何出錯,其實都有咁嘅機制可以糾正到個錯誤,哈哈」。

沈士文:法庭不應接受
控方對憲法超出字面意思的演繹

代表李卓人的大狀沈士文繼續中段陳詞,他歸納前兩天的陳詞,指其與控方對法庭如何處理憲法有共識,鄒幸彤則有不同主張,她認為任何憲法條文如遇雙方未能同意,法庭便必需依賴專家證供。

李運騰表示,若鄒幸彤的陳詞正確,本案便「無得審落去」。沈士文笑稱「唔係冇得審落去,係辯方會贏」。

沈續指聽罷控方昨日陳詞,「本人非常安心」,因為雙方的差異不大,皆主張法庭只能從字面意思理解憲法條文,而正如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及,控方對憲法條文有許多解釋、推進字面意思的陳詞,懇請法庭若未能從字面意見得出結論,「係要加一啲想像力、加一啲推論、加一啲背景資料(的話)」,便不應接受控方對憲法的演繹。

沈:人大有權修改整部憲法
控方說法「大逆不道」

沈士文指按控方的檢控基礎,即 2018 年修憲後,人大常委會變相無權改變憲法之中,涉中共領導地位的部分,亦變相無合法渠道可以改變中共領導。但辯方則認為,根據憲法字面上「無可爭議」的解釋,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整部憲法,「係無分程度、無分有限制」。

沈續指,綜觀中國憲法的歷史亦出現過數次修憲,甚至曾整部憲法重新編寫,控方主張人大無法修改部分憲法內容的說法是「大逆不道」,削弱人大受憲法賦予的權力,「僭建」憲法之中對人大修憲權力的規範,而香港法庭若接受這一主張,亦變相會判定了「祖國嘅憲法係有一個部分,人大係唔可以修改」。

沈:控方對憲法序言論述理解
不恰當、狹隘

沈士文舉例指,憲法的序言部分敍述中國的歷史,根據控方的陳詞,是「強力引伸」至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容撼動,而辯方主張此論述並不恰當,亦是「狹隘」的理解,因為中國的歷史一直在推進,不可能「凍結」在 2018 年最後一次修憲的歷史背景。

沈續指,無人可保證中國不會發展成更成熟、更強大、充滿自信的大國,「喺咁嘅情況之下,點解唔可以出現一個情況,就係中國發展到成為多黨共同領導嘅階段呢?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嘅理想呢?」

他懇請法庭不要採納控方對修憲的理解,因若循其主張,法庭將變相「因為刑事案嘅原因,去限制咗整個祖國嘅發展」。

沈:政治表達言論若成功檢控
如何吻合保障人權?

沈亦歸納控方的交替立場,是即使存在結束中共領導的合法手段,支聯會和各被告亦從沒主張採用合法手段,沈形容此立場屬「偽命題」,實是因為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鼓勵受眾以甚麼方式「結束一黨專政」,而其又要承認世上存在合法手段達致結束中共領導,「喺咁嘅情況下(控方要)反咬一啖:你都冇咁講」。

沈強調,《基本法》、《國安法》、人權法都有保障巿民的政治表達權利,若控方成功檢控純粹叫喊口號、綱領、沒有任何實際手段的行為,「都要坐 10 年監,呢個點樣同政治權利嘅保障,點樣可以吻合呢?」

鄒幸彤:結束一黨專政
不等於結束中共領導

自辯的鄒幸彤則批評控方的事實證據「極其單薄」,指兩句說話便可總括其案情,即(一)被告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二)「結束一黨專政」的含意等於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李運騰指,控方案情不止於此,仍包括推翻、破壞根本制度,亦有意圖煽惑他人推翻、破壞,而不是煽動他人結束。

鄒表示,辯方不會同意「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此一等式,解釋「一黨專政」是指權力結構,「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某個集團實際上有的權力,兩者是不同層次的概念,亦不可比。情況形同有人說「生態等於曱甴」,一樣是「唔知你講乜」。

鄒:假設支聯會挑戰整部憲法
民主轉型有何不可?

