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

支聯會案Day15.鄒幸彤開始作供:中國現由中共一黨專政

支聯會 Day15 實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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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休庭

審訊下周一續,鄒將繼續作供。

散庭前陳仲衡關注控方能否周一提供本周的證據撮要。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問「可否大膽建議」周二再提供?陳指一直請求控方每周提交撮要,笑言「好似叫咗外賣但肚餓喺度等」。張表示會「盡快煮好」。

散庭時,李卓人對旁聽席揮手微笑,雙手在下巴比劃,鄒幸彤亦揮手微笑,用口型說「拜拜」。

16:05 鄒播到中聯辦請願
指一直要求維護憲法權利

鄒幸彤續指,以法治形式去結束一黨專政的情況,亦見於控方所呈堂的示威片段,但指出謄本僅包括示威後接受傳媒訪問的部分,「反而示威本身個訴求係啲咩,係完全跳過晒嘅」。

庭上遂播出支聯會 2012 年 11 月 8 日到中聯辦請願的片段,當中提及向中共十八大提出 18 項建議,亦稱「抗議一黨專政,抗議黨大於國」。

鄒指,當時她尚未擔任常委,惟片段可呼應支聯會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就係一種黨大於國嘅情況,係我哋所反對嘅」,而片段中所提及的聲明亦指,以憲法去限制黨的行為。

鄒續指,片段中的聲明亦是向中共喊話,「呢份聲明係 address 畀十八大啦,係黨嘅會議,我哋唔係話無去同佢溝通,但係我哋溝通完,佢會唔會理會我哋就另一個問題」。

鄒又展示標題為《反對取消國家正副主席任期限制 解除劉霞軟禁 還劉霞自由》的聲明。

鄒指出,支聯會當時有關注內地修憲,「我哋係明確表達咗要反對嗰次嘅修憲嘅」,又指聲明呼籲人大代表根據《憲法》第 2、5 及 33 條等的規定,「全面履行捍衛人民權利、維護法治民主原則及保障人權等憲制責任」,「冇叫人推翻、違反憲法,係叫人維護返、捍衛返憲法有嘅權利,而呢啲憲法本身有嘅保障,係要求唔可以通過呢個根本違反緊憲法精神嘅一個修改建議」,而當時主席李卓人「關心嘅未必係加咗共產黨領導規定,更加擔心係國家主席取消任期限制規定,進一步削弱當權者規限規定,學李卓人先生咁講,共產黨領導寫唔寫落去都係咁㗎啦,但任期限制寫落去係即刻有效果嘅」。

鄒續指,聲明反映一直以來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路徑或手段,「講緊叫大家維護返憲法,要憲法落地,或者係修改憲法咁嘅提議,就算你話要求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呢件事真係會削弱咗一黨嘅專政,但呢件事絕對唔係一個非法手段,睇返我哋咁多年呼籲,或者用控方字眼鼓吹或者煽惑,實在睇唔到邊個可以叫做非法手段,唔好話違憲,我哋叫人遵守返憲法咋嘛。但係當然個問題就係,提出依啲向人大又好,向十八大又好,透過 UPR 向中國提嘅建議,唔能夠指望中共領導人良心發現接受晒啲建議,事實上都無啦,我哋可以依靠嘅,從來都只有民心同埋民意」。

鄒引述 2018 年 4 月《港支聯通訊》第 117 期,她撰文交代向聯合國提交報告的詳情,之後的一期通訊,亦交代支聯會代表到聯合國開會的情況。

法官黎婉姬關注,同一份《港支聯通訊》刊登了蔡耀昌以支聯會副主席身分撰文〈修憲是為民還是為黨?〉,黎讀出文章其中一段:

有人說,就算不修訂《憲法》第一條,共產黨領導根本已是事實存在;不錯,「一黨專政」的存在是現實⋯⋯

黎指出,文章意思似乎是指「共產黨領導」與「一黨專政」是一樣的,「其實佢講緊同一樣嘢」。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關注,首先需要釐清鄒有否與蔡耀昌商討文章的內容。鄒指她不曾與蔡討論,「但作為常委,會認數係支聯會立場嘅文章」,不過她認為從字面理解,不覺得「共產黨領導」等同於「一黨專政」,「睇唔到完全等同嘅意思」。

15:33 官問鄒幸彤
在內地有否推動結束一黨專政

鄒幸彤續說她成為支聯會常委後,認為她在內地工作的經驗和網絡,可以成為支聯會與內地社會運動的橋樑,於是她在支聯會保持比較低調和幕後的角色,期間亦繼續到內地參與社運,但就不是以任何組織的身分。

法官陳仲衡詢問,當時鄒已經不在內地非政府組織工作,那她是否以支聯會的身分到內地?鄒幸彤苦笑回答,她當時接觸的內地人士都知道她在支聯會的身分,「但唔會以支聯會嘅名義去做任何活動嘅,咁國內根本無啲咁嘅空間嘅」。

法官黎婉姬則問鄒在內地「有冇推動結束一黨專政呀?」

鄒答「我諗國內無一個公共空間表達」,但可能會與朋友間討論此理念,或參與的行動,「係咪實踐緊結束一黨專政嘅理念,我會話係嘅,但未必直接用呢 6 個字」。

鄒繼續其證供,指成為常委為一直「唔係前台嘅人」,直至《國安法》生效前後,其他成員都被捕,才開始「打破呢個規矩」,她此前一直負責較後勤的工作,避免曝光太多。

法官李運騰質疑,鄒在 2015 年底開始做副主席,「唔係好明喎,如果你做咗副主席,你點樣 keep low profile 呀?」

鄒解釋,做副主席亦不等於「high profile」,她在支聯會主要處理幕後工作,例如資料搜集、寫報告等,較少公開發言或接受訪問。

鄒呈上她在支聯會維權部工作期間,在 2018 年撰寫一份交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普遍定期審議(UPR)報告。鄒解釋因她有法律背景及非政府組織工作的經驗,因此通常會負責撰寫這類報告。

鄒指報告是概述支聯會長期關注的議題、觀察到甚麼趨勢、具體建議中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應如何回應,「所以依個最後嘅目的嚟講,完全可以話報告有煽動他人進行行為嘅情況,但煽動個對象,最主要就係中國政府」。

鄒引述報告詳列四大類別的人權問題,當中司法手段打壓,包括在內地的《國安法》下,被告失去見律師、公開審訊等權利,「當然同一套模式而家就複製咗嚟香港啦」;第二是法律以外打壓手段,例如長期軟禁劉霞、維權人士在敏感日子「被外遊」等。

第三是民間組織打壓,即通過新的慈善法、境外組織法等,影響公民組織的運作問題;最後的政府問責問題,則不止於八九民運,而是長年以來,公眾紀念六四、談論六四都被捕、被判刑的情況,報告亦列出六四以外其他死因可疑的政治犯,包括李旺陽、劉曉波、曹順利等,要求當局跟進。

鄒強調,她一直關注上述議題,「就係本身想要去處理所出現嘅問題,唔係話攞啲負面嘅情況,煽動他人先做咁多嘢,尤其話如果話煽動公眾嘅時候,花咁大心力參與聯合國審議機制係得不償失」,因公眾對聯合國 UPR 報告很可能根本不知情、不曾讀過。

針對控方指控支聯會煽動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鄒引述她所撰的聯合國報告列出 32 項建議,包括促請中國政府確認公民政治權利、簽署防酷刑協議書等。

陳仲衡關注報告之中的建議,與「結束一黨專政」有很大分別。

鄒表示,她今早已講解釋過「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而報告中的建議涵蓋修改法律、建立可保障人權機制、加入國際人權監督機制、對侵犯人權的官員問責、停止一切非法行為,「都係講緊一啲法治、法律嘅方式,去結束一黨專政狀態,從來就唔牽涉呼籲煽動咩非法手段,去達成我哋嘅目標嘅」。

