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香港国安法》相关罪行的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再次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保释,被法庭拒绝。警方在其出庭前夕再次以涉嫌国家安全犯罪为由将其拘捕。
香港终审法院上周裁定高院去年12月批准黎智英保释的裁决犯错,但准许其再次提出申请。高院原讼庭星期四(2月18日)开庭审理黎智英一方再次要求覆核下级法院不准保释之申请,同日作出裁决。媒体依例不得报道保释申请内容与裁决理由。
此前一天,律师事务所助理陈梓华被警方指控与12名港人潜逃案有关,控以《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涉案人员包括黎智英。这是他首次被指控与潜逃案有关,黎智英旗下《苹果日报》等媒体报道,香港警察国家安全处人员星期二(16日)晚到收押黎智英的赤柱监狱再次将其拘捕。
黎智英本周同时正就“反送中”8·18“流水式集会”案受审。他自去年12月被起诉诈骗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一直被收押至今。
据香港媒体统计,自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国安法》实施至今,香港共有98人因涉嫌国家安全罪行被警方拘捕,其中五人被起诉。
这五人当中,黎智英与最新被起诉的陈梓华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在《香港国安法》下首位被起诉的唐英杰涉嫌“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与“恐怖活动”罪;前“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涉嫌“分裂国家罪”;绰号“美国队长二代”的示威者马俊文涉“煽动分裂国家”罪。
黎智英狱中再次被捕是基于什么理由?
香港《苹果日报》报道,警方国安处星期二晚于赤柱监狱再次拘捕黎智英,指控他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协助罪犯”,具体事由则是涉嫌协助12港人案中的“本土派”活动人士李宇轩潜逃至台湾,而这涉及到29岁律师助理陈梓华的案件。
陈梓华星期三被带到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他被起诉“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协助罪犯”罪各一项。前者为《香港国安法》下之罪行,后者为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之罪行。香港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让陈梓华保释,下令将其收押候审,案件押后至4月14日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其五台电子装置。
亲北京的《星岛日报》报道,陈梓华任职于何谢韦律师行,即前立法会议员,香港民主党前主席兼支联会主席何俊仁所开设之律师事务所。何俊仁曾为黎智英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代表律师,目前两人正一同就8·18“流水式集会”案受审;何谢韦律师行美籍律师关尚义(John Clancey)今年1月因涉及2020年立法会选举民主派初选,被国安警察拘捕。
《星岛日报》旗下网媒《巴士的报》刊出起诉陈梓华的法庭文件。控方指控他在2020年7月至今年2月间,与黎智英、黎智英长期助手马克·西蒙(Mark Simon)、李宇轩、绰号“揽炒巴”的活动人士刘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又在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李宇轩涉嫌犯下一起“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后,“与李宇轩、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谋,并在无合法权力依据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协助李宇轩离开香港到台湾,而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李宇轩”。
代表检方出庭的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称,陈梓华与各涉案人物怀疑是“重光团队”成员,其中黎智英与马克·西蒙怀疑是组织的“幕后人物”。这支团队涉嫌利用海外银行账户众筹得款1440万港元(186万美元;1198万元人民币)。
“重光团队”前称“揽炒团队”,周天行称,该组织在案发期间曾促请多国停止对港售武,要求外国停止与香港之间的逃犯引渡协议,成员之间又曾讨论香港独立、成立海外流亡政府与军队等。
去年12月30日,李宇轩等其中十名涉及偷渡案的港人在广东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接受宣判,法院以偷越边境罪判处李宇轩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1万元人民币(1500美元)。他目前仍在中国大陆服刑,预计3月下旬刑满,目前未知大陆警方将与香港警方安排遣返,还是另有处理。
中共深圳市委机关报《深圳特区报》同日长篇报道了案件细节,强调此案偷渡人员有“上家”安排,但并未提及黎智英。香港警方也先后在去年10月和今年1月拘捕共20名涉案人员,陈梓华是在10月被捕的其中一人。
2019年11月香港区议会选举举行时,李宇轩曾组织邀请英国等地议员到香港监察选举进行。曾应邀到访香港的英国上议院中立议员奥尔顿勋爵(Lord David Alton of Liverpool)在Twitter上表达对陈梓华案的关注,并促请英国驻香港署理总领事何思婷(Tamsin Heath)及英国外相拉布(Dominic Raab;英国驻港澳总领馆汉化名:蓝韬文)交代将如何协助陈梓华与黎智英。