鄒幸彤續說,她將順着控方核心主張分析,看是否能證明到所有罪行元素。

她稱首先要假設,假如被告是要結束共產黨領導,「問題係,咁又點呢?點解唔可以呢?我其實可以再畀盡啲佢㗎,我哋可以假設,『結束一黨專政』唔剩止係挑戰緊憲法第一條共產黨領導,可以假設係挑戰成部憲法」。

鄒解釋,「因為講到底,『結束一黨專政』要求嘅係民主轉型。而真正嘅民主轉型,似乎好難唔修訂成部而家咁自相矛盾嘅憲法」。鄒續指,「即使咁假設話呢個係支聯會終極目標都好,咁又如何呢?有咩唔可以呢?」

鄒表示,「我哋,作為呢個國家嘅公民,作為依個國家嘅主人,點解我哋無權去反對現行憲法入面嘅規定?無論係修憲又好,甚至係重寫憲法都好,係世界上面都好常見」,並提及共產黨亦頒布過幾部憲法,最密集時 3 年更改 1 部。

鄒:法律必然有合法途徑改變
必須保障辯論憲法的自由

鄒幸彤提出,「當共產黨可以修憲維護自己領導,點解我哋作為公民唔可以⋯⋯仲要話我哋一講出嚟就犯法呢?」她續指,「若果『共產黨領導』規定真係一條法律,而唔剩止係強權意志,佢就必然有,而唔可能係必然無合法嘅途徑去改變。而每個人作為公民而唔止係臣子,必然有權表達返結束呢個規定,必然有權尋求社會共識,去採取行動,去推動呢部法律最終嘅改變。」

鄒續指,「就算你話修憲門檻係好高好高,就算你話而家在位嗰班立法者,十萬年都唔會理我哋嘅要求,但係喺一個法治社會,你係唔可能禁止公民表達佢想要改變,甚至係結束某種法律嘅規定⋯⋯正正因為修憲嘅門檻咁高呀,我哋先需要有廣泛嘅社會嘅討論啦、社會上嘅共識啦。有咗呢啲基礎,先至會有理由去進入到一啲具體嘅立法程序」。

鄒續說,「既然如此,法律就更必須保障到,公共空間有呢個自由、辯論憲法嘅需要,討論係咪要去改點去改,而唔係話一提出咁樣嘅諗法就拉人去坐監」。

鄒歸納指,「所以無論係講緊我哋要結束共產黨領導規定,定係成部憲法推倒重來都好,只要推進過程無做違法嘅嘢,無用違法手段,無話綁架人大代表嚟逼佢同意我哋嘅要求,咁我哋就冇犯法㗎喇」。

李運騰問,即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其中一個可能解釋是「推行緊修憲運動」,不存在非法活動?鄒澄清這並不是辯方案情,而是以控方案情去推進的話,「結束共產黨領導,就算再過啲都唔係違法」。

鄒:控方變相詮釋憲法
要子孫後代服從中共領導

鄒幸彤續指,目前控方案情變相詮釋憲法,指「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犯法,「根本否定人民作為國家主人嘅身分」,等同於「呢個國家永遠只能夠由共產黨統治,而你哋呢班奴才,不能反對、不能改變」。

法官黎婉姬此時打斷,請鄒如非必要,避免使用「偏激」及控方沒有說過的字眼,「法庭入面唔係政治表態,大家都希望用返啲中立言詞」。

鄒續指,控方的主張「實戰起嚟都係非常之不合理」,因它其實是指不論一個人是否信仰或認同共產主義、理論、思想、行為,「你同你嘅子孫後代,都必須服從佢嘅領導,憑乜嘢呢?」

鄒續指情況放諸香港人身上,此等不可議論、不可改變的法律規定,「就更加荒謬喇」,因共產黨在香港沒正式身分,「就算我好擁戴、好想入黨先算,根本無任何合法嘅途徑去加入到呢個統治嘅階層」,她指按照控方說法,法律規定了「香港人必須永遠接受呢個外來嘅、不屬於我哋、不代表我哋嘅政黨領導,咁你仲講咩港人治港呢?」

李卓人一方及鄒幸彤在中段陳詞就案中議題表達出不同立場。何俊仁於開審前改為選擇認罪。圖為 2019 年六四集會。

官質疑鄒以「外來」形容中共

黎婉姫打斷,問鄒稱「外來」是甚麼意思。鄒答共產黨在香港沒身分,香港人不能入黨,「永遠唔會係香港人嘅政黨」。李運騰打斷指,此點淪於政治爭拗,香港亦有人大代表,其後問其論點,是否爭議憲法修憲權屬於人民抑或人大?

