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星期六

强国机密没有硬性规定保存 发文机关可要求销毁

由于过去有所谓「天安门文件」泄露到海外,所以不少人对强国的保密机制也颇好奇。其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八年前就已经订立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则指出:「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跟外国一般要求「机密档案保存若干年,并在限期之后解封」不同,原来强国的党政绝密均没有硬性规定保存,官员干部可以对机密文件的保存期限自行「酌情决定」,而且发文机关可要求销毁;所以很多珍贵的历史资料都可能会灰飞烟灭!

「条例」又订明:涉密公文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大类。「条例」第六第二十六条指出: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令吹哨人觉得啧啧称奇的是,「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订明:「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那么官员干部有甚么为非作歹,下级官员其实也没有甚么渠道可以正式申诉或及时指出问题!

另一点有趣的地方是,「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六)款指出: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那就是说,若然你有两个上司,「必要时」才抄送另一上司;甚么才算「必要时」,人言人殊;所以实际上,这已是等如开了方便之门给受到「双重领导」的机关游走,亦等于「双重领导」根本就名存实亡!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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