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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顛案,本周一連三天處理辯方提出的毋須答辯陳詞,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五(13 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押後至下周二續審,將進入辯方舉證階段。據早前庭上透露,李卓人、鄒幸彤均擬作供。
法官宣布決定後,穿藍色外套的李卓人低頭、輕輕搖頭;穿黑色外套的鄒幸彤原低頭、神情平靜,之後亦望向法官。
法官李運騰則指,不接受控方指即使全國人大修憲,亦不能改變「中共領導」的基礎,但認為控方另一基礎,即指控被告實質上非倡議修憲,而是煽動他人以不合法途徑包括違憲的基礎表證成立,被告須就本案控罪答辯。
Day11|鄒幸彤:結束專政非結束中共領導 沈士文:不會無端變推翻
法官:不接受控方其中一基礎
案件由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法官李運騰宣布決定並簡短交代理據,指控方在本案有兩個交替檢控基礎。第一個是指中國憲法之中「中共領導」是不能被合法地修改,即使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並據憲法第 62、64 條有修憲權,亦無權對此作修改,因此不存在合法、合憲的途徑「結束中共領導」。
李續指,控方此陳議「事關重大、影響深遠」,亦需充分理據,惟其陳詞流於表面,沒提供足夠分析、典籍,也沒專家作供,因此未能說服法庭此基礎正確,加上控辯提供的材料非常有限,因此法庭不會考慮這個基礎。
至於控方的第二個基礎,是指即使憲法可以合法地被修改,但證據顯示被告提倡的「結束一黨專政」實質上不是倡議任何修憲運動,而是要煽動他人以不合法途徑包括違憲,達到推翻中共領導地位。李運騰指,法庭認為此基礎的表證成立,因此被告須就本案控罪答辯。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官:法庭能依賴憲法字面含意了解意義
作為斷案根據
李運騰亦簡短歸納控辯一連 3 天的中段陳詞爭議,指內容可分成兩大部分,分別是:
(一)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憲法是否能夠直接應用在香港特區;
(二)本案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據,支持控方針對各被告的控罪。
針對憲法在香港法律的適用性,李運騰指法庭裁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不受《基本法》第 18 條規範其在香港的適用性,並認為憲法中能直接適用香港並且與本案相關的條文,包括控方所依賴的憲法序言及第 1 條,亦包括但不限於第 47、61、62、64、67 條。
至於法庭需否中國法律專家意見協助理解憲法,李運騰指法庭同意李卓人一方及控方的主張,即沒有專家協助下,法庭仍能依賴憲法的字面含意和上文下理,了解條文的意義作為斷案根據,但基於憲法第 47 條列明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會,因此法庭不能依賴憲法字面明顯意義以外的含意。
李卓人的代表大狀沈士文表示,因應今日法庭裁定,有許多議題需要與李卓人詳細考慮,希望押後至下周二才開始辯方案情,又指李一方除他本人之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相信下周內可以完成作供。
李運騰笑稱,根據他在「上一單案嘅經驗,我冇乜信心⋯⋯唔係作批評,只係對大律師對時間嘅估計,我從來都唔抱任何幻想」。在控辯各方同意下,官押後至下周二(17 日)續審。
李、鄒已還押逾 1,640 天
開庭前,李與鄒微笑對望,兩人亦對旁聽人士笑,李並對親友舉起姆指。散庭時,李卓人平靜步入羈留室,鄒幸彤捧着一本簿及兩支鉛筆,笑着望向公眾席。旁聽的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則在庭外表示,「希望呢一個庭,藉住審訊呢個辯論⋯⋯大家思考呢個共和國憲制嗰個方向」。
本案 2021 年 9 月 10 日首提堂,李卓人、鄒幸彤被拒絕保釋,兩人至今已還押逾 1,640 天。
至於何俊仁,他原本不認罪,其後改為選擇認罪,並在開審第一天讀出其案情,他將在案件審結後擇日處理求情及判刑。(見報道)他一度准保釋,但被指違擔保條件再收押,至今還押逾 1,430 天。

辯方中段陳詞:檢控基礎失敗
本案共有 4 名被告,當中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不認罪受審,控方在上月完成就案情舉證,辯方提出中段陳詞(或稱毋須答辯陳詞)。辯方主要觸及兩方向,分別是中國憲法是否或如何適用於香港,以及控方的證據不足。
沈士文認為,中國憲法沒有循《基本法》第 18 條,以附表三的形式引入香港,因此應被視為「外地法律」。而香港法庭對中國憲法並沒詮釋權,至多只可循字面解讀,但憲法字面上沒提及不准修憲,故辯方認為修憲會是合法的渠道「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換言之,控方所稱沒有合法手段可結束中共領導的檢控基礎,會因此失敗。
自辯的鄒幸彤則指出,控方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這一推論不成立,因一黨專政和中共領導是兩個不同概念、不可比,並提出若「共產黨領導」的規定屬於法律,則必然有合法途徑改變,而且提倡結束並不等於違法,因一個人可以在反對法律的情況下仍然守法。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憲法序言及第一條的字面意思清晰,中共領導為政權的根本制度,長期領導國家發展,並列明「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認為即使全國人大修憲亦都不可以修改此一根本制度。


早前就共謀者原則裁斷
此外,控方在本案中擬根據「共謀者原則」,起用合共 9 段《國安法》生效後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各自的發言片段,指證彼此。法官裁定當中 7 段可引用,另外兩段則與本案串謀關係不大,只可用於指證發言者本身。(見報道)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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