Chan Tsz-wah urgently needs U.K. help. I hope that @tamsinheathfcdo the acting Consul General in Hong Kong will say what she and @DominicRaab are doing to help Chan Tsz-wah and Jimmy Lai - both holders of full British passports. Why haven’t they yet received a consular visit? https://t.co/2zwSZyyTOP
— Lord (David) Alton (@DavidAltonHL) February 17, 2021
结尾 Twitter 帖子, 1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若被判有罪,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串谋协助罪犯”罪若被判有罪,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两年。两罪实际最高量刑视乎最终由哪级法院审理。
黎智英再次申请保释,香港高等法院怎么说?
此前,黎智英在诈骗案首次提讯时,被香港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保释,辩方法律团队继而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获高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批准。作为检察机关的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准,并即时撤销保释。终院2月1日开庭聆讯后,于2月9日裁定律政司胜诉,“搁置”高院12月23日批准保释的裁决,但表明黎智英一方能再次申请复核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保释的决定。黎智英一方律师继而再次向高院原讼庭提出申请。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规定,“除非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则媒体只能报道保释庭审结果、主审法官、控辩双方律师身份等指定信息,报道裁决理由等属刑事犯罪行为。取代李运腾法官主持这次保释聆讯的彭宝琴法官星期四开庭时说,为保障被告人利益和确保日后审讯能公平公正地进行,决定不放宽报道限制。
不过,《苹果日报》认为,最新一次逮捕所涉案情将是高院法官考虑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因素。
在2月的终审上诉中,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以终审法院新任首席法官张举能为首的五人合议庭在判词中指出,这条条文应诠释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不得准许保释。”但原审法官引用了错误的法律观点,把这条文错误理解为“法庭要找出被告会继续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明,方可以此为由拒绝保释”。
合议庭认为,原审法官李运腾认为《香港国安法》的条文没有“巨大或重大”地改变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保释的规定,是错误诠释第42条。香港原有法律是预设一名嫌疑犯可以保释,但《香港国安法》增加了一个例外情况,在这个例外情况中《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取代了预设可以保释的基本原则。
李运腾法官此前以1000万港元保释金批准黎智英保释候审,保释条件还有不可离开香港、不得接触外国官员、不得在任何媒体发表文章、除了到警署报到或出席法庭聆讯外需要留在家中。
黎智英诈骗与“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将于4月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黎智英案会“送中”审理吗?
自黎智英去年8月被捕以来,中国大陆社交平台一直有讨论,倡议引用《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款,将黎智英移交大陆审判。
按照《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或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请,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接管案件:
-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在此情况下,案件检察权由中国最高检察院指定检察机关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审判权由中国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机构行使。
黎智英被加控“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就在《大公报》撰文,提出应由国安公署接管黎智英案。高院原讼庭批准黎智英保释后,另一位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对香港联合出版集团旗下网媒橙新闻称,要是律政司上诉失败,建议特区政府将黎智英移交大陆审判。
全国港澳研究会是由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支持成立的官方智库。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曾被追问对顾敏康文章的看法,郑若骅称,因黎智英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她不作回应。
随后,中共《人民日报》客户端在12月26日——即香港律政司就12月23日高院保释许可向终院提出紧急上诉之后——发表署名文章重提“送中审理”,当中称:“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人民日报》文章警告香港法院:“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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