15:16-15:33 休庭
15:13 官續就鄒幸彤參選常委政綱提問

法官李運騰引述鄒幸彤參選支聯會常委的政綱,指《國安法》生效後,有人「決定散 band」,或更改路線,希望不會違法,指鄒似乎不同意此取態,「你會堅持唔退讓」,「堅持你哋做緊嘅嘢」,甚至「不求不墮法綱啦」:

過去這一年,香港天翻地覆,尤其在《國安法》通過後,恐懼蔓延,大家開始揣摸那條虛無縹緲的紅線,解散組織有之,改弦易轍有之,以求不墮法網。

鄒同意,指其政綱陳述香港社會最底線的原則,「所以係無得退嘅」。

李表示「嗰年你又係競選到啦」。鄒則引述其政綱:

但總有一些原則,不能退讓;總有一些立場,該活在陽光之下。

鄒指出,「當然語言係唔同,講返五大綱領所追求嘅事情,呢啲嘢係應該直接咁要求、去呼籲,唔應該兜十萬個圈去講」。

李問,「即係唔退讓啦?《國安法》都咁話喇?」鄒頓一頓,向法官露齒笑表示「係,係」。

法官黎婉姫關注,鄒所稱「對暴行嘅追責」,是否包括反修例期間發生的暴力事件。

鄒表示,該政綱用作參選支聯會,故「暴行」主要關於六四事件,「寫嘅時候冇特別去諗香港嗰啲暴行,但 in general 要追責,譬如警暴我覺得要追責,係講緊對政府問責,唔係私人嘅」。

14:59 鄒幸彤呈參選常委政綱抗辯
官關注「顛覆中共的一黨專政」表述

鄒幸彤指出,支聯會多年來都是按章程及相關條例運作,「30 年嚟運作一直合法、合規」,並展示支聯會的《公司章程》,當中談及支聯會的目的(object),為「推廣任何愛國民主運動」、「推動民主改革」。

鄒續展示支聯會網站的截圖,內容顯示支聯會的宗旨,亦即《公司章程》目的部分的中譯版,指出《公司章程》並不包含「五大綱領」,但「五大綱領」具體化宗旨。

鄒另展示她 2019 年參選常委的政綱,指政綱為內部文件,能真實反映支聯會內部的想法,「起碼我個人嘅內外說法都一致」。

鄒續指,2019 年的競選是在反修例期間舉行,故當時的政綱提及她對支聯會在當時情況下的定位,強調支聯會的立足點及角色:

我想支聯會能做的,就是堅持做好居中交通,揭示真相、搭橋拆牆的角色,讓國內和香港人與人之間能真正的連結起來,互相支持,齊爭民主。

鄒指出,當時對於社會上的中港矛盾情況,她認為可以做到上述內容,「更加多嘅互相理解,互相嘅連結,從來唔係控方講煽動仇恨、煽動分裂嗰種做法」。

法官李運騰關注「居中溝通」及「搭橋拆牆」的意思。

鄒解釋,支聯會一直支援內地民主運動,而當時社會間的中港矛盾越來越強烈,形容好像兩群敵對的敵人,故希望擔任「搭橋」的角色,提供橋樑,讓大家互相認識、看見彼此,「拆除偏見、誤會而築成嘅牆」。

鄒另展示她 2020 年參選常委的政綱,談及:

支聯會是一個聯合會,是各種取態理念相異的團體聯合在一起時,所達致的最大公因數,因此在立場上它從來不是最進取的那一個,但亦正因如此,它亦是我們無可退讓的底線,是香港和中國的民主運動中,必須死守的堡壘。

鄒指,當時香港《國安法》實行後,社會形勢劇變,公民社會嚴重萎縮,故分析支聯會的角色,「覺得正正喺公民社會咁退縮情況下,更加要守住公民社會底線同原則」。

鄒續指,無論支聯會的綱領或宗旨,「一直覺得只係求同存異嘅底線,唔係特立獨行⋯⋯要宣傳出去、鼓吹出去,唔係咁嘅情況,係香港公民社會所達至嘅最低原則,一啲最低嘅共識」。

法官陳仲衡讀出政綱內容,關注當中是否意指「非法手段」?

但歷史上又有哪一場與專政對抗的民主運動,能為專政所容許,能「合法」地進行?

鄒解釋,世界上有很多政權以「法律」的名義去打壓,「預咗專政之下,會用法律嘅手段去打壓」,「喺法律嘅分析上,我哋從來唔認為我哋做嘅嘢有違法之處,但係當時政治上嘅判斷會用法律嚟搞你」。

陳仲衡關注政綱談及「反抗」、「顛覆」、「終結」:

支聯會的定位向來清楚,我們所反抗的、所要顛覆的、所要終結的,是中共的一黨專政,不只是香港的傀儡政府。

鄒確認,指「我哋係要顛覆一黨嘅專政」,又指「顛覆唔一定將合法嘅嘢調返轉,正去反,反去正」。

法官黎婉姫問政綱中所指的「顛覆」,「係咪即係要推翻」。鄒表示,「呢到用法唔直接等同,所以無直接用呢個字」。

李運騰問,當中所指的「反抗」、「顛覆」意思相似。鄒稱「喺依段係可以係咁講」。

李再問,當時「顛覆」是否指「變得唔穩陣?定係要反轉」。鄒稱,「我覺得係唔止嘅,係反轉,反轉一個專政嘅狀態啦」。

14:43 鄒供述支聯會架構
鄒:領導唔會專政到支聯會

鄒幸彤展示「關注中國人權聯席」要求停止打壓人權及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文件,顯示日期為 2013 年 8 月 29 日,而支聯會以及她所任職的內地 NGO 均為發起人之一。

法官李運騰指出,「支聯會既然係喺呢份文件上面有簽名,即係支聯會立場就支持呢個聲明內容㗎啦」。

鄒同意,但強調按當時形勢,「大家作為公民社會一份子,集合力量關注返中國嘅人權議題,成為『關注中國人權聯席』,講返相信人權係不可分割嘅概念,唔可以話組織淨係關注勞工權益,我哋就唔去關注公民權利,新聞權利嗰啲嘢,原為冇咗後者嗰啲,前者都得唔到保障。『結束一黨專政』係要求政治權利嘅運動,冇辦法從其他運動分拆出嚟」。

李運騰問,即「結束一黨專政」為「要求政治權利運動」?鄒回應指,「係要求返政治權利嘅運動,本來就內含咗追求其他政治社會權利嘅運動係裡面」。

鄒續指,「所以面對當時嗰種,其實喺國內已經冇辦法有組織公開嘅嗰種模式,去推動社會議題嘅背景,我自己都令到我自己可以決心選常委,個人嚟講決定轉行做大律師,令到我有返獨立、彈性嘅身位,去做返社會民主運動。」

李總結指,即鄒在 2013 年末,認為當時社會氣氛無法令她再在內地參與維權,或爭取權利的活動。

鄒表示,「我唔會話冇辦法參與,冇辦法用一個組織、正規化咁參與,只能用個人、野貓式嘅參與」。

她續談及支聯會的「組織形態」,指控方指控之一為「煽惑他人加入支聯會,或者捐款畀支聯會」,稱「唔知依種煽惑係咪犯罪行為之一」。

李運騰打斷指,控方的指控「由頭到尾」都不是單純指控支聯會,「應該係針對結束一黨專政呢個綱領」。鄒回應,控方開案有提及上述內容。

李表示,「我諗佢哋講法,從來冇話⋯⋯參加支聯會就係犯法」。

控方黎嘉誼指,控方主要的指控只有一個,「煽動他人推翻」,「而支聯會係一個最重要嘅平台」,以加強控方指控的煽動範圍。李運騰則指,「咁我哋唔好將個網灑得太闊」。

鄒續指,支聯會在法律上為「有限擔保公司」,每年年末都會舉行週年大會競選常委,而正副主席是當選常委中互選得出,全部常委均為非受薪。至於會員就一直維持 200 多個,全為團體會員,並引述第 26 屆常委的工作報告指,會員包括工會、政黨、議員辦事處、學生會、宗教團體、社區組織、關注同志、工傷議題的組織等等,「光譜上係一個好闊嘅社群嚟嘅」。

法官黎婉姫問鄒,她是以個人會員身分,或是代表某團體競選常委?