鄒答全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向領導自己的政黨問責。李表示,沈士文的陳詞已涵蓋公民有申訴權、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鄒又說,自己不止於申訴、建議權,並反問若國家機關犯罪,「係咪要跟住犯罪而唔能夠要求結束呢」,重申不是學術討論,並提及六四屠城、文化大革命、新疆再教育營為例。李運騰打斷指,今次只處理法律爭議,再論及政治就要終止她發言。

鄒遂指,「世界上冇任何一條法律,可以規定到你永世,係不可能被推翻」。李笑說此在哲學上有困難,「無限權力係咪可自我限制,等於你話上帝可唔可以舉起,自己唔可以舉起嘅石頭,就兜兜轉轉」。

鄒:倡「結束」不直接等於違法

鄒幸彤其後指,下一個議題是控方就「非法手段」的案情。

鄒表示,《國安法》第 22 條沒規定過控罪「目的」和「手段」須是針對同一條「規定」,但法庭不能因控方在目的、手段均依賴同一條法律條文,就混淆目的、手段此兩項不同的控罪元素,並強調「非法手段」是要被獨立地證明其存在的元素,「證明唔到就完㗎(檢控失敗)喇」。

鄒指,而現時控方選擇指控被告所違的「規定」是中國憲法,所依賴的等式是同一說法,即基於「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故必然違反「中共領導」的憲法規定,故必然是「非法手段」。不過她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最盡」只是「反對」中共領導,不見得「有違」中共領導的規定。

鄒引強制巴士戴安全帶的措施為例,指一個人很想「結束」強制佩戴安全帶的規定,但乘搭巴士時仍會佩戴。而放在涉中共領導的情況,就是一個人「可以好唔妥、想結束佢,但喺佢領導範圍,我仍然聽佢支笛,因為我唔想犯法」。

鄒續指,若控方指稱被告是因為「唔妥」共產黨而想「結束」它,需證明 3 點,並再引安全帶措施為例,指控方需證(一)被告正乘搭巴士;(二)巴士上有安全帶;(三)不止自己不戴安全帶,亦曾煽惑他人不戴安全帶,而「呢個正正係本案缺失嘅拼圖」。

套用到本案,鄒指控方需證明(一)受煽惑者身處共產黨合法領導範圍;(二)曾有領導下達不能違反相關規定的指示;(三)有關指示在法律上有效力。鄒比喻指,「唔到官員話,立法原意係要所有人戴安全帶,就自動生效㗎嘛」。

鄒進一步指,(三)與憲法在香港有否直接效力相關,周二陳詞已提及過。但假設憲法條文可以在港直接實行,令港人可直接違反憲法,屆時要問,該等法律是對香港每一個人施加了甚麼法律責任,「唔止被告,包括檢控官、法官閣下⋯⋯作為香港嘅巿民,我喺咩範圍內要聽晒共產黨支笛」。

鄒說,如一個人出盡全力遵守「共產黨領導」直接適用香港的法規,將面對另一問題是共產黨在香港甚麼形態存在、以甚麼形式領導香港、巿民如何避免違反共產黨領導。而最大原則是法律若沒禁止,市民就享自由,上訴庭亦在初選案中有所確認,故在本案,不能說國家由中共領導,法律就「禁止一切中國共產黨可能唔鍾意嘅嘢,包括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李運騰釐清,鄒所引的原則是「合法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即法律沒禁止的事,市民就可以做;相反政府或政府機構,要有法律容許才可以行事。但本案而言,憲法第一條似乎不容許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其最本質特徵是中共領導。換言之,案中被告叫喊的口號、綱領,其實際意義或被告想法,有否觸犯第一條規定,「係成單案最緊要」。

鄒指,若接受憲法第一條藉《國安法》第 22 條「具體化為香港法律」,控方案情等於被告「起用違反第 22 條的手段」,「去違反第 22 條」,等於陷入循環論證,亦即是「涉案的非法手段係破壞根本制度」 ,故被告是「破壞根本制度」,形容是「loop 嚟 loop 去」、抽空「非法手段」的要求。

