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举权不仅仅指被通知、被组织、被“被委托人”或被在“流动票箱”参加投票。
3、比如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过程中,每一位选民都有如下法定权利:
a、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权利;
b、联名等额提名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
b、参加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c、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的权利;
d、到选举会场在秘密写票间对选票上正式候选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赞成票的权利;
e、到选举会场在秘密写票间反对全部或部分正式代表候选人而另(外)选(举)(其)他人的权利。
4、被选举权不仅仅指某些组织或(和)个人“钦定”的候选人才有,而是所有选民都有被选举权。
5、监督选举委员会、监督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和监督选区选民小组是否依法组织选举工作,也是每一位选民的法定权利。
6、参加联名罢免在职人大代表职务,是选民选举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7、综上,选举权包括投票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8、放弃选举权,乱用选举权,按照他人和组织的意志行使选举权,还希望有美好的明天,这是典型的黄梁美梦。
9、现在中国的成年人,只有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村(居)委会成员的权利,而且是五年一换届,一生中能行使选举权的次数很有限。
10、权利、权力、权威的前提是有权才有利、有力和有威;若放弃或乱用选举权,我们做人的权利、权力和权威何从谈起?
11、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我们的选举权,是有司法渠道可救济的权利吗?
我们该怎么办?
附:姚立法手机号18972198964。
文章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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