鄒指,是代表一個名為「六四行動」的團體參選,又指若會員認為常委「做得唔啱」,「係可以踢我哋走」,並在法官提問下,笑指會員可按章程「踢我走」,「支聯會運作模式,正正係民主精神嘅體現嚟嘅」。

鄒指,「常委即使你話佢係領導緊某一屆支聯會,但領導權限有嚴格限制,跟公司章程、會員限制」。

李運騰問,「你形容邊啲人叫做支聯會嘅『大佬』呢?」此時李卓人發笑。

鄒回應,「支聯會實體係會員,日常執行上係常委」。

李運騰追問,「你會形容邊啲人叫做 directing mind 呢?」法官陳仲衡補充,問題針對控罪時間。

鄒則指,「控罪期間嘅 directing mind?現任常委啦」,又指常委每個月都會開會,「有時唔係個個人出席」。

鄒續指,「啱啱講法係想劃分返,執政黨唔等於國家,領導唔等於專政嘅問題,我哋領導唔會專政到支聯會嘅」。

李指出,「執委會決議就會有約束力」。鄒同意,並指「所以有嚴格界限,唔係任何領導都得,要跟程序規矩」。

14:32 鄒:曾掙扎是否參選支聯會常委

午膳後再開庭,鄒幸彤就 2013 年她考慮參選支聯會常委作供,指「嗰時開始有人勸我叫我選常委,但當時我好掙扎,掙扎位唔係對支聯會工作有唔認同嘅地位,個掙扎位係喺『一黨專政』嘅現實之下,有可能影響到我喺國內嘅工作」。

鄒續指,「本來呢兩件事,性質上、理念上係相通嘅,但係現實之下冇辦法,專政之下好多啱嘅嘢,好多嘢都冇辦法兩存,如果我熱愛我嘅工作,其實聰明做法係離所謂政治敏感嘅團體越遠越好,但係我都睇到支聯會工作嗰個必要性,畢竟如果個個都因為制度、民主呢啲嘢敏感,就唔會去講唔去掂,咁呢個國家所面對制度嘅死結係永遠冇辦法去打開,不論係想推進勞工議題,其他環保、女權議題都好,只會喺呢個制度之下,越發咁樣事倍功半嘅」。

鄒又指,「甚至好可能話一個政治嘅浪球冚過嚟,公民社會好唔容易累積出嚟嘅成果都會消失晒,所以我嘅考慮、我嘅諗法,你冇辦法以一個民主嘅制度,去為專政呢個不受限制嘅狀態去架返個保護欄嘅話,公民社會任何成果都係唔安全嘅」。

法官黎婉姫問,鄒是否認為擔任支聯會常委或會影響其在內地的工作。

鄒指,支聯會「係一個政治上敏感嘅團體」,「中國共產黨唔喜歡,呢個政治上係清楚嘅」,亦忘記有否與其僱主商討上述的掙扎。

法官李運騰表示,「你個心路歷程就我諗講到呢度啦」,兩度問鄒最終有否參選。

鄒則指,「因為都要講到 2013 年發生嘅事情影響後尾嘅事情⋯⋯正正反映呢種嘅擔心嘅⋯⋯2013 年其實係習近平上台啦⋯⋯之後其實對國內嘅公民社會係越來越嚴重嘅」,並舉出 2015 年的「709 大抓捕」作例子。

李運騰再兩度問鄒 2013 年最終有否參選,「唔好講 2015 住啦,講返 2013 先啦」。法官陳仲衡則表示,「用返你喺街站嘅態度啦」。旁聽聞言發笑。

黎婉姫問鄒,「你結果係幾時開始正式做支聯會常委?」鄒回應是 2014 年當選。

黎稱,「咁唔好講 2015,講 2014 啦」。鄒續指,「2013 年嗰時候,單係喺習近平上台頭半年,已經係有好幾波針對唔同民間團體嘅掃蕩」,當時支聯會記錄下逾 100 位「良心犯」,「全部都係一啲非暴力嘅社會行動嘅參與者」。

李運騰此時再打斷指,控方舉證時,「我唔畀佢講咁長歷史,佢播 30 幾年帶,我唔畀佢播,我用返同樣原則,你濃縮少少」,又指「結果嗰年(2013)你冇選到啦,如果唔係唔會 2014 年先選啦」。

鄒同意,並引述支聯會 2013 年 9 月的聯署聲明,指習近平上台後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但係實質上見到,就係將啲要求將權力關進籠子嘅人關咗進籠子」,導致過百名公民因行使言論自由而被關押。

李運騰關注鄒有否參與聲明?有否參與起草聲明?有否簽名?

鄒表示,她是以支聯會義工名義參與,該聲明應不是由她起草,亦以「組織」為單位簽名。

李總結指,「即係支聯會發起呢個聯署運動,支聯會作為機構簽咗名」。

鄒同意,並補充當時她亦有參與支聯會就該聯署運動所發起的示威行動,包括準備道具、資料搜集,「因為身處嘅國內 NGO 界,真係彌漫住一片白色恐怖嘅氣氛嘅」。

鄒續指,正正因為國內的白色恐怖,很多非政府組織「已經係做唔落去嘅一個狀態」,故她於 2014 年離開她工作的內地非政府組織。

14:32 再開庭
12:55-14:32 午膳
12:46 回應控方指借批評中國負面情況煽動
鄒:呢啲負面嘅情況正正係我所關心嘅人

鄒幸彤指,她在支聯會任職期間,自覺對中國的理解流於表面或二手訊息,「見到自己呢方面不足之處」,希望找一份可以在內地的工作,「親身見到上面係點樣去生活、點樣嘅情況」,並在 2010 年成為一間關注中國勞工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幹事,其後 4 年都「穿梭大江南北」,協助農民工、留守兒童、塵肺病工友等。

法官陳仲衡一度問「留守?」鄒解釋,「留守兒童」是內地用字,指農民工離開農村到城巿工作,留守在農村無人照顧的子女。

鄒稱,4 年間與這些群體生活、維權、上訪、做行動和倡議,「我親身體會到專政之下,種種唔公平嘅情況」,例如農民工本身揭示制度化的身分歧視,而中國最自豪的工廠低成本、高效率,實是壓榨工人權利所得來,「工人組織工會權利都冇嘅時候,根本冇辦法捍衛自己嘅權益」。

而在內地工作期間,鄒亦見證「改變係有可能嘅」,靠着公民社會的組織動員、發聲,「我哋依然有能力喺專政之下,推動到大大小小嘅改變,大至廢除勞教制度,小至提高返塵肺病嘅賠償標準,而能夠做到呢一切嘅前提,依然係對苦難嘅承認同埋承擔,係尊重返每一個人嘅經歷同埋經驗,而唔係將受屈嘅底層,只當係需要清理嘅低端人口」。

鄒在此回應控方指支聯會借批評中國的負面情況煽動群眾,她強調「呢啲負面嘅情況正正係我所關心嘅人,呢啲負面情況一直不被睇見嘅時候,根本一直無解決無改善嘅可能」。

鄒指,在內地工作的經驗亦令她「日益相信結束專政,講緊嘅唔剩止係一啲好宏大嘅政治體制嘅改革,而係要實實在在咁去結束充斥喺我哋日常生活中嘅專政,結束嗰啲喺日常入面嘅等級歧視、濫權嘅情況」,而要達成這個目標,就必須教育權利意義、培養民間組織、公民實踐,形容為「缺一不可」。

