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X账户@wlixiong
一、宗教配额、双重投票与故土分区:制度的内在张力
如果把流亡西藏的政治制度放在现代民主的标准下来看,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它始终没有真正完成从“流亡共同体的储存机制”到“现代公民平等政治”的转变。它一方面具有宪章、议会、选举委员会、普选等现代制度外形;另一方面,又把宗教传统、历史地域和流亡早期形成的社群代表逻辑,继续嵌入议会组成和选举规则之中。现行《流亡藏人宪章》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藏人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又规定议会席次由三大传统地区(卫藏、康、安多)各十席、五个宗教教派各两席,再加海外代表组成。也就是说,流亡西藏的议会从根本上不是按等量公民组成的议会,而是由“地区/宗教/海外侨民”三套代表逻辑拼接的混合体制。
这种混合体制在流亡初期有其历史理由。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在失去领土、人口分散、政治前途不明的条件下,把“整个西藏”象征性地储存下来。三大地区的代表安排,服务于“西藏整体仍然存在”的政治叙事;宗教教派的席位安排,服务于藏传佛教诸教派与苯教的共存和平衡。这套设计的历史功能不能抹杀。但问题也在这里:一种原本为了维系共同体而设的过渡性制度,在长期流亡、代际更替、人口全球分散后,被继续当作民主制度本身,其历史合理性便变成现实中的制度负担。
最明显的问题,是宗教代表进入议会并获得制度性额外权重。按照《流亡藏人宪章》第37条,五教派各有两名议员,意味著宗教共同体不是作为普通公民社会中的结社存在,而是被写入立法机关的结构。而且在实际选举中,僧尼不只是像其他人一样参与对一般议员的投票,还能为其所属教派的两名代表投票,因此拥有“额外两票”。
这带来的第一个民主的根本性问题:公民权不是等量的。《流亡藏人宪章》第11条确认成年公民普遍拥有选举权,但在议会选举的具体制度中,公民不是作为同质个人进入选举,而是先被置入不同社群身份中。普通世俗藏人只有一般投票权;僧尼则在一般投票之外,还拥有宗教代表投票权。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宗教身份本身成为政治加权来源,宗教身份本身构成了立法权的一部分,并赋予额外选举权重。对于现代民主,选票平等原则就此受到结构性削弱。
第二个问题是宗教与立法之间的边界长期模糊化。宗教人士作为普通公民参选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流亡西藏的制度不是让宗教人士以个人身份进入竞争,而是让宗教教派以固定名额进入议会。这样一来,议会内部的一部分席位不是围绕公共政策、社会议题、财政监督、教育福利等现代政治议题形成,而是围绕宗派归属形成,强化的是教派,不是公民。其结果是,议会内的一部分合法性基础不来自公共讨论,而来自宗教身份。这对一个以“民主”自我标示的政体而言,是无法回避的矛盾。
第三个问题,是以卫藏、康、安多三大传统地区为基础的议员分配,越来越脱离现实社会基础。经过数十年流亡,选民多数并未在其“所属地区”生活过,甚至不在那里出生。所谓的“所属地区”不过是家族来源、祖辈记忆或政治身份的分类,而非现实生活经验、地方利益结构或实际公共事务空间。这样产生的代表关系天然带有悬空性:议员代表的到底是现实中的社群,还是被继承下来的故土名称?选民投票表达的,到底是现实生活中的政策诉求,还是流亡共同体中的历史认同?两者不是一回事。
故土分区在流亡早期的作用,是把被摧毁的西藏政治地理在流亡中重新拼起来,借此维持民族整体性的象征。但随著时间推移,这种分割槽越来越像一种政治谱系的继承机制,而不是现实社会的代表机制。这种“整个西藏”的象征轮廓削弱了议会与现实人口分布、代际经验、社会问题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造成代表性错位:制度名义上代表地区,实际上代表祖源。这种错位持续损耗议会的现代性与可问责性。
