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人大换届选举,姚立法与另外31名自荐候选人,在当地新一轮人大代表选举中悉数落选。他认为选举过程不公正,不透明。日前专程来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请求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对潜江市的选举行为进行调查。
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是否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在权威的调查结果产生之前,我无法作出评论。但是,由此引出的选举公正问题却值得重视。基层民主有四项主要内容,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性环节。要保证选举过程充分体现民意,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防止出现越俎代庖、暗箱作业、操纵选举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进展,一些有助于落实民主原则的选举方式得以产生,大批自荐候选人和独立竞选人的出现就是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情节。姚立法当选人大代表后的所作所为,就影响和带动了一批人积极参选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用姚立法的话说“这是我们潜江民主进程的进步,是潜江的光荣,也是湖北省的光荣。”深圳、北京等地的人大换届选举也涌现出一批富于公民意识的参选人。我认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符合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只有众多公民认识到实行民主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并积极参与到民主进程中来,民主才会在我们的社会扎根。
正因为选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开始提升,影响到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利益,所以在某些地方不时会有人出来干预选举,或弄虚作假、篡改选票;或一手遮天,暗箱操作;或行贿买票,违法拉票,花样繁多。有些地方甚至出现黑恶势力相互勾结,雇用打手,施行暴力,控制选举。对于这些违法乱纪、破坏公正选举的行为如不加以制止,民主和法治就会变成破碎的花瓶,社会秩序就会荡然无存。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既是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还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即通常说的“一府两院”)的职权。因此,人大在维护选举公正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譬如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质询权、询问权、调查权等重要监督权力,对涉嫌违法干预选举、损害选举公正的行为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行使“特定问题的调查权”,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以维护选举公正。
南方都市报社评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写作于2004年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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