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星期六

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光時」字句 否認煽動 辯方指自閉 國安警:不覺異常

煽動 梁佳樂

分享:

 
 
 
辯方爭議招認及 VRI 呈堂性
指被告受威迫利誘招認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讀出承認事實,指「光時」口號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時常使用,含有將香港自國家分離出去的意思。案發時,被告在男廁所在的 11 樓工作,他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被捕,身上被搜出白板筆和手機。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反對被告的口頭招認及 4 次警誡錄影會面(VRI)供詞呈堂,指被告是在受到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何指,警方在沒有警誡下要求被告招認犯案,並威嚇會控以更重的控罪,其後又誘使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其目的是令人憎恨政府,稱這樣才能讓法官覺得他真誠認錯。

辯方:被告有自閉、解離症
需要合適成人陪同作供

辯方續指,被告被捕時僅 18 歲,當時剛完成中六學業,在瓦努阿圖領事館任兼職文員,有自閉症及解離症,他無法理解警方程序,缺乏眼神接觸能力,語句支離破碎,在錄影會面之中時常嘴角扭曲抽搐,答非所問,回答模糊不清、不合常理,重複相同語句,顯示其理解能力有限,質疑警方明顯忽略被告不自然的神態。

辯方質疑,警方拘捕當天多次接觸被告,應發現其表現符合易受傷及精神無行為能力特徵,應對壓力、處理複雜問題時遇到困難,理應觸發視他為易受傷人士(vulnerable person)的義務,惟警方從沒詢問需否通知被告的家人,並堅持讓被告在其親友及律師不在場下,為他錄取口供。

辯方亦指,警方沒向被告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錄取錄影會面及拘留約 5 小時,才向被告提供膳食,令他在沒足夠休息及承受壓力下作供,影響其口供的準確度,法庭應拒絕接納所有警誡供詞。

國安警:留守廁格一小時
在廁所拘捕被告

控方首先傳召國安處偵緝警員 18392 許正偉(音譯)出庭作供,他供稱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早上 9 時 36 分進入案發的中港城 3 座一個男廁,檢查廁格妥當後,在第六個廁格留守,至 10 時 47 分,被告進入男廁,許在尿兜附近觀察被告進入第一個廁格,隨後「聽到啲『吱吱』嗰啲,好似白板筆喺度寫緊嘅聲」,其後被告離開廁格,走入第五格如廁,許則進入第一格,發現涉案的字句。

許指,在被告離開廁格後,偵緝警 11298 葉家輝截停及拘捕被告,並押解他到尖沙咀警署,會見值日官時,被告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許亦否認曾對被告使用暴力或誘使、威嚇被告。

許否認威迫利誘招認

辯方盤問時向許指出,葉家輝拘捕時沒有警誡被告,而許則要求被告承認,在廁格牆上寫上字句,目的是讓他人看到他寫的文字,否則警方會控以更重的罪名即煽動分裂國家罪,「要坐好耐」,因此被告才招認寫字句是為讓人看到。許一概否認,指自己在廁所內並沒與被告對話。

辯方亦關注,許有否接受與《國安法》相關的訓練,了解不同控罪的元素。許確認有出席相關講座及接觸資訊,亦同意「憎恨政府」等字眼是煽動罪條文內的字眼。辯方指出,被告錄取第二個錄影會面前,許在會面室外要求被告提及犯案目的是憎恨政府,稱這樣才能讓法官覺得他「知錯」。許一概否認。

另一國安警:拘捕警誡被告時
其神情與常人無異

控方續傳召警員葉家輝作供,他確認在涉案男廁截停剛離開廁格的被告,並搭着其肩膀表明身分,稱被告當時表現「有啲愕然、有啲緊張」。葉展示委任證,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核實身分。

葉稱,他拘捕被告後口頭警誡對方,然後對方回答「啲字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嘅」,而葉追問被告「除咗今次寫字,有冇寫過其他字」,被告則承認在 7 月 17 和 18 日都有寫字。控方詢問當時被告的神情、行為有否特別?葉稱與常人無異。