第四个问题,是这套制度在流亡人口全球化后,形成对不同地域藏人的不平等待遇。CTA(藏人行政中央)官方选举网站写得非常明确:居住在外国的藏人,若不在印度、尼泊尔、不丹,不能参加省区席和宗教席的选举,也不能在这些席位上参选。也就是说,欧美、澳洲及亚洲其他地区的流亡藏人,虽然也是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却被部分排除在议会主干结构外,只能选举海外代表席,不能平等地进入制度核心的三区席与宗教席。使得分散并国际化的新一代流亡藏人,比旧聚居区藏人的政治参与范围更窄,形成对共同体内部的新生代和现代性成分的排斥。
从制度性质说,流亡西藏的民主把前置身份放在了公民之前。在当代非神权国家中,宗教人士因宗教身份而在立法机关中获得当然席位已然罕见;而像流亡西藏既保留宗教席位,又让宗教人士在一般投票之外再拥有额外投票权的做法,几乎绝无仅有。因此就现代民主的普遍逻辑而言,流亡西藏的政体是一个把前现代社群代表和现代选举外壳拼接在一起的异常案例。这种把政治问题社群化、把公共讨论身份化、把议会变成各传统之间的平衡装置而非真正围绕现实进行平等协商的立法机关,难以生成真正现代的公民政治。
二、从历史象征到身份特权:制度如何偏离现实社会
为这种制度的所做的辩护,通常提出的是看上去政治正确的理由:这不只是选举技术,而是在制度上持续宣示西藏是有自身历史疆域、内部区域结构和宗教文明传统的政治共同体。议会必须保持这个轮廓。
问题在于,一种制度有没有历史象征意义,不能替代它有没有现实政治效能。流亡已近七十年,越来越多选民出生在印度次大陆,或成长于欧美、澳洲及其他国家;此时继续以历史地区作为议会主轴,能够维持历史叙事,却越来越难以形成现实问责。议员名义上代表“地区”,实际却未必面对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领域。于是制度储存的更多是象征的外壳,而不是政治的实质。
更重要的是,这种地区划分还带来另一个常被忽略的后果:它并没有把流亡藏人真正凝聚为一体,反而在海外社会中不断复制和制造并不真实存在的内部边界。流亡藏人本来是在共同流亡、共同语言文化、共同政治命运中的整体,并不生活在卫藏、康、安多的现实空间中,可是制度却要求人们进入选举时首先把自己理解为从未到过的某区域成员。结果便是,本来应当在流亡处境中逐渐淡化的历史区分,反而被制度重新强化,变成一种不断被提醒、被登记、被动员、被竞争的身份标签。
这种人为地把海外藏人分割为若干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区域,更像一种被制度制造出来的“想象的共同体”,而不是现实的社会共同体。问题不只是这种想象是否空泛,而是它一旦进入竞争性政治,就会在席位分配、候选动员、社群站队和政治话语中被不断放大,最后变成事实上的心理边界和政治边界。
这对流亡西藏自身的团结,不但没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害,没有让人们更接近“流亡藏人”这一共同身份,反而不断提醒人们“你属于哪一区”。一旦这种区分与选举利益结合,会转化为现实政治中的动员资源和冲突资源。名义上是维护整个西藏的历史轮廓,实际却是在流亡社会内部持续制造不必要的内部分类,并把这种分类合法化、制度化、竞争化,滋生猜疑、隔阂与矛盾。对一个没有主权疆域、主要依靠共同认同维系的流亡社会来说,这种做法尤其危险。
当故土分区的象征功能无法转化为现实政治能力时,象征本身会开始反噬制度——被既得利益者拿来当作拒绝改革的盾牌。本来应该公开讨论的制度问题,被套上政治正确的外衣;本来应该被检验的代表机制,被包装成不可触动的祖源忠诚。这时,历史叙事被用于冻结现实改革。制度已经不再主要服务于“历史象征”,而开始服务于“社群既得利益”。
如果一种制度只能靠维持身份加权、维持脱离现实的配额来证明历史上的曾经存在,那它暴露的只是历史叙事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空洞化。当象征脱离现实,就会变成仪式;当仪式不可批评,就会变成权力工具。