鄒指在內地工作時亦兼任支聯會的義工,工作內容與做職員時相似,她笑稱「只係話由受薪變咗無薪地去做啦,有時可能要倒貼𠻹,諗返都幾蝕底㗎其實」。此時旁聽席傳出笑聲。

鄒續說,支聯會的義工才是真正支撐支聯會的人,「30 幾年嚟冇收任何代價咁去付出,佢哋比起支聯會常委,先係更加撐起呢個團體嘅力量」。

法官李運騰在午膳散庭前問鄒的證詞還有多少?鄒笑稱「都仲有頗耐」。

12:29 鄒: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
內文倡議修憲

鄒幸彤引述第 87 期《港支聯通訊》刊登出《零八憲章》全文,指內容重申自由、人權、平等、共和、憲政,要求中國推動政治民主化變革,後半部分提出 19 項具體主張,包括修改憲法、分權制衡、公器公用、人權保障、公職選擇、城鄉平等,指出「見到《零八憲章》係幾全面嘅憲政改革倡議」。

鄒續引述《憲章》,指條文已提及修改憲法,以及結社自由:

1、修改憲法:根據前述價值理念修改憲法,刪除現行憲法中不符合主權在民原則的條文,使憲法真正成為人權的保證書和公共權力的許可狀,成為任何個人、團體和黨派不得違反的可以實施的最高法律,為中國民主化奠定法權基礎。

9、結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權,將現行的社團登記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開放黨禁,以憲法和法律規範政黨行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確立政黨活動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實現政黨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法官陳仲衡關注,當時中國憲法「有一黨壟斷」?鄒否認,稱「當時嘅現實有,而家現實都有」,又指「因為當時嘅憲法⋯⋯雖然都未有共產黨領導嘅條文⋯⋯2018 年修改係完全向相反方向去行,當年憲法都不足夠,無法規管共產黨嘅行為,而講緊取消一黨壟斷專政特權,呢個係講緊現實嘅情況,咁而其他有好多具體主張,都牽涉要落實返憲法嘅一啲條文、一啲保障,針對憲法根本無法實現嘅狀態」。

法官李運騰關注,《零八憲章》有多大程度代表支聯會立場。

鄒表示,「我唔能夠話佢代表我哋嘅立場,因為我哋係支援角色,係支持佢哋主張,唔係話代表立場」。

李追問,支聯會有多大程度認同《零八憲章》的內容。

鄒指,支聯會沒有具體討論是否每人對於每條條文均「絕對支持」,「但大方向都係支持主張」,又指修憲、提倡結社自由均為支聯會「長年支持同宣揚嘅主張」,並補充自《零八憲章》在 2008 年 12 月發布起,支聯會已開始支持。

鄒續指,支聯會認為《零八憲章》為「合法、合情、合理嘅憲政改革要求,但係咁都要發起人坐 11 年監,先引伸要釋放劉曉波、釋放劉賢斌呢啲  campaign 嘅行動,支聯會要舉辦釋放民主運動者嘅行動、搞示威行動,好多時係小貓三、四隻嘅行動,我哋關注嗰啲議題嗰啲人,喺香港其實好多時唔係太多人認識」。

李運騰關注鄒所展示的《港支聯通訊》,均非於《零八憲章》發布當年(2008 年)出版,問支聯會在 2010 年提出《零八憲章》是否回應劉曉波事件。

鄒表示,劉曉波 2009 年 10 月被判囚 11 年,故在 2010 年出版的《港支聯通訊》回應判刑,但「件事唔係講一次就完,係持續推動㗎嘛」,「好多推動呢啲關注國內民主、人權人士唔係好多人關注,劉曉波已經係一個例外好多人識,但係劉賢斌唔係好多人識⋯⋯唔係要令到我哋得到掌聲,唔係要煽動其他人支持,而係件事本身應該去做值得去做,我哋就去做,就唔係藉議題煽動啲咩」,笑稱「講呢啲嘢有時甚至對香港人嚟講係票房毒藥,或者咁講唔係咁受歡迎嘅一件事嚟嘅」。

12:14 鄒幸彤供述協助支聯會街站
官指無需多說 鄒指反映實踐五大綱領

鄒幸彤繼續供述她與支聯會的經歷。她指在英國留學期間舉辦六四紀念活動時,深刻體會到有組織持續、公開推動議題的重要性,因六四屠城發生時,英國許多人都感憤怒,但 20 年過去,當地沒有任何組織持續講六四,群眾無機會參與、形成習慣,自自然然便會淡出和淡忘六四,氣氛與香港完全不同,所有事情都要由頭講起,亦不能期望迴響如香港社會般大。

她指但香港情況不同,群眾均知道甚麼是六四,「六四可以喺香港成為到一種社會共識,一個討論返中國民主人權嘅起點呢,都可以話係一個異數嚟嘅,而呢個異數係靠好多人持續咁去做好多年先去形成嘅,當中係有支聯會嘅一份努力,但當然都唔剩止係支聯會,亦都可能包括好多教會、老師、記者、政黨、社區組織、甚至家長,各自喺佢哋崗位上,係做述說、做各種嘅行動」。

鄒續說, 2010 年大學畢業後回港,在支聯會擔任職員,她形容當時負責的大部分都是「揼石仔」般不起眼的工作,例如擺街站、簽聯署,「甚至(六四)集會本身,每件事好似微不足道,但係如果無咗呢啲細水長流嘅累積嘅話,我哋就永遠只能夠停留返喺講 abc 嘅階段,唔可能係社會入面有更深入嘅行動」。

鄒憶述,做職員時最忙便是 4、5 月份,幾乎每天都要推車擺街站,笑稱當時前輩教她「最緊要唔好長篇大論」。

法官李運騰此時打斷指「呢個就唔使詳細講」,着鄒無需多說工作經驗。

鄒指,街站被控方指稱是煽惑他人的行為,而她的工作經驗能反映支聯會如何實踐五大綱領、如何實戰。她繼續講述,擺街站需要「一擊即中」,令人在 10 多秒內知道要有甚麼行動,因此「唔可能喺嗰個場合,搵啲咩隱藏理念、做啲咩煽動嘅行為」。

鄒續說,較深入交流的活動,是講座、展覽、網站等教育工作,希望有平台予群眾交流,這亦是支聯會頗重要的工作,其中每年 5 月都會舉辦中國國情的講座,她記得 2010 年舉辦了 4 場維權與中國發展的講座。

除了教育宣傳,支聯會的主要工作是「表態性」的示威、遊行,或六四放風箏、清明節獻花、六四長跑、洗刷國殤之柱、絕食等活動,以表達支聯會對此議題的關注,以及積累壓力。另曾以「有創意」嘅方法,例如以「集體剃光頭」的形式聲援劉霞。

鄒幸彤指,六四事件為支聯會關注時間最長、最關注的議題,惟支聯會的「mandate(使命)」為支援內地民主運動,「我哋要支援嘅運動闊過六四好多嘅」,並舉例指支聯會曾發表聲明,聲援胡佳、律師高志成、譚作人確認汶川死難者、確實 ICCPR(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公開討論六四、支持《零八憲章》等。

鄒指,釋放劉曉波、《零八憲章》甚至成為六四集會及《港支聯通訊》的主題。

鄒展示 2010 年 3 月出版的第 85 期《港支聯通訊》,指當中聚焦劉曉波及《零八憲章》的議題,而司徒華撰寫紀念六四的文章中,亦有提及釋放劉曉波和支持《零八憲章》。

鄒續展示第 86 期《港支聯通訊》,指從封面可顯示,支聯會舉辦街頭行動,支持《零八憲章》,及要求釋放《憲章》的另一發起人劉賢斌。

鄒又展示第 87 期《港支聯通訊》,指封面顯示支聯會在街站展示釋放劉曉波、支持《零八憲章》的橫幅。

鄒指出,支持《零八憲章》的主題貫穿很多支聯會的行動中,甚至在第 87 期《港支聯通訊》刊登出《憲章》全文,「希望讀者自己了解內容,判斷返呢個係咪可以支持嘅主張,去判斷返(提倡)呢個主張係咪可以要坐 11 年嘅監」,又指支聯會不少成員均有聯署支持《憲章》。

