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被指在去年7月的「光复上水」游行中拍打警员头盔,被控袭警和参与非法集结两罪,但裁判官指涉嫌袭警男子以口罩遮脸,难以确认是否被告,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下,裁定陈浩天两项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
与去年的反修例运动相关的案件能脱罪并不多见,著名人物获释更是罕有,陈浩天在庭外表示,获判无罪实属幸运,案件亦证明有滥捕滥控的情况,希望其他被控的「手足」也能像他般平安度过。他又说,曾几次萌生淡出或离港的念头,但最后决定留下,因为「我钟意香港」,一切随遇而安。他勉励港人,无论身处世界那个角落,都要努力生存下去,为大家的共同目标一起奋斗:「我反抗,故我们存在。」
根据案情,30岁的被告陈浩天于去年7月13日在距离上水火车站5分钟步程的新运路和智昌路交界参与非法集结,并从后拍打警署警长陈国深的头盔,当警长回头时,只见一名「白净男」缩手并后退,随后消失伞阵中。警方一个多月后上门拘捕陈浩天,指他是那「白净男」。
裁判官王诗丽昨(12日)早作出裁决时表示,案件关键是被告是否袭击警长之人,但证供难以班认这一点。她指出,警长事后曾捡取一张支付交通费和小额费用的「八达通」卡,纪录显示持有人在傍晚5时32分在上水地铁站出闸,但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当时使用该「八达通」卡;加上涉案警长是5时15分被人群包围,若陈17分钟后出闸并赶到案发地点,加入起哄的人群并袭击警员,时间实在过于紧迫。
她续称,控方提供的现场片段显示,犯案人的脸容大部分被口罩遮蔽,令人难以单凭犯案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确认其样貌,除了二人的耳珠上均有黑点外,犯案人面部外露的部份和陈没有相同特征,控方亦没有证人就犯案人的体态步姿与被告作供,以现有证供指控犯事人为被告,非常不稳妥。其次,证据中亦缺乏清晰的犯案人全貌影像,未能与被告作对比;至于犯案人的衣着亦毫无突出之处,不足以确认为被告,最终裁定陈浩天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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