1949年蒋介石政权迁移台湾后,长期维持“整个中国”的宪法代表结构。许多中央民意代表原本是在大陆各省选出的,无法回到各省重新选举,便以“非常时期”的名义继续留任。最初是为了避免宪政机关停摆的应变措施,这届代表却一直保持在任逾三十年才被终止。值得流亡西藏借鉴的是,终止台湾的“万年国会”的判决时所指出的:非常时期的例外安排一旦被无限延长,就会从保全宪制的手段,变成损害民主正当性的根源。
把政治象征放在了在现实社会重建正当代表关系的前面,结果就会是国家叙事越来越宏大,现实代表却越来越空洞。最终,这种不回到现实生活基础的代表结构,未必能有效地维系其所声称象征,反而可能制造三种危害。第一,把本应属于全体公民的平等政治社群化、宗派化,使民主无法从传统身份中脱离出来。第二,把现实社会中的代际变化、全球流散、居住地差异,都压在祖源地区和宗教传统之下,造成代表性日益悬空。第三,让既得利益者能够不断借“民族大义”阻止制度改革,把任何批评都污名化为政治立场错误。到了这一步,储存的其实只剩下某些群体在传统名义下继续占有政治通道的能力。
一个流亡共同体若真想证明自己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就不能长期依赖前现代社群配额和例外性代表机制。越是长期流亡,越需要让制度证明,它不是靠纪念故土而存在,而是靠现实中的公民意志而存在。真正能够支撑民族延续的,不是僧尼的额外两票,不是祖源地区的固定十席,也不是把海外新世代排除在核心席次之外;而是制度能否在历史记忆之上重建平等、可更新、可问责的公共代表关系。继续拒绝面对这一点,最终损耗的不只是民主的质量,也会是它自己最珍视的政治正当性。
流亡西藏本身不控制领土,也不掌握国家那种强制性的法律与行政机器。它的凝聚力归根结底只能来自两点:一是道义上的公正;二是现实中的问题解决能力。其现行体制把流亡社会中本应透过公正程式和现实协商来解决的利益冲突,转化为披著民族大义外衣的身份对抗。面对如此表述,妥协会显得可耻,改革会被污名化,批评会被指控破坏团结。结果是民粹化情绪动员压倒公共理性,社群化分裂日益加剧,一部分人会越来越激烈地投入这种竞争,更多普通成员会厌倦。因为他们会发现这套制度既不能真正代表民族,也不能公平处理现实问题。在主权国家内部,公民通常没有退出国家政治的选项;而流亡社群却不是一个无法离开的主权体系,退出是最简单的选择:不投票、不关心、不参加、不再承认其与自己现实生活有重要关系。对一个领土主权、没有强制国家机器的流亡共同体来说,这种冷漠比公开冲突更危险,它会让制度只剩形式,让民族只剩名义。失去人心,就是最实质的瓦解。
三、回到一人一票:宗教特权的退出与制度重建
现代民主为什么一定要反对宗教特权化,原因是:
1. 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与宗教权威的来源不同
民主的合法性来自平等公民的授权,来自可更替、可反对、可撤回的人民同意。宗教权威的来源则是经典、传承、戒律、神圣性、上师体系或教会结构,天然不是按“一人一票”建立,也不是为了接受世俗多数的定期审查而存在。
2. 宗教特权破坏公民平等
现代民主当然允许宗教人士参选,但不能允许因宗教身份增加选票、因宗教身份而有固定议席。一旦宗教成员比其他公民拥有更多的制度入口,就不再是把所有人当作同样的政治主体。僧人而有额外票权或固定名额不是“宗教自由”而是“宗教特权”,违反平等选举的基本逻辑。
3. 宗教把可协商问题神圣化
世俗政治里的争议原则上都应当可讨论、妥协、修改、撤换……但当政治立场与宗教正统捆绑,争论会变质。反对某个政策,可被说成反传统、反信仰。制度争议被转化成道德审判。政治对手不再是意见不同的人,成了“背离民族的人”。由此压缩妥协空间,陷入神圣化的派系斗争。
4. 宗教权威的组织形式天然不适合充当现代公共权力骨架
宗教组织内部的等级、戒律、服从关系是其自治秩序的一部分;但民主权力面对全体公民,包括不同宗教者、无宗教者、改宗者、怀疑者、边缘群体,就不能把宗教组织的内部权威,上升为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政治权威。