11:58 鄒供述與支聯會的經歷

鄒幸彤表示,現將講述自己在支聯會擔任參與者、義工、常委等的經歷和觀察,解說為何有關行為是實踐「五大綱領」,而不是「煽惑緊他人做啲咩犯法行為」。

鄒幸彤指,支聯會成立時她僅 4 歲,「當然唔會話記得啲咩,但我自細都跟住媽媽去參與每年嘅燭光集會,亦都視之為每年一個最重要嘅約定嚟嘅」。

鄒續指,「細個嘅時候,未必好聽得明晒個程序又好、發言又好⋯⋯但大致上都會理解得到,當年有一班嘅哥哥姐姐,想國家變得更好企咗出嚟,但係就被軍隊殘忍咁殺害,而嗰班嘅劊子手卻一直逍遙法外,咁所以我哋就要去記住依一班嘅哥哥姐姐,要為佢哋去討返一個公道」。

鄒說現時回想,六四燭光晚會,「可以話係細個嘅我嚟講,第一堂嘅公民教育堂嚟嘅。佢係我第一次離開咗屋企呀、學校呀呢啲受保護嘅環境啦,而認識到呢個世界上巨大嘅不公、不公義」。她說時面容略為繃緊。

鄒繼續說,「但係六四嘅燭光集會呢,從來無話因為處理個主題係咁黑暗嘅事,就變成咗一個充斥仇恨呀、絕望嘅場所嘅。相反啦,集會傳達嘅一直都係愛同埋責任啦,係講緊我哋即使面對住世間嘅呢啲嘅不公義,我哋其實唔係只可以袖手旁觀嘅,而係我哋可以企出嚟做啲嘢,可以行多一步,令呢個世界向好嗰方面郁返一下」。

鄒續說,「而呢一點,唔係因為聽咗台上某段說話,某句發言去煽動出嚟。而係每一個去到燭光集會嘅人,實實在在咁用行動去話返俾我知嘅」。

鄒表示,六四當晚的維園,「其實係一個好神奇嘅地方嚟嘅」。

她抿着嘴解釋,「一行到入去入面,原本三唔識七嘅人,都可以瞬間變咗朋友、變做屋企人,一齊互相照應,同憂同悲。我哋聽到難屬嘅分享,會一齊流淚。你嘅蠟燭熄咗,旁邊嘅人會主動幫你點返。落雨濕咗嘅話,隔離個姨姨會同你分享防水法寶。散場嘅時候大家會去剷蠟淚呀,搬鐵馬⋯⋯」

鄒以略為抖震的聲線續說,「對於細個時嘅我嚟講,維園呢個場合,令所有人連成為一體嗰種魔法,係會好令人嚮往嘅,亦都會令我去問,究竟係咩力量,令到嚟到嘅人,就可以自自然然變一個最好嘅人喇」。

鄒表示,「好多年之後,到我自己都參與社會運動啦,我先至話慢慢搵到呢個問題嘅答案。原來將人同人連成一體嘅,正正係對苦難嘅承擔,而唔會係啲咩盲目嘅唱好」。

鄒續說,「當我哋話好自豪於一個群體嘅成就,某程度上我哋就係愛緊依個身分帶俾我哋嘅好處。但係當我哋願意去睇見呢個群體嘅不公不義,願意同群體裡面最困難嘅人一齊同行,我哋先算真正係講緊愛依個群體。無論係講緊愛屋企人呀,愛國家,或者愛人世間都好。」

鄒繼續說,「咁所以建設民主入面,就係包括話要維繫到一種述說苦難嘅自由同埋空間,等人同人嘅愛可以表達出嚟。所以維園咁多年佢團結到人心嘅嗰個魔法,就係嚟自於每個人帶入去場嘅嗰份愛,而從來就唔係控方講嘅嗰啲咩仇恨」。

鄒指,「而我哋依啲人⋯⋯我自己啦或者話,堅持去講述、去記錄同埋去紀念世間嘅不公,亦都從來唔係話要散播恨,而係要凝聚愛。」

鄒作供期間,在被告欄內的李卓人戴眼鏡抄筆記。

鄒續稱,兒時去六四燭光晚會時,自己尚未明白,「細個嗰陣單純地覺得,晚會上見到嘅都係啲好人嚟嘅,係我想要學習嘅榜樣嚟」,而最初的學習只能是模仿,故在中學時會在校內設紀念六四的壁佈板,到大學在英國讀書時亦會在當地延續六四的紀念。

鄒說,「當開始想自己做搞手嘅時候,就必然需要再去了解、學習更多嘅,不論係講緊八九年發生咗咩事啦,亦都包括更廣地去問返,究竟中國發生咗啲咩事」,而過程中,支聯會幫助甚多。

鄒舉例,支聯會一直為中國民主發展、六四等建立詳盡資料庫,故可找到當年原始影音資料、文章、文獻、出版物,而除歷史史實資料,亦在專家學者對中國時事政治問題等分析及分享。

她又說,支聯會亦為其提供行動的想像和參考,笑稱「譬如我喺英國最初想搞六四紀念活動,係由『抄考』返六四燭光晚會嘅流程係去開始嘅」。

她亦舉例稱,支聯會在她擬辦六四展覽時,借她文獻檔案;在她擬邀請民運相關者時,支聯會亦會為她介紹、推薦,提供平台宣傳。

她笑稱,「咁其實當時嘅我對支聯會嚟講,只係一個三唔識七嘅學生妹嚟㗎啫,佢哋都願意幫助我啦、信任我啦,我都好感激嘅」。

她表示,「呢個都係其中一個原因,點解我 2010 年畢業返嚟之後,係去咗支聯會度幫手嘅⋯⋯第二個亦都係更加重要嘅原因,都係因為我認同支聯會嘅工作嘅,尤其係喺去咗英國,嘗試過喺嗰邊搞啲六四紀念活動,更加感受到有組織持續公開咁去推動議題嘅嗰個重要性嘅。」

11:48 鄒不認同控方指
支聯會所有工作皆煽惑推翻、破壞

鄒幸彤在法庭小休後指,「感謝返法庭同埋控方澄清,因為我都一直唔理解咩係『以所謂民主之名』,因為我哋最核心概念係民主,控方話冇掛羊頭賣狗肉,即係我哋呢啲鼓吹民主嘅行為,就係本案嘅犯罪行為,咁清楚好多嘅」。

法官李運騰指,「佢嘅講法唔係咁嘅,佢哋講法係你哋嘅言論係會引起聽眾對共產黨嘅一啲仇視,同埋會激發佢去進行一啲非法手段,去推翻中共領導行為」。

鄒續回應煽動相關問題,指鼓吹、傳揚主張是否等同煽惑犯罪行為,可在陳詞處理。而控方依賴六四燭光晚會、六四紀念館、人權倡議等行為,「係為咗煽惑他人接受我哋主張,事實上呢個都唔正確嘅」。

李表示,「唔係煽惑他人接受你哋主張,係煽惑他人以非法手段做危國安事情,係破壞根本制度」。

鄒指邏輯上,要先將主張「傳揚出去」,才會令他人做相關行為,「邏輯係咁 build,佢無辦法直接跳去行為」,又指支聯會的工作「唔會話純傳揚主張,或咩結束一黨專政啦,因為我哋去搞,譬如燭光集會、六四紀念館,呢啲嘅工作,佢本身就已經有佢內在嘅目的同埋意義嘅,咁佢哋本身就已經係實戰緊我哋自己嘅五大綱領」。

法官陳仲衡問,支聯會的工作是否與「結束一黨專政」有關。鄒表示,「當然係整體嚟嘅,佢冇辦法拆開嘅」。

李運騰着鄒留意,支聯會行動背後的動機,或解釋支聯會的工作,「但動機唔等於意圖」。

鄒稱「當然」,指「做呢啲事唔係為咗煽惑其他人去做任何嘢,啲事本身有自己目的⋯⋯嗰種講法好架床疊屋嘅位係,我哋做呢啲工作已經係實戰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嘅綱領,就唔係為咗煽惑他人,認同咗個綱領之後,再去做啲『結束一黨專政』嘅行為」。

李運騰問,兩者是否一定要「mutually exclusive」。鄒指,「未必 mutually exclusive 啦,但實際上嘅話,譬如將一個人扶呀婆過馬路,係煽惑緊啲人去扶⋯⋯」

