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最近連番強調要警惕本土恐怖主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周二(17日)出席監警會會議時,直指曾於學校內發現土製炸藥、當中的成份更是「恐怖份子常用的炸藥」。他們又特意安排室內爆炸示範,稱「為使公眾明白爆炸品的破壞力及對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
另外警方頻頻上門搜查,例如於3月初就於一晚內突擊搜查全港22個目標單位,拘捕17人、指他們與早前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港鐵羅湖站月台的爆炸品案有關。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形容這些行為有恐怖主義元素存在,正研究用《反恐條例》提控。
有關條例自立法以來從未使用,外界質疑啟用條例是當局的針對反修例運動的政治打壓手法之一。
民間記者會周四(19日)舉行記招,講解《反恐條例》等對抗爭者與香港司法制度的潛在影響。記者會發言人批評《反恐條例》定義廣泛,而且亦無情報顯示香港是受恐怖主義襲擊的目標,警方企圖動用《反恐條例》控告示威者,明顯是打壓港人。發言人續指控告程序是律政司的工作,鄧炳強卻高調提出,證明其權力蓋於司法制度。
發言人說:這次手段非常明顯,是極權政府再進一步對內打壓香港人、對外污名化香港人追求民主的意念。現行的《反恐條例》粗疏、即使實際上沒有恐怖主義行為發生,是開宗名義令政權可以砌詞造假、省卻莫須有的罪證,以恐怖主義的名義合理化「魔警」禁錮異己的惡行。
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指出,《反恐條例》定義闊、但懲罰後果嚴重,例如只要被認為到外國是受訓或進行「恐怖主義」行為,就已經可以禁止其出國或離開香港。這種種都涉及人基本擁有的權利例如自由行動權利。葉寬柔憂慮港府會以「反恐」為由,漠視港人享有的集會及表達自由。
另外她認為近月發生的爆炸品案已觸犯其他法例,若以《反恐條例》控告,難免令人認為是有意將「恐怖份子」之名強加於示威人士身上,而且參考外國例子,國際都知道以《反恐條例》打壓及檢控示威者只會令抗爭更劇烈,無助解決根本問題。
葉寬柔說:當中如果涉及過度侵犯人權或過度反應,其實反而會火上加油,令抗爭更劇烈。這些經驗在外國已經看到,那麼香港政府或警隊為何仍要考慮用這樣的方法處理呢?
葉寬柔續批評警方及檢控方不停找工具打壓示威者。
葉寬柔說:如此種種亦顯示出警方及檢控方只是不斷找一些工具打壓示威者,但在處理警方違法行為時,就完全不見這種決心、創意。
其實《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即《反恐條例》早於2002年在立法會通過,當時被狠批未有諮詢公眾及被指部分條文定義廣闊。當中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包括「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而且這項條例亦包括針對爆炸的罪行,例如對基建、公共運輸系統、政府設施等目標的爆炸;只要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相當可能」引致重大經濟損失都可被定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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