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人權陣線今日(26日)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的文件,指控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在 5 月 5 日前交代解釋。民陣稱將尋求法律意見,暫時未有其他回應。前召集人鍾松輝向《立場》透露,有成員曾在 2006 年私自將民陣註冊為「社團」,民陣及後因認為註冊違背結社自由,而取消註冊;初期骨幹成員蔡耀昌則指,民陣為鬆散民間溝通平台,旨在討論,所以並無註冊。
根據民陣向傳媒提供的文件,警方社團事務主任表示,民陣曾於 2006 年 7 月 18 日註冊成為社團,在同年的 9 月 11 日申請取消。警方社團事務主任質疑民陣在其後依然以社團形式運作,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 5 條「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的規定,並就此要求民陣在 5 月 5 日前,交出 6 項資料,包括:未有再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是否屬於豁免社團申請的組織,如註冊公司、已登記的職工會等;Facebook 專頁及網頁是否由「民陣」自行管理;由 2006 年 9 月至今,曾舉辦遊行集會的日期及地點;所有收入來源、開支及用作收款的銀行帳戶。另外,警方同時就民陣聯同支聯會等28個組織,聯署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 Jeria),敦促港府及中國政府改善人權一事,要求民陣解釋參與聯署的目的及原因。
文件發出人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並警告若沒有根據通知遞交資料,或遞交不完整、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根據《社團條例》第16(2)及(3),及經簡易程序定罪,各項罪名罰款為 2 萬元。
短暫註冊為某一成員自行決定 為保障結社自由拒絕註冊
召集人陳皓桓則表示,民陣將尋求法律意見,暫時未有進一步回應。《立場》就民陣在 2006 年短暫註冊一事,向曾 2005 及 2007 年度擔任召集人的鍾松輝查詢。鍾松輝表示,2006 年的註冊非民陣召開大會並獲得通過而進行,而是其中一名成員自行將「民陣」註冊成社團,事件被發現後,該成員自行取消有關註冊。鍾又指,在任期間至少兩度開大會討論註冊問題,惟成員均認為註冊違背人民享有結社自由,決定不將民陣註冊為社團。
鍾表示,對於警方在取消註冊 15 年後突然指民陣或違法感到奇怪,「警方同我哋開咗成廿年會,警方唔知道我哋冇註冊咩?依家先講咁奇怪」。另一早期骨幹成員蔡耀昌則表示,在成立初期,成員均認為民陣為鬆散的民間溝通平台,旨在討論,所以未有註冊的討論。
重犯社團條例者 可被判監 3 個月
翻查《社團條例》,即使社團未有進行註冊,亦會受到《社團條例》規管。根據《社團條例》第 5 條,若社團未有自在成立後的1個月內申請註冊,即涉嫌觸犯第 5 C〈與註冊有關的罪行〉,每名幹事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首次違法者可處第 3 級罰款(即1萬元),再犯者可被處以第 4 級罰款(即2.5萬元)及監禁 3 個月,或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計,就該項罪行持續的每天,處以罰款 300 元。大律師何旳匡表示,一個組織有舉辦政治或社會相關的活動,理論上均須註冊成社團、公司等形式。他提及,組織在未有註冊時舉辦行動次數的多少,對罰則亦有影響;警方亦有機會就組織提供的資料,或循逃稅等方向繼續調查。《立場》已就事件向警方查詢,暫時未有回覆。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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