李打斷指,「煽惑」涵蓋鼓勵意思,「譬如話坐地鐵,見到有需要人士讓座,呢個出於自發行為,但都有可能鼓勵到身邊嘅人去咁做,但個意圖未必係要達到呢個效果㗎嘛」。

鄒回應,「呢個行為(讓座)不能夠認為係 incitement 嘅問題」,會在陳詞探討若行為並非以「鼓勵」為目的,該行為可否歸類為「鼓勵」。

陳仲衡則關注,鄒與支聯會在進行「一切控方提及嘅活動、行為」,有否鼓勵之意在內。

鄒表示,不能將支聯會所做的一切「歸晒去同一個煽惑,總之做咩都係煽惑他人做本案行為」,形容指控不合理,亦非事實,應逐一事件及場景去考慮。

11:11-11:48 休庭
10:53 鄒:達成「結束一黨專政」
唯一手段是民主與法治

鄒幸彤續供稱,「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本身佢已經決定咗我哋可以用啲咩嘅手段⋯⋯因為我哋要結束嘅一黨專政,係一種權力嘅結構,而唔係講緊某一個政黨嘅統治,唯有當我哋真係建立到一套民主嘅制度同埋習慣,唯有當呢一啲嘅體制法律,係真正限制到當權者嘅時候,一黨專政先可以叫做結束咗嘅」。

鄒續指,「咁所以如果我哋理解結束一黨專政,係一個終極嘅目標嘅時候呢,咁能夠達成依個目標嘅唯一嘅一種手段,就只有民主與法治。其他啲咩放炸彈呀,陰謀呀,宮廷政變呀嗰啲,其實通通做唔到依件事嘅」。

法官李運騰續問,鄒剛才所指的「陽光、制度、法律」分別是指甚麼。鄒解釋「陽光」是指支聯會的行動全為公開,要向全世界展示。

鄒續指,「結束一黨專政」之於支聯會,不只是一個「無雷公咁遠嘅終極目標」,它更着重的是由專政走向民主的過程,在這層面上,「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猶如「同一個硬幣嘅兩面」,是同一個過程的起點和終點,「掉返轉嚟講,話結束專政唔畀做,即係等於話建設民主都唔畀做」。

鄒解釋指,要達至民主,並不止於一個自由、公平、定期、有實質意義的選舉,而是「要有一系列支撐到人民作出自由選擇嘅一啲社會肌理」,包括對人權的保障、落實法治、權力分立、獨立媒體、成熟的公民社會、多元包容的社會文化,「係要有呢啲背後嘅社會基礎,先可以支撐到人民有一個自由、真正自由嘅自主嘅選擇。所以當我哋話建設民主嘅時候,其實就包括埋要建設啱啱所提到嘅嗰啲嘅嘢,就唔剩止話有選擇咁單薄嘅事」。

鄒繼續闡述,支聯會更重視的是建設民主的精神,「因為講到底點解我哋想要一套咁樣嘅制度呢?就唔係話因為崇拜西方仇視國家嗰啲理解,當然唔係啦,而係出於我哋對人應該如何共處嘅一啲基本嘅信念」。

她補充,這個基本信念是:「我哋相信,人,生而平等,相信每一個人尊嚴同埋自主,都應該得到平等嘅尊重,相信冇任何人可以被當做工具咁去被擺佈、被蒙騙、被犧牲,而當我哋講建設民主嘅時候,其實就係要將呢一種嘅精神,落實到去生活嘅方方面面」,包括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社群的運作,以及國家制度的設計,「唯有將呢種將每個人真正視作平等自由人嘅精神,真正可以喺個社會到紮根嘅時候,民主嘅制度先至有存活落去嘅理由,同埋存活落去養份」。

法官李運騰指,「講到呢度差唔多喇」,指法庭更加想知道支聯會「實際行動方面,或其他嘢、控罪⋯⋯你有無答辯方向」,笑稱因鄒幸彤已分享了支聯會的願景和價值觀,指法庭「唔係審你嘅思想,我哋係審你行為⋯⋯你有冇咩說話想講?」

鄒幸彤表示,「重點係講緊結束一黨專政時,控方嘅等式,係等於結束中共領導;我哋嘅等式,係建設民主中國」。

鄒續指,除口號意思外,想總體回應煽動相關問題。

李運騰指,「你上次睇到我哋裁決,煽動或煽惑個意思好闊,包括鼓勵、驅使人哋做咩」。鄒指對此點沒爭議。

鄒指出,控方開案陳詞指,各被告以所謂民主、六四事件之名,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的主張,「講到無論搞燭光集會、六四紀念館、抗議新彊集中營」均是鼓吹主張。

李運騰指出,「我理解有冇錯,控方基本上講法,係支聯會掛羊頭賣狗肉,佢哋講緊嘅唔係真嘅,佢哋唔係信緊佢哋講緊嘅嘢嘅」。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唔能夠話掛羊頭賣狗肉等於我哋嘅說法」,又指控方立場是被告透過手段推翻破壞根本制度及共產黨領導,「我哋冇話啲嘢係假,係用呢件事,可以係真事」。

李回應,控方即指煽動仇視中國共產黨情緒,以達至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目的,「咁講冇理解錯?」

法官陳仲衡指,「控方曾表達過呢啲事件背後嘅是非曲真,唔係呢件案需要爭論嘅事情,而係朝住終極目標係『結束一黨專政』」。

黎嘉誼則指,「開案講得好清楚,(控方立場)冇理由一方面唔理是非曲直,另一方又話佢掛羊頭賣狗肉」。

李運騰總結,控方指控支聯會「嘗試用呢啲事件,無論真又好,假又好,用呢啲事件,煽動仇恨中國共產黨嘅情緒,以達到結束中國共產領導嘅目標」。黎嘉誼同意。

10:44 鄒就非法手段作供:
希望用陽光、制度、法律 官促解釋

鄒幸彤指,她現會轉就下一個議題,即手段方面作供。

法官李運騰即指,「用返《國安法》第 22 條,係非法手段,係咪?」鄒同意。

李續指,上訴庭就第 22 條有所裁決,指條文中的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話呢 3 樣嘢係獨立,唔係相同種類。『其他非法手段』,可以涉及其他不是武力嘅非法手段。你有啲咩想講?唔係陳詞,你有啲咩辯解想講?」

鄒表示,「咁我啱啱個比喻,我哋確實主張賊仔還嘢,但無話主張扑濕個賊仔」。

李問鄒的意思即「物歸原主」?鄒笑稱「喔,okay,可以嘅」。

法官黎婉姫問是否使用武力?鄒重申,「但係無話主張去扑濕個賊仔,去搶返啲嘢返嚟」。黎遂指「咁你講準確啲啦」。鄒再笑稱「比喻嘅關係,好難 exactly 準確」。

鄒幸彤續就非法手段指,「其實本案個非法手段,個具體係好大嘅範圍」。

李運騰指,「簡單嚟講,你哋冇鼓吹人用非法手段啦?」鄒答「係啦、係啦。即係我哋所做嘅,其實只不過等同走咗去報案,我哋希望用陽光,希望用制度,希望用法律,去將我哋失去咗嘅嘢攞返返嚟」。

李其後指,「咁你要解釋下呢幾個字喇⋯⋯陽光呀⋯⋯制度呀⋯⋯逐樣講」。

鄒表示,普通人包括自己「直接將共產黨繩之於法,我哋做唔到咁嘅事情。當要『結束一黨專政』,我哋可以行嘅路,只有更加迂迴嘅方式,只能靠證據嘅收集啦、保存啦,靠一個公眾嘅教育啦,充權啦」。

