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在《现代社会冲突》一书中写道:“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在现存的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凡是存在公民社会基本要素的地方,那里的反对派就强大。”“公民社会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专制的领主们充其量允许公民社会作为个人的‘内心流亡地’。然而,这是违背公民社会的开放原则的。极权的统治者们憎恨公民社会更甚于憎恨其他的一切,公民社会抗拒他们的肆无忌惮、骄横狂妄。”
中国民主转型是一个长时段、超巨型的系统工程,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建设是这一系统工程最重要的基石。宪政民主政体的创设,有赖于发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现代公民社会的建立。张显扬先生在《呼唤公民意识 建设公民社会》一文中深刻地指出:“一个国家要实行民主化转型,仅仅靠变更政权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改变社会状况,把既无自主意识、更无权利意识的臣民组成的传统社会,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懂得用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组成的现代社会。”
何谓公民社会?概括地说:公民社会是指由公民群体组成的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具有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民间社会。
现代公民社会主要包括:组织化或社群化的公民;私营企业;独立媒体,如民间兴办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如非官办的工会、农会、企业家联谊会、老年组织、青年组织、妇女权益组织等;民间行业协会:如商会、同业公会、制造业协会等;民办研究机构和调查机构;民办基金会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民办学校;民间宗教团体;非官办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等等。
现代公民社会主要具有以下特质:
捍卫公民权利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人权与争取自由,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纳税人是政府的供养者和衣食父母,政府是纳税人的公仆,理应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则应享有选举权、代表权、监督权、行政与司法救济权。
公开化和开放性。主张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
参与性。公民有权通过投票、选举和参加中间组织等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的参与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
自治。公民社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自身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公民志愿者结成社团。志愿者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社团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志愿者社团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强健。
中国历史上有皇权社会、臣民社会、宗法社会、士绅社会、游民社会,有黑社会、灰社会,还有《红楼梦》里描写的上流社会、《水浒传》里表现的暴民社会。据有人考证,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描述的“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人人自给自足,怡然自乐的世外桃源社会也真实存在过。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从来没有过公民社会。在皇权专制主义的长期统治下,中国的黎民百姓只有缴粮纳赋服役的臣民义务,而从来不知“公民权利”为何物。专制统治者嘴上讲“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为民作主”、施“仁政”,实际上视人民为牛羊、为鱼肉、为草芥,从来都是肆意欺压与宰割。所谓的“以民为本”、“爱民如子”的“明君”与“清官”,不过是“史官文化”的遗产和某些无耻的御用文人为了粉饰太平、愚弄民众炮制出来的骗人把戏。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主题就是要实现现代化,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无数志士仁人为了中国走向文明前赴后继,写下了大量可歌可泣的诗篇。在经历了诸多曲折反复,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之后,今天人们已经看得很清楚了,中国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三个: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二、建立宪政民主政体;三、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因为现代化是社会的整体性变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关联、互相影响与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像服装设计一样可以依着灵感随意剪裁的。归结起来一句话,中国要想现代化,既不能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也不能没有公民社会。离开了公民社会,现代化与政治文明就会成为没有根基的梦幻。
中国的民主转型之所以特别艰难、特别痛苦,与公民社会发育得不够强壮有很大关系。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有赖于发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现代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在我国,由于中共统治集团长期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全能主义的专制政治和计划经济,民间社会一度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逐渐产生市场因素、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中介组织、社区等等社会因子,公民社会的雏形才得以出现。
近年来,由于公民意识启蒙和公民维权运动的深入开展,中国公民社会呈现出逐渐成长壮大的态势。“尽管中共对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限制重重,使得公民自组织缺少合法有效的依托,但是从已经发生的各种事件中,仍可以看到公民社会的雏形和公民自组织的技巧。例如,艾未未借款交罚单一呼百应;公民围观支持被审判义士;薛明凯之父‘被死亡’后立即出现的公民权利观察团,以接力方式奔赴曲阜对当局提出质询和疑义;访民抱团聚集,交流信息,相互支持,集体上访等。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可以找到很多。说明当事者和支持者已经认识到,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互相支持;社会中不同的人群之各项合法权利都需要一个依托平台——独立的民间机构。”(建中:《公民社会的雏形在中国已然出现》,《民主中国》2014年3月2日)
觉醒的中国公民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努力壮大公民社会,才能有力地反抗专制强权对人权与人的尊严的侵害。“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零八宪章》)”
(《零八宪章》月刊2014年3月号 总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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