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文亮等八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和其他医院医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桂芳、徐金杭,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下简称中南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对被害人李文亮等八名医生进行传唤、训诫的责任人10人以上:包括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陈刚以及其他训诫人、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付志平以及分管副局长和其他责任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李义龙和其他责任人员。
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
控告等请求事项:
1、确认或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给予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医生的违法传唤和训诫,或确认违法并宣布训诫无效。
2、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向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被违法传唤和训诫的医生赔礼道道歉、恢复名誉,并给予其他国家赔偿。
3、立即撤销被控告人的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昌等区公安分局局长、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责任警察等行政职务,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仅通过短短的40多天,武汉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爆发传遍全球。截至2020年2月1日17:24时,全国确诊人数11889人、疑似病例17988人,治愈出院275人、死亡259人;全球其他24个国家127人被确诊,疑似11人,治愈7人,无死亡病例。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武汉中国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因为疫情严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经派专机接走了在武汉工作的本国侨民。
据报道12月8日武汉市就发现了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后人数逐步增加。2019年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追踪统计救治情况并及时上报。12月31日该委发布武汉市疫情通报,称发现病例27人、其中重症7人,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胸片为双肺浸润性病灶;经组织武汉市多家医院和单位的专家会诊,认为是病毒性肺炎(包括冠状病毒)但未确诊,确诊有赖于病原学检查等的结果;未发现人传人现象,乐观地认为该病可防可控。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委派的专家组抵达武汉指导疫情处理。2020年1月7日,该肺炎病原体初步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1月11日,武汉病毒性肺炎出现1例死亡。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将造成武汉肺炎的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1月13、14日泰国和日本相继发现从武汉的输入性病例。1月21日,《中国科学.生命科学》英文版发表论文,揭示2019-nCoV基因与SARS冠状病毒基因有70%的序列相似性。
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报道,我市部分医疗机构接诊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已经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1月3日,中南路派出所对被害人李文亮人等出具训诫书,违法行为是“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予训诫,训诫人胡桂芳、徐金杭。并把处理信息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等做了报道,社会影响极大。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李文亮等人的传唤训诫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涉嫌犯罪行为。
该训诫书未提供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经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2005年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曾规定对违法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于处罚,可以给予训诫。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同时废止了该条例也删除了该条款,也就是说训诫书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训诫规定并不存在。
和该训诫事项相近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何为谣言,网查含义为“1、捏造的没有事实存在的话;2、没有公认的传说;3、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本案显然是指第1种含义。本案所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该是适用“散布谣言”和谎报疫情。
结合训诫书和被害人李文亮披露的案情,他在同学微信群发的信息:2019年1月30日5时43分发的内容为“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当日6时42分又更新为“最新消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并转发了冠状病毒的来源和命名介绍。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人李文亮并无捏造事实,他只是向同学们如实告知了他所在的医院已经确诊7例SARS,因为当时并没有确诊为何种病毒,只是近似描述,之后他很快补充说明为冠状病毒感染(SARS同为冠状病毒)。该肺炎病毒直到1月7日才被公布为新型冠状病毒。从他发布信息的目的和后果看,目的是告诉同学认识正在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将可能造成的现实危险性,提醒同学们积极防范,他提醒的后果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具有应当鼓励的社会有益性。如果全社会都知晓该信息,提前防范,病毒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肆虐,损失不可能这么巨大。
武汉公安的被控告人认定他发表的是谣言的依据,是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的公布的疫情通报。但通过对比,李文亮的言论和武汉卫健委的疫情通报并不矛盾,疫情通报称是病毒性肺炎(并未排除是SARS)但尚未确诊,确诊得依据对病原检查的结果确定,和李文亮披露的差不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的疫情很专业,公安机关不是医疗机构,并没有判断其言论的医学司法鉴定能力,怎么就得出是不属实言论,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应当处罚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和谎报疫情,本案的不属实言论明显不属于法定的处罚范围。
前车之鉴,2003年SARS开始时,时任卫生部长张文康也在电视上大言不惭地胡吹,可控可防,不会流行,欢迎外国人来华,保证安全,不用戴口罩。结果不久后SARS在全国大爆发,贻误了最佳的疫情防治期间,他本人也因此被问责撤职。当年的情况和这次何其形似,当时也是有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301医院医生蒋彦永冒着被关被撤职的风险把疫情透露给外媒,然后才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被控告人的传唤、训诫行为,明显是为了打击和扼杀疫情的民间信息传播,配合省、市政府的每年一度的人大会议的维稳,以及1月18日在武汉半步亭社区举行的万人家宴(现在看来,是一种为冠状病毒大规模传播制造条件不可理喻的集体自杀行为!),造成一种社会安全、稳定、祥和的假象。但病毒并不买帐,在这期间大爆发,大传播,在人们毫无防范和可防可控的盲目乐观情绪影响下,武汉疫区的500万人完成了向全国和全球的流动,把病毒迅速传遍全国和全球。当然还是湖北和武汉的疫情最重,约74%和96%的死亡人数在武汉和湖北省。
武汉公安打压民间发布疫情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可饶恕性,因为有SARS爆发流行的前车之鉴,应当可以预见打压民间真实疫情信息传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客观上麻痹、延误了公众和社会预防、遏制病毒传播的最佳时间(如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三周内),导致上万人被感染上病毒、二百多条鲜活的生命逝去,而其中的多数应当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确定的立案标准和中央监察委的大致相同。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对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八名医生的疫情提醒行为,胡乱给予行政处理并到处宣扬,打击和遏制公民对突发疫情的正当传播行为,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人员包括:训诫书上面署名的训诫人,决定给予八人训诫和其他处罚的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如果有湖北省和武汉市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指令武汉市公安局这样做,也当同罪。
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成为其被害人,大大增加了国民每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
警察法等规定,公安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变成了公民人身安全的破坏者,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否则我们将毫无公共安全感。请求有权机关维护全国和全球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防止此类违法犯罪事件在武汉和全国重演,立即撤销他们的局长、所长等职务,不能让他们再祸害国民下去!并立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本控告书以公开信的方式送达)
中央和湖北省纪检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和湖北省政法委、公安部
控告人:程海
2020年2月1日
注:全国国民都是被害人。每个人均可以复制本控告书,把自己的姓名变更成控告人或加在本控告人后面,EMS邮寄或网上控告(字数要压缩到规定字数以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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