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明摆着是“以言治罪”。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一个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对公共事件和国家事务发表评论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乃是他的天赋人权,亦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这样的公民治罪,不是“以言治罪”是什么?不是违宪违法是什么?不是公然践踏人权、蹂躏法治又是什么?当局的这种执法犯法,无视人权和人的自由的做法,恰恰印证了《零八宪章》中指出的近年来中国的“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
中国政府今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也明示要“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信誓旦旦,言犹在耳,怎么马上就抛到一边,弃若敝履?如此言而无信,大言不惭,怎么能取信于国民和国际社会?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明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些都是中国政府早已签署了的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于理于法都应负责任地遵守。岂能说一套做一套,对外一套对内一套?总是搞这样的“两手”阳谋,公然践踏人权蹂躏法治,怎么还好意思侈谈什么“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发展政治文明”、“做一个负责制的大国”呢?岂不令三尺孩童都会笑掉大牙?
天下人皆知刘晓波是因参与起草和联署《零八宪章》而系狱。《零八宪章》是一份和平、理性、充满善意、富有建设性与前瞻性的对中国问题的系统思考和表达的文本。参与起草和联署的公民完全是依法践行自己的言论与思想自由的权利,表现出中国公民的拳拳爱国之心和对中国社会发展与政治进步的深切责任感。杜光先生说得好:给《零八宪章》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是非常荒唐的。《零八宪章》是一个理性的、和解的、合作的宣言,它提出的六条价值理念和十九点基本主张,指出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同时,也为执政党提供了改善自身的良好机会。……《零八宪章》正是一幅“经过民主主义”的路线图。只有满怀爱国之心而又才智洋溢的人,才有可能写出如此切中时弊的社会改革方案。把刘晓波这样的智者爱国者诬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最典型的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逮捕刘晓波,打压《零八宪章》,实质是坚持一党专政,堵塞民主宪政革新之路。这等作为连百年前的满清王朝都不如,其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刘晓波可以被囚禁,但他追求的理想、《零八宪章》的精神却绝不可能被禁锢,因为它深植在每个签署人的心中,深植在千千万万中国人发自内心的渴望里。
《开放》杂志2009年七月号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