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53人被捕,被指上年七月的民主派初选,违反《港区国安法》,其理据之牵强震惊全球;警方指民主派意图透过初选「迫使特首林郑月娥辞职与特区政府停摆」,然而所谓「意图」,竟只是完全根据香港《基本法》的合法程序投票,在立法会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而已;而且这个意图,只是戴耀廷在《港区国安法》出现之前的个人见解,既没有得到他人的支持,甚至主办单位早已表明,不会要求当选者否决财政预算案;如今政府却推砌藉口滥捕,只会令香港人对前途,连最后的信心也失去。
最奇异的一点,就是港共一直声称,民主派被捕人士,在「未有预算案前」就表明「两度否决预算案」来「迫使特首下台」,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然而这种谎言最可笑的,就是特区政府近年已多次引用选举主任DQ,来否决参选人资格,却从未见过政府提出疑问——会否无理否决预算案?
又反过来问,甚么才叫「有理」?政府一向认为自己做的所有事情,都非常有道理,而「反对派」所做的事情,全部都被痛骂,那么为「国家安全」,是否应该取消立法会的「反对」与「弃权」,改为「支持、同意、祝福」的三个按钮好了?
而《基本法》第52条(3)更写明,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而解散的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特首才必须辞职;那么问题来了,为何解散后的立法会,政府又突然不会DQ议员的参选资格?就算他们重新当选,又为何不会撤回、暂缓、修改财政预算案?为何会假设在立法会两大败后,特首仍然要坚持「原案」上立法会「自杀」然后辞职?
如果民主派的打算是「违反基本法」,那么议员到时又怎可能继续投到反对票?政府又怎会听话做,而北京又怎会不干预?如果民主派的做法「合乎基本法」,那么北京如此担心出现的场面,为何不是早在上年七月,立即派人「堵塞漏洞」,去修改或「解释」《基本法》第52条,制止这个「危害国家安全」的《基本法》条文?
如果特首下台如此危险,那么是否要废除《基本法》内容许特首下台的条文?2005年董建华「脚痛」下台时,特区政府是否停摆?当年连董建华「突然」的「健康问题」下台,政府也不用停摆,为何如今一切都在中共的掌握之下,竟然会停摆?这种谎言又有谁会相信?
更何况戴耀廷所谓「揽炒十部曲」造成「各国制裁」的关键,不是因为否决预算案,而是北京对香港滥捕;没有滥捕,就不会造成制裁,因此为制止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做法,就是不要给予其他国家藉口制裁;如今财政预算案从未被否决,立法会选举也取消了,初选者连立法会也进不到,连「延任议会」也总辞了,偏偏有人「念念不忘制裁」,偏要在这时刻搞滥捕,把这个原本绝无可能「实现」的「剧本」,去弄假成真,正说明香港如今的法治,已变成了三个字:莫须有。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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