5. 宗教特权会腐蚀宗教本身。
很多人以为限制宗教特权是在削弱宗教,其实相反。宗教越接近权力,越容易失去它原本最有力量的东西——道德感召、精神感召、自愿追随。
流亡西藏的政治改革可能需要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也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不能固步自封,更应该克服阻力。2016年应流亡藏人议会的邀请,由国际西藏议员网路组织,国际声援西藏运动协调,藏人人权与民主中心协助的 “西藏流亡选举观察团”( Tibetan Election Observation Mission),成员包括欧洲、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义大利的现任或前任议员,依据国际民主选举标准对流亡社会选举规则作出观察后正式提交的评估,已经明确提出了僧尼的“2 additional votes”(额外两票)选举本教派代表,应修订为贯彻 “one person, one vote”(一人一票)。但迄今过去十年,问题依旧。
今天对流亡西藏而言,政治改革先不需要考虑更复杂的创新,也无需先解决目前代议制暴露的诸多缺陷,因为本体问题一目了然,只需先达到最低的改革条件——把“人作为公民”放在“人作为宗教成员或祖源地区成员”之前,让流亡西藏的民主从历史象征的外壳转回现实共同体的政治。按照当代民主的基本标准,废除议会中的宗教席位,废除宗教身份带来的附加投票权,废除三区固定代表名额,使所有成员首先作为平等公民进入政治程式,实行真正的一人一票。在此基础上,再按现实社群、现实居住地、现实人口分布来组织代表选举,或在地方代表之外设定一部分面向全体选民的整体性席位——当满足了这种最低改革条件,流亡西藏也就能获得可以回应现实的民主基础。
在这一点上,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作出了最具历史分量的示范。历史上的达赖喇嘛同时是西藏宗教与世俗政治的双重领袖。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也长期在流亡西藏担任这种角色。进入二十一世纪,达赖喇嘛主动进行权力转移,2011年正式将世俗权力转交给民选领导人,结束了达赖喇嘛兼具宗教与世俗领袖的三百六十八年传统。这个举动本身,就是流亡西藏现代政治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改革象征。它说明,哪怕是最具历史正当性、最具宗教威望、最能代表西藏连续性的身份,也可以主动退出世俗权力,把政治还给民主程式。由此不仅体现了达赖喇嘛个人的崇高道德,更是体现了宗教与民主各归其位的现代原则。
然而达赖喇嘛本人退出后,议会制度仍然保留僧侣集团的特殊政治地位,政教分离的改革就只能说完成了一半,甚至会在逻辑上显得自相矛盾。这时的改革应该由身处议会宗教席位的僧侣代表承接下来。既然达赖喇嘛本人都已放弃世俗权力,议会的宗教身份特权就更没有不可放弃的理由。达赖喇嘛的退出已经把“历史象征是否必须继续占据现实权力”这个问题回答完了:最大的历史象征已经退出,其他宗教人士只应再接再厉,主动结束议会的宗教特权,才符合达赖喇嘛确立的历史方向。
至此结论是,流亡西藏的政治改革,首先应当沿著达赖喇嘛已经启动的宗教退出机制继续往前走。这不是削弱西藏传统,不是否定宗教在藏人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是把宗教从世俗权力竞争中解放出来,把民主从身份特权中解放出来。当具有超脱心的宗教代表主动从议会退出,地区代表的退出就更容易水到渠成。流亡西藏的政治现代化就此拆除最后屏障,也就有了新的起点,去寻求更符合西藏未来的民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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