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案件周一(18日)踏入第23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李、鄒二人今被押解到庭,李穿淺藍外套,鄒穿白色長外套並束起馬尾;兩人均笑向旁聽人士。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引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破壞」意指受到損壞或損害、變革、不遵守或違反;「推翻」指推倒、打倒原來的政權或改變社會制度、「徹底否定已有說法、結論、決定」;又回應法官李運騰指綜觀《國安法》條文,「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牽涉武力,可包含違反《基本法》此等不涉暴力的方式,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在有關語境下,等同推翻國家根本制度同中央政權機關。
就鄒幸彤在書面陳詞指「人民無法違反憲法」;控方重申不是因為違反憲法所以犯罪,而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違反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故違反憲法只屬其一控罪元素,並表明「人民可以違憲」,強調人民有義務遵守及維護憲法、不作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就人權爭議方面,控方指本案非純粹控告被告宣揚思想、學術討論、政治學上的研究,而是超越言論及集會自由。
法官李運騰指,言論自由除保障理性討論外,會用戲劇性、較激情或帶感情色彩的說話方式,指六四集會當然要帶感情,牽動他人情緒本身或受言論及表達自由保障,關注如何劃線;控方指如純粹悼念:「我哋冇話佢挑起人哋情緒係非法手段」,但若意圖煽動,並相信受眾會作被煽惑行為便超越人權保障界線,強調言論及集會等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超越界線,「法律冇可能助長你破壞、顛覆國家安全」。
控方又表明不同意鄒幸彤的書面陳詞,「一黨專政係誣蔑性、污名化嘅嘢,有咩可能同意吖?」,重申控方指支聯會宣揚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各被告利用民主及時事議題加強煽動效果,「冇話嗰啲嘢係真係假」,與本案議題無關;李官就指跟被告動機相關,控方表示同意,惟指「就係因為真心追求民主,先至要推翻破壞國家制度」。
李卓人一方結案指「一黨專政」由毛澤東最先提出
大律師沈士文之後代表被告李卓人陳詞,指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大議題,即「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同「推翻、破壞共產黨領導」;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達致上述目標;被告有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作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並指不可能切割李的頭下來「睇下佢腦裡面係咪有顛覆嘅意圖」,只能憑客觀行為推斷。
沈指,李談及支聯會過去30年在歷史上的作為、成立背景及有人在集會上發言指以民主作為最終目標,如控方反對此說法,有責任在盤問時指出「呢樣嘢係假」、「隱藏咗其他意圖」、「民主只係幌子」,惟李作供提及的事實及心態均不被挑戰,如法庭認為李所言可能是真,「起碼有個疑點」,控方指被告有意圖且相信他人會作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便不成立。
沈續指,李作供時曾表示支聯會屬支援角色,不會主動出擊,五大綱領環環相扣,有次序之分,先要求政權澄清真相,不堅持《四二六社論》,之後要求釋放民運人士、建立公民社會,經過成熟討論,由國內人士自主決定政制走向,想專制抑或民主,若然上述不被挑戰,便會明白「結束一黨專政」所要求改變跟那一個黨領導是沒有關係。
沈指「一黨專政」是由毛澤東領導時提出,當時矛頭指向國民黨,如支聯會及幹事的原意是任何黨都不應專政,即其他人對此綱領有誤解,本案也有疑點。沈表示,李的供詞無被挑戰,控方亦無提出相反證據,當控辯雙方證據完全脗合,遂質疑控方不會塑造到一個案情「話佢哋口不對心?」,即「口講結束一黨專政,其實佢哋想做係打倒共產黨領導地位」。
就控方反複指稱「結束一黨專政」的「合理及自然效果」之解釋,必然是推翻共產黨領導地位,沈回應指港人明白事理,尤其老一輩經歷八九民運,不同意港人必然像控方般理解「結束一黨專政」。沈又提到,「推翻」有用武力打跨意思,意味有劇變及摧毀,「結束」一詞則相對中性,不包含「推倒」或「打倒」之意,並呈上美國最高法院案例,顯示「推翻」不單純是「結束」,有迅速急劇之意,單純提出空泛學說、沒具體行動,不足構成「推翻」的行為。
辯方批控方憑空捏造指控
李官關注辯方是否指支聯會只提倡口號,沒提供達成「結束一黨專政」的路線圖或方法;辯方確認並指根據上述提及字眼意思和支聯會背景,控方未能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破壞政權,直言控方指控是憑空捏造。辯方又提及,控方在開案陳詞中表明案中無證據顯示支聯會有任何確切行動,即如何鼓吹香港市民「結束一黨專政」,形容為控方案情「致命傷」:「開案陳詞咁講,我哋已經贏咗一半」,直至今日控方仍未能提出,「都審完喇,任何一個行為、一個行動,支聯會叫市民做乜嘢呢?冇!」
相反在《港支聯通訊》於2017年刊出時任支聯會主席何俊仁文章,提到透過「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迫使執政者不斷改革達致民主轉型,都是教育性內容;又指若支聯會曾有任何行動推動市民結束一黨專政,「支聯會就真係失敗喇」,因事實上無論每年六四集會有多少萬人集會及遊行,經過30年後「香港係冇任何一件事,根據支聯會嘅推動,實行咗,去達到嗰個目的」。
至於控方指被告煽動他人以違憲的非法手段來達到目標,屬違反憲法並構成「非法手段」,辯方質疑「違反憲法簡單哋達致兩個效果,第一目標中咗,第二亦都中埋非法手段」,但在中段陳詞階段,法庭已拒絕控方所指,沒有合法手段可改變中共領導地位一說,惟控方結案陳詞時再企圖「走後門」,重提沒有合法手段,強調法庭不應接納。
李官關注民主派初選上訴案中,上訴庭如何理解「其他非法手段」?沈回應指,根據原審及上訴庭的判斷,認為該案被告在串謀中違反《基本法》中訂明的立法會議員責任及誓詞,無差別地投票,但支聯會作出的批評不涉實際計劃,反問:「我哋不單止冇違反任何責任或者濫用咗甚麼權力……講緊不滿現況,咁都唔講得?」
沈稱李卓人作供時詳述為何加入政圈,強調自己愛中國,不憎恨共產黨,這不變立場反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經深思熟慮,意義從未改變;又指支聯會由1989年成立,五大綱領至今無一實現,如李作供指「十劃都未有一撇」,質疑怎會有實際行動呼籲他人「結束一黨專政」。審訊周二(19日)繼續,鄒幸彤將開始陳詞。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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