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涉19年暴動女生罪脫後重審 反送中7周年日被判罪成與母泣不成聲

追光者報道




一名大學法律系女學生涉參與2019831日在灣仔的衝突,被控暴動等罪,2021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發還重審。案件早前審結,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周二(9日)裁定她暴動罪成,指被告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法官下令撤銷被告保釋,須即時還柙至715日判刑。被告及其旁聽母親泣不成聲,有旁聽人士就為被告打氣著她「照顧自己!」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21歲,報稱學生)最先被控20198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以及管有鐳射筆。法官李俊文今就重審作出裁決,指控方沒重召證人或呈上證據,倚賴案中4項環境證供,即被告曾逃跑、逃跑路線、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衣着及裝備,認為疊加起來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曾參與暴動。 


他續分析指,指從片段可見,警方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時,示威者由西向東後撤,眾多人在被告出現前一分鐘沿相同方向跑,有關人等明顯是從暴動現場走入灣仔道的示威者,被告與眾人行走路線完全一致,認為上述加起來可作合理推論,被告從暴動現場走入灣仔道,與其他示威者沿同一方向離去。 


旁聽人士向被告高叫「照顧自己、我哋愛你啊」


法官又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頸上有黑色圍巾,戴上粉紅色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杖,亦搜出木棍、護膝、頭盔、護目鏡等,認為這裝束在暴動現場,已十分可疑;至於辯方爭議被告身上或衣物沒沾上「警方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用以驅散人群的藍色水劑,被告亦無跟隨手持鐵通敲打示意的示威者離去,法官認為未能構成合理疑點,反而若有相關證據可進一步指控被告。


法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指,不能排除被告只是「路過」或「和平示威者」,認為被告如剛剛到場,未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就已被捕,質疑說法欠足夠證供基礎。基於被告行走路線、衣着和裝備,被告不可能是參與其他合法集會人士,更不可能是途經的無辜過路人;在全面考慮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後,認同上訴庭觀察,即相關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排除被告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蓄意身穿黑衫黑褲,至少戴上防毒面罩、頸上有黑圍巾、手持雨傘及行山杖,選擇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她暴動罪成。 


李官裁決後休庭期間,被告不禁落淚並以紙巾拭淚。再開庭後,法官下令撤銷保釋,被告須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715日判刑。而在散庭後,被告及其旁聽的母親均泣不成聲,有旁聽人士就向被告高叫「照顧自己!」及「我哋愛你啊!」以作鼓勵。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