警方帶被告回警署後,葉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葉確認,第一次會面前,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向被告解釋有權通知親友、要求律師陪同、可以要求警方提供食物和水,而被告回應「嗯、明白、知道」,沒有提出任何要求或投訴,並在通知書上簽署。

被告錄影會面稱
「光時」是指憎恨政府

庭上播放共 4 個錄影會面片段。在第一個錄影會面,葉問被告在男廁寫字句的目的,被告稱「為咗令人知道、知道呢樣嘢,從而令人對政府有啲不滿意見,可能有同意」,寫「炸死李家超」和「林鄭下台」則是要引起對其政策的不滿。

葉追問是甚麼政策?被告稱是「加價政策,令到人比較難負擔嗰個支付」。被告亦承認 7 月 17 和 18 日都有在男廁寫字。

在第二個錄影會面,被告解釋「我係、我係自己寫嘅目的就係,為咗、為咗、即係憎恨政府,同埋同時令其他人睇到,都會同意,從而憎恨政府嘅」。葉問被告「光時」是甚麼意思?被告稱「純粹只係憎恨政府」,葉亦問被告知否其行為違法,「係唔啱㗎」,而被告稱「知道,我知錯喇」。

葉:不覺被告對答不合理、精神異常

辯方關注葉有否接觸過自閉症或解離症的疑犯。葉稱沒有,但確認警隊內部有指引,如何判斷疑犯是否有精神問題,何時需要安排合適成人在場陪同錄口供。葉解釋,首先要檢查疑犯是否有精神病歷咭,然後會留意他是否有精神異常表現,例如「牛頭不搭馬嘴」。

辯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模糊不清、不合理、有時答非所問,似乎不明白提問意思。葉不同意,僅確認被告的語句斷斷續續,又稱沒有察覺被告可能智商、精神狀況有問題,「咪同平常人一樣,冇特別去分」,與被告亦有眼神接觸。

辯方認為被告在片段表現出較高的順從性,不論葉問甚麼他都同意,葉反駁指「我唔知咩叫高嘅順從性⋯⋯我老婆問我嘅所有問題,我都會答㗎⋯⋯我都會同意㗎,就算佢錯都好」。總裁判官蘇惠德此時打斷,指警員不會知道被告是否順從。

辯方又指,被告在片段中於兩分鐘內嘴角抽搐 10 次之多,在整個過程亦不時嘴角抽搐。葉稱沒有留意,反問「除非佢個嘴特別大、特別細,如果唔係做咩無啦啦望住人個嘴啫?」並指會面中他不時翻閱文件、摘寫筆記,不是全程留意被告的臉部,他亦覺得被告只是微笑,不是嘴角抽搐。

葉指搜屋時母在場
亦沒要求陪到警署

針對警方發出的第二張「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辯方指出,葉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上才要求被告簽署,請被告「麻煩你睇睇」後不足兩秒便抽走通知書,致被告根本沒看過通知書便簽署。

葉解釋,他在會面前已向被告解釋通知書上其權利,僅「唔記得畀佢簽」,故在會面中重新請被告簽署。葉亦否認在第二次會面前,警員許正偉曾要求被告承認寫字為引人「憎恨政府」,故被告在第二次會面中回答目的是「憎恨政府」。

葉確認,他僅問被告是否知道自己違法,而沒有指明是違反甚麼法例。亦確認他沒有聯絡被告的家人陪同作供,指因被告已經成年。葉亦確認,在錄影會面中沒有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或家人陪同作供。

控方覆問時補充,葉在 3 次錄影會面中,都有詢問被告「需唔需要人陪同」作供。葉庭上確認。

總裁判官蘇惠德則關注,葉在第三及第四個錄影會面之間,帶被告到其住所搜屋,單位內是否有其他人?葉供稱被告的母親在場,又指警方亦向她解釋搜屋原因,其母親沒有要求陪同被告到警署。審訊周五續,將傳召控方的專家證人作供。

WKCC3238/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