李運騰關注,「充權」是否代表「裝備」或「訓練」群眾,「原本無能力,去到有能力,即係有訓練啦」。

鄒同意有「裝備」之意,但未達「訓練」的系統方法,笑問「譬如你話燭光集會算唔算訓練?」但同意充權包括鼓勵和教育,例如教育公民如何行使其權利。

李追問是否包括「激發佢哋某些情緒呢?」鄒回答指「從來冇話要激化啲情緒嘅」,但同意可以理解為「激勵」群眾,例如鼓勵群眾參加六四燭光晚會、邀請大家參與遊行。

李追問,即還有教育的意思?鄒指是「去裝備大家,即係作為公民點樣行使返個公民權利」。

李問還有否補充。鄒答還有透過集體行動、輿論施壓,當中包括遊行示威。

法官陳仲衡問向哪方面施壓?鄒指「輿論施壓通常都係政府嘅,香港、中國都會有,但係支聯會更加關注嘅係中國啦」。

鄒歸納此點指,「就係透過一啲我哋普通人可以做嘅手段,自下而上咁去打破返共產黨對社會嘅全面壟斷。或者唔好話壟斷,係減輕咗」,另同意亦可用「削弱」一詞。

陳仲衡追問,鄒是否想此效果在內地發生?鄒答,「中國內地⋯⋯想、當然,但唔止啦,香港都係受緊共產黨嘅影響。香港未去到內地咁嚴重,但都有嘅,即係講緊專政嗰個情況」。

陳再問,內地即包括香港?鄒笑稱,「或者中國共產黨治下嘅所有地方啦,或者咁講會準確少少」。

10:32 官引《國安法》、中國憲法提問

法官李運騰着控辯在螢幕展示《國安法》第 22 條文,向鄒幸彤指,「我知道你哋以前立場係唔贊成《國安法》,覺得佢唔係好嘢嚟嘅,但係都冇辦法喇,我哋而家都係揸住《國安法》審案」。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續指,條文的第一至四段為「顛覆國家行為」下定義,而控方只依賴第一至二段,而控方亦指第二段的內容無法獨立抽離,需依附第一段,「如果證明唔到第一段,第二段都證明唔到嘅」。李關注,鄒如何理解條文所提及的「國家政權」。

鄒表示,「我理解國家政權最根本就係主權在民啦」,又指憲法序言以及第二條均有提及。

李指示控方在螢幕展示憲法序言,顯示:

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鄒續指,「所以我哋認為其實共產黨嘅專政,因為顛覆咗人民嘅政權令到佢哋冇得選擇,二來都顛覆咗憲法裡面好多關於國家機關點樣運作嘅規定,咁依啲憲法入面規定嘅政權、政府機關點樣運作,呢啲都係我哋根本制度一部分嚟㗎嘛。我指一個例子,憲法講人大係最高權力機關,但當然係 subject to 黨嘅領導所專政咗,大家都話人大係橡皮圖章,佢冇真正嘅權力嘅時候,憲法賦予嘅最高權力,咪已經係顛覆咗、破壞咗囉」。

鄒又指,「咁之所以點解我話顛覆緊國家政權嘅唔係我哋,而係呢個專政嘅現實。所以『結束一黨專政』佢所要求嘅,根本唔係顛覆國家嘅政權,佢係想顛覆返一個不合法嘅黨專政,佢要求嘅係要還政於民,等國家政權係可以歸還返畀佢真正嘅主人手上」。

李運騰總結鄒幸彤供詞,指按她的理解,《國安法》第 22 條的第一段所指的「根本制度」,就是「以人大為最高權力機關」。

鄒指「唔完整嘅咁樣講法」,而是整個憲法規定的根本制度,均為國家的政權之一。

李指出《國安法》第 22 條的第一段,並非指人大。鄒回應,「人大係其中一部分,唔係全部」。

李再指出,「國家根本制度係全權在民,而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應享有實權,但以你睇法,而家人大事實上唔係最高權力機關,以你說法係橡皮」。鄒同意。

法官陳仲衡指出,「有關人大嘅(中國憲法)第三章,係較具體嘅條款,睇返總綱,總綱入面提綱挈領嘅條文,唔係更有重要性咩?」

鄒表示,「而家用普通法角度睇憲法,就咁講一句領導,法律上無意義」,應討論如何顯現及憲法的界限,「呢樣係憲法度係冇存在過,憲法只講最高權力機關喺邊到⋯⋯點樣實施全部係虛㗎,唔可以話有一句領導,就話實權去咗黨到,咁係唔啱嘅,當然依個領導嘅條文係 2018 年後加㗎啦,本來 2018 年之前就無呢條條文,國家機關都係咁運作㗎啦」。

鄒在法官提問下補充,「我哋要求嘅係一種還政於民呀嘛,情況等於我哋作為主人,國家嘅主人,叫一個賊仔還嘢,俾賊仔話我哋搶劫,依個就係我哋對而家指控嘅理解」。

10:28 鄒:真正有能力同真正顛覆緊國家政權嘅
從來只有中國共產黨

鄒幸彤供稱,「所以我哋見到一黨專政個惡果,國家權力會一而再,再而三咁失控、被濫用⋯⋯所以話要『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嘅時候,我哋要結束嘅就係呢種無法無天嘅狀態,我哋希望國家可以建立返一個憲政民主嘅制度,等公權力可以返返去一個法治同埋平等嘅軌道上面去運作,唔再話誰大誰惡誰正確,我哋希望國家係真正可以屬於人民嘅國家,而唔係話淪為某個政黨嘅私產」。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此時提出,希望鄒減慢語速,「真係要慢啲,我哋抄唔切」。

法官陳仲衡則指,「第二被告(李卓人一方)幫咗你好多,你真係要幫一幫佢」。鄒笑稱,「係呀,唔好意思」。

鄒續指,「簡而言之,我哋所要求嘅,其實就係當權者自己都要守法,要求人民係可以向佢問到責嘅,即要求,就算當權者犯咗錯、犯咗罪,係要有後果嘅,而唯有做得到啱啱講嘅嗰一切,一黨嘅專政先至可以話係可以結束得到嘅,所以從依一層嘅意義去講嘅時候,我哋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本身,就已經係『結束一黨專政』所要求嘅,甚至可以話係『結束一黨專政』入面不可或缺嘅要求。」

鄒又指,「而如果去到話『結束一黨專政』,完全唔講得、唔做得嘅時候,等於真係話我哋為六四屠城求返個公道都係犯法,咁我哋係絕對唔會同意嘅,所以真係嚟到依個法庭我先知,如果叫當權者遵守法律都可以叫顛覆國家政權,仲可以惡到話人民冇任何嘅手段去叫當權者守法⋯⋯當守法都可以叫顛覆國家政權嘅話,反而證明咗我哋處於⋯⋯」

法官陳仲衡打斷指,「現在真係唔係結案陳詞,用陳詞表達你想講嘅說話,而家係事實證供」。

鄒回應,「我哋講緊我哋點樣理解『結束一黨專政』一個個內涵,我哋要結束就係啱啱講嘅一種非法嘅狀態,一種叫人守法都唔得嘅狀態」。

法官李運騰總結鄒對「專政」的理解,即「不受制約權力,產生濫用,無法無天」,而支聯會一向訴求要當權者問責,需要為言行負責。鄒同意。

鄒續指,至少她認為「真正顛覆緊國家政權嘅,從來唔係我哋啦,喺中國而家嘅現實入面,真正有能力同真正顛覆緊國家政權嘅,從來只有中國共產黨」。

法官黎婉姫關注,鄒所指的「而家」是否包括案發時段,「我哋主要想聽案中相關時段,唔係講而家」。

鄒表示包括,「當然由嗰時到而家都無改變過啦,呢個情形」。

10:22 鄒指據列寧說法
中國現時由中共一黨專政

法官李運騰問鄒幸彤如何理解「專政」。

鄒指,「講到『專政』係講啲咩嘢,講返共產黨老祖宗列寧(的理解),係基於武力同埋不受法律限制嘅權力,認為都適用而家中共嘅情況,因為喺中國,共產黨係控制住所有嘅國家機關,甚至佢都會滲透到去各種社會、商業或者宗教組織入面添⋯⋯呢個政黨,佢不受法律,包括憲法嘅限制啦,亦都不受民主選舉嘅制約,就連一啲比較軟性啲嘅制衡啦,譬如話係獨立嘅媒體啦、活躍嘅公民社會啦,喺中國嘅現實入面,其實都係完全缺失嘅一個情況,咁呢一種國家嘅權力被單一政黨所去完全咁去壟斷,並且同社會嘅力量完全失去咗平衡嘅呢個狀態,就係我所話幾一黨專政」。

李問,支聯會其他成員,尤其常委,對「專政」的理解,是否與鄒相同或相似。

鄒表示,「我會認為係相似,但當然我哋冇話開個研討會討論『專政』點定義,但日常去使用啲字眼,我嘅理解係(同)大家基本嘅理解都係相似」,又指「即係平時我哋具體去使用呢啲字眼又好,或者討論嘅時候都好」。

李問可否理解為,「你覺得人哋係唔會反對你嘅理解」。鄒笑指,「可以咁講,係呀」。

李問,支聯會成員,尤其常委,均認為中國是「一黨專政」的國家。

鄒指,「我諗係嘅,或者我無聽過任何反對依個觀點嘅聲音」。

李問,支聯會當中是否不爭議「一黨」代表共產黨。鄒同意。

李問,當支聯會談及「一黨專政」時,「大家心裡面都知道係講中國共產黨」。鄒回應,「如果我哋描述緊中國嘅現實,當然係指中國共產黨」。

李問,「都係關於中國,唔係講緊其他國家?」鄒指,「當然,當然係關於中國,但係我哋要結束一黨專政,就不止限於中國共產黨」。

10:20 鄒擬供述對「專政」理解
官問是否代表支聯會

鄒幸彤指,對支聯會而言,「『結束一黨專政』當然唔純粹係一句嘅口號嚟嘅,佢係真誠咁表達緊我哋對現況嘅一個判斷,同埋行動嘅方向,我哋確實係認為而家嘅中國,就係一個一黨專政嘅國家」。

法官陳仲衡關注,就「專政」的意思,鄒是否同意李卓人的供詞。

鄒表示,「我會有自己嘅表達,佢嘅表達唔係錯,但我有我自己嘅表達嘅方式」。

陳問,她的意思是否指就「專政」的理解,她與李卓人持有相同意思,但表達不同。

鄒稱「可以咁樣講」,指「因為專政又好,民主又好,呢啲概念都係大眾溝通成日用嘅字眼⋯⋯要求非專家畀定義可能有啲難為,但我諗每個人都識得做呢個分類嘅」。

陳表示,並非要求鄒為「專政」一詞下定義,「我哋係問你對呢個字嘅理解、意思係點樣」。

鄒則指,「所以我自己表達嘅理解,未必同李先生表達嘅理解一樣」。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關注,鄒所指的「我哋」是指包括鄒本人和支聯會。

鄒表示,如果指「中國係一個一黨專政國家」的想法,該「我哋」是包括支聯會。

法官李運騰指,資深大狀林芷瑩是代表支聯會,「當然你提到『我哋』,佢會比較敏感啲,如果你講緊『我哋』係代表支聯會,你就講埋出嚟」,又指「支聯會唔係一個人,佢自己冇一個大腦,佢個大腦就係成員,尤其籌委,如果你意思係聯會作為一個組織,就講支聯會,唔好次次等林大律師跳上跳落咁樣」。鄒笑言「可以」。

鄒繼續作供,「中國係一個一黨專政國家根本就係常識嚟,世界上好多民主國家分類上係擇界,例如美國,但中國從來唔係咁嘅情況,而係一個最清楚係專政體制,甚至有學者話係 perfect dictatorship,完美嘅專政咁添」。

法官黎婉姫關注,上述供詞是否代表鄒與支聯會的想法。鄒指,「不如話我啦,因為始終我以下非證詞就無 consult 過支聯會」。

黎表示,「如果你邊部份證詞係代表埋支聯會,就請你明言」。鄒回應,「好,因為具體字眼嘅分析好難話有個正式決議,所以我話返我啦」。

10:13 鄒:將結束一黨專政當咒語
做法反智 官打斷

鄒幸指,「想講返支聯會最後一段時間,要為返支聯會負責嘅人應該係我嘅。咁此外啦,我都唔怕去承認支聯會直到去最後一刻都係堅持五大綱領⋯⋯當然包括控方一直咬住唔放嘅『結束一黨專政』,我哋嘅五大綱領係一個整體,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我哋不可放棄嘅一個信念」。

法官陳仲衡着鄒澄清所指的「我們」的意思。

鄒回應,「或者我唔好講我哋啦,我講我啦,我喺呢個結束專政嘅運動入面,呢個運動係不可能結束,我亦都係會繼續參與」。

法官李運騰問,「有冇支聯會你都會咁做?」

鄒同意,稱「此外我亦都可以好大方承認,就算我哋支聯會講緊某次活動又好,某次發言又好,冇直接提到呢六個字,『結束一黨專政』呢個信念,同樣貫徹我哋所有行動啦、文章啦、發言當中嘅,所以其實將呢個六個字當成個咒語咁去搵,搵到就覺得你犯法,其實係我睇嚟係好反智嘅事嚟嘅。『結束一黨專政』呢句說話有咩實際嘅內涵同埋要求,以致佢有啲咩不同形式字眼上嘅表達或表現⋯⋯」

陳仲衡打斷指,「始終係作證嘅事,剛才你嗰番話似係陳詞多過證供」。

鄒則指,「我都係解釋返我陣間會答嘅問題,唔緊要嘅」。

陳回應,鄒應直接解釋她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而唔係陳詞嘅方式去批評」。

鄒遂指,「所以我就陣間講到結束一黨專政嘅內涵係啲咩嘢問題,想 set out 返我會講啲咩大題目嘅意思」。

陳表示,「需要分清楚⋯⋯就事實作證嘅分別」。

鄒稱,「當然,當然,我都係想畀返法官、法庭可以有返個 guideline 我會講啲咩題目㗎啫,呢個第一點啦。第二個我會處理嘅問題,就係『結束一黨專政』係咪顛覆緊國家嘅政權,定係只係顛覆緊一個非法嘅黨專政嘅狀態」。

10:10 鄒幸彤:讀小學時參加六四晚會

鄒幸彤開始作供,稱「咁我係最後一位被告,亦都係本案支聯會最後一任副主席,而家 41 歲,係大律師」,並笑言「咁都無乜其他簡單背景㗎喇」。

鄒續指,她自小學起,即 90 年代初,跟從母親參加六四燭光晚會。至 2010 年大學畢業後,任職支聯會的職員約半年,後來就繼續留在支聯會擔任義工,直至 2014 年末當選成為支聯會常委,2015 年末成為支聯會副主席,「咁就一直喺嗰個崗位度,直至支聯會喺 2021 年非正常死亡為止嘅」。

鄒指,「支聯會成立嘅時候,我就未在場啦,但係我就見證住佢最後一段路嘅。開宗名義講清楚,雖然我只係副主席,但係喺支聯會最後一段日子,亦係控罪嘅關鍵時間入面,支聯會 3 位正副主席(之中),(鄒是)最後一位係有自由身嘅人嚟嘅」。

法官陳仲衡問,支聯會的主席及另一副主席由何時起還押。鄒表示,「具體日子我未必好記得清楚,但係(2021 年)4 月左右,李卓人就入咗去」。

陳指出,李卓人及何俊仁先後被還押,而鄒幸彤最後被還押。鄒同意。

法官李運騰關注,李卓人當時為主席,除了鄒幸彤外,另一副主席是誰。鄒回答為何俊仁。

李運騰再問,支聯會在最後階段是否只有鄒「唔係被關押」。鄒同意,指「最後階段唔記得何俊仁先生係幾時開始(被還押),但我諗(2021 年)5、6 月嗰陣已經係」。

10:04 開庭

鄒幸彤穿卡其色外套和水藍色毛衣、束馬尾;李卓人則穿黑色羽絨背心和黑色長袖上衣。

鄒移動到律師席,然後拿着膠水杯和一疊文件到證人席就座,宣誓作供。鄒幸彤母親旁聽。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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