鄒又說,案中另一「黑洞」是被告煽惑了他人做甚麼行為,但本案說來說去都是「結束一黨專政」的含意,從沒說過它會帶來甚麼效果。

沈士文:即使能證「結束共產黨領導」
不會無端變「推翻」

就此,李運騰以煽惑他人謀殺為例,指重點在有意帶來對方致死的結果,而非具體行為;在本案而言,控方需要證明煽惑的結果是推翻和破壞國家根本制度,而非針對煽惑以甚麼「手段」達致結果。

一輪爭議後,鄒幸彤指法庭不是要判斷支聯會做了甚麼煽惑他人的行為,而是要判斷支聯會確實煽惑了甚麼,並引擺街站為例,控方到底是指擺街站是煽動行為,抑或是「煽動他人做我哋煽動他人做嘅行為」。

沈士文亦回應指,謀殺罪並非最貼切的比喻,因為謀殺沒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達到。李運騰打斷指,「好難想像有合法途徑去推翻、破壞(政權)」。沈續補充,控方立論的問題,在於即使控方能證實「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亦不會「無端端變成咗推翻,呢個係 quantum leap(量子飛躍)」,起訴至今兩年,控方仍缺乏表面證供。

控方:憲法禁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官:「終止」不等於「破壞」

就辯方指控方的主張限制了人大修憲權力,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憲法序言及第一條的字面意思清晰,中共領導為政權的根本制度,長期領導國家發展,並列明「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其實修憲係唔可以話修改呢個根本制度」。

李運騰打斷指,控方立場是法庭只能以字面意思理解憲法,而憲法字面上是禁止「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非控方所述的修改或終止共產黨領導。

黎回應指「終止比破壞更嚴重,咁更加唔應該咁做」。李運騰重申控方主張法庭不能詮釋憲法,「破壞還破壞,終止還終止,破壞包唔包修憲,係要詮釋,但詮釋你就唔畀我哋做,咁完了,係咪?」法官陳仲衡亦指出,「破壞」字義上較負面,「終止」則可以是中性。

黎則重申,控方開案和中段陳詞中使用「終止」時,包含了推翻和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效果,憲法雖沒明文使用「終止」一詞,但控方主張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其自然和合理效果是「結束共產黨領導」,亦等同破壞及推翻國家的根本制度。

黎又說,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不代表可以推翻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反問如人大達到修憲門檻,是否可恢復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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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黎嘉誼(資料圖片)

控方:憲法對巿民無直接效力
鄒:否定自己案情

針對鄒幸彤陳詞提及,控方檢控基礎是被告違憲,而憲法在香港不能直接應用。黎嘉誼澄清指,憲法是透過《國安法》22 條引入至香港法律,將違憲行為,即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刑事化,故雙方毋須斟酌憲法是否香港法律。

黎又指,憲法「對巿民唔會有直接效力,唔會規管佢做乜,只係規管國家、規管政權機關」,重申本案的檢控是根據《國安法》而非憲法。鄒幸彤在散庭前回應指,控方既然同意一般人無法違憲,「等於否定咗佢哋提出嘅係非法手段嘅案情」。

控方:推翻中共領導等於推翻政權機關
辯方:不會直接致政權機構停擺

此外,《國安法》第 22 條中有 4 項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當中控方依賴依賴首兩項,即(1)推翻和破壞國家根本制度;(2)推翻和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法官關注,兩者是否有關連。

黎嘉誼解釋,在憲法確立的制度下,中共領導整個國家,必然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故「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包括中央政權機關」,而若控方成功舉證(1),餘下的(2)便毋須額外考慮。

李運騰詢問,既然控方認為(1)是主要的控罪元素,(2)則是「買豬肉搭豬頭骨,咁點解要搭多樣嘢?」黎解釋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有(1)和(2)的顛覆意圖,若兩者皆成功舉證,刑責上與只有一顛覆意圖有別。

沈士文作最後陳詞時反駁,從字面理解憲法,即使中共領導地位終結,亦不代表所有中央政權機構會終止運作,故即使(1)的表證成立,亦不會直接引致中央政權